一、先分清这是哪一种场所
宅建业者在事务所以外开展业务时,法律不问这个地方叫什么名字,只问在这里签不签契约、受不受理契约申请。
| 场所 | 标识 | 专任宅建士 | 届出 |
|---|
| 事务所(本店·支店) | ○ | 从业人员的 1/5 以上 | ✕ |
| 签约或受理申请的场所(案内所、展示会场等) | ○ | 1 名以上的成年者 | ○ |
| 不签约也不受理申请的场所(现地案内所、单纯的展示说明) | ○ | ✕ | ✕ |
开展业务的场所一律要揭示标识,与这里签不签契约无关。专任宅建士与届出则只有签订契约或受理契约申请的场所才需要。
一批宅地或建筑物分开销售时,物件所在的现场本身也是要揭示标识的场所,哪怕那里只是一片工地,没有任何接待设施。
二、哪些场所要届出
下面四类场所,只要在那里签订契约或受理契约申请,就要配置专任宅建士并届出。
| 场所 | 说明 |
|---|
| 事务所以外、有可持续开展业务设施的场所 | 例如常设的营业点 |
| 自己做一批分售时设置的案内所 | 一批指 10 区画以上的宅地或 10 户以上的建筑物 |
| 替别的业者的一批分售做代理或媒介时设置的案内所 | 设案内所的是代理·媒介业者 |
| 举办展示会等活动的场所 | 活动本身就是一个业务场所 |
判断看的是这里做什么,不是设施牢不牢固。帐篷、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这类不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只要在那里签约或受理申请,同样是要届出的案内所。
反过来,一批分售的现场只做带看和说明,客户要签约得回事务所,那里就只揭示标识,不必配置专任宅建士,也不必届出。
三、向谁届出,什么时候,报什么
01确定要不要届出
这个场所签约或受理申请吗;不签约就只揭示标识
02向两处届出
免许权者,以及案内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届出要报四项:所在地、业务内容、业务期间、设置的专任宅建士姓名。
向哪个知事届出,由案内所设在哪个都道府县决定,与物件所在的都道府县无关。
| 情形 | 届出先 |
|---|
| 甲县知事免许的业者,在甲县内设案内所销售乙县的物件 | 甲县知事一处(免许权者与所在地知事重合) |
| 甲县知事免许的业者,在乙县内设案内所 | 甲县知事与乙县知事 |
|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的业者,在乙县内设案内所 | 国土交通大臣与乙县知事 |
四、同一个案内所牵涉多家业者时,各人管各人
一个案内所由谁设置,标识、专任宅建士、届出这三件事就由谁负责。
| 谁做了什么 | 结论 |
|---|
| 卖主业者委托代理业者销售,代理业者设了案内所并在那里签约 | 标识、专任宅建士、届出都由代理业者负责 |
| 同一情形下,卖主业者自己不在该案内所签约或受理申请 | 卖主业者不必为该案内所届出,但仍须在物件所在的现场揭示自己的标识 |
| 同一情形下,卖主业者自己也在该案内所受理买卖契约的申请 | 卖主业者也要届出 |
| 不动产展销会上多个业者各卖各的物件 | 每个业者各自都要配置 1 名以上专任宅建士 |
“由卖主业者或代理业者其中一方配置专任宅建士即可”是不成立的,设置案内所的一方必须自己配置。届出义务则看谁在这里签约或受理申请,所以同一个案内所可能同时产生两家业者的届出义务。
五、在现场要出示和备置什么
| 项目 | 谁的义务 | 被要求时怎么做 |
|---|
| 从业人员证明书 | 业者须让从业者携带证明书,才能使其从事业务 | 交易关系人提出请求时,从业者须出示 |
| 从业人员名簿 | 按每个事务所备置 | 交易关系人请求阅览时须供阅览 |
| 帐簿 | 按每个事务所备置,每笔交易当场记载 | — |
三处容易记反:
- 宅建士证不能代替从业人员证明书。 两者的用途不同:从业人员证明书证明这个人是本公司的从业者,宅建士证证明这个人是宅建士。
- 非常勤的董事、临时雇用的人也是从业者,同样要携带证明书。请求出示的人自己是宅建业者时,一样要出示给对方看。
- 不能以守秘义务为由拒绝阅览从业人员名簿。 守秘义务管的是业务中得知的客户秘密,与名簿的法定阅览义务是两回事。
从业人员名簿与帐簿都可以用电磁记录代替纸面,条件是需要时能在该事务所明确地打印出来。两者的保存期限与记载事项属于事务所的备置义务,见事务所与免许申请。
帐簿和名簿都按每个事务所备置,不能把各支店的份汇总到本店一处。
帐簿保存期限的例外只认自任卖主:业者自任卖主的新建住宅相关部分保存 10 年,其余一律是各事业年度末关闭后 5 年。做买卖媒介的新建住宅不在 10 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