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事务所
宅建业法上的事务所,不以商事登记为准,而看业务实态。
| 类型 | 情形 |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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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店 | 本店自己不做宅建业,但支店在做 | 事务所 |
| 支店 | 该支店从事宅建业 | 事务所 |
| 支店 | 该支店不从事宅建业 | 不是 |
| 其他场所 | 有可持续经营的设施,并常驻有权签订宅建业契约的使用人 | 事务所 |
本店是例外:只要其他网点经营宅建业,本店即使不直接接单也算事务所。反过来,支店只按该支店是否经营宅建业判断。
二、事务所必备的 5 项
| 项目 | 揭示·备置什么 | 数字与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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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识 | 免许证号·有效期等 | 事务所及业务场所均须揭示。无需设置专任宅建士的案内所,须标明适用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可用电子显示方式(デジタルサイネージ),不是悬挂免许证原件 |
| 报酬额 | 国土交通大臣规定的报酬额 | 可用电子显示方式(デジタルサイネージ),须能随时查阅 |
| 帐簿 | 每次交易的记载 | 每事业年度末关闭后 5 年;自任卖主的新建住宅 10 年 |
| 从业人员名簿 | 从业人员等事项 | 须记载成为及不再是从业者的年月日。自最后记载日起 10 年;交易关系人请求时须供查阅 |
| 专任宅建士 | 成年者·从业人员的 1/5 以上 | 不足后须在 2 周内补足 |
比例是「不少于五分之一」,人数不能整除时须向上取整:从业人员 6 人就需要 2 名。
三、事务所以外场所的专任宅建士
事务所以外的营业场所(営業所)、出张所、分售公寓案内所、住宅展示场等,只有在现场签订契约或受理契约申请时,才须设置至少 1 名成年专任宅建士。
| 场所业务 | 最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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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或受理申请 | 1 名 |
| 仅展示、说明,不签约也不受理申请 | 无此设置义务 |
这里判断的是现场做什么,不能看到“展示场”三个字就直接判定必须配置。案内所本身的设置与届出规则另有专节。
四、免许的申请机关
免许只看事务所跨不跨都道府县,不看营业对象或物件在哪里。
| 事务所分布 | 免许权者 | 申请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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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在 1 个都道府县内 | 该都道府县知事 | 该都道府县 |
| 跨 2 个以上都道府县 | 国土交通大臣 | 直接向各地方整备局等 |
| 场景 |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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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都内有本店与经营宅建业的支店,埼玉县支店不做宅建业 | 东京都知事免许 |
| 东京都本店不直接做宅建业,但埼玉县支店经营宅建业 | 国土交通大臣免许 |
| 只有东京都事务所,却在埼玉县承接宅建业务 | 东京都知事免许 |
两类免许的有效期同为 5 年;更新窗口与免许变更不在本节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