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5条在签约前,37条在签约后
重要事项说明书(35条书面)给当事人提供签约判断所需的信息;37条书面则在契约成立后把已经确定的内容留下来,防止日后争议。
| 35条书面 | 37条书面 |
|---|
| 交付时间 | 契约成立前 | 契约成立后不得迟延 |
| 主要目的 | 提供判断材料 | 确认已经成立的契约内容 |
| 交付对象 | 买方、承租人;交换双方 | 所有契约当事人 |
| 宅建士 | 记名,并由宅建士说明 | 记名;不要求由宅建士制作、交付或说明 |
| 宅建士证 | 说明时主动提示 | 没有主动提示要求;交易关系人请求时仍须提示 |
| 对方是宅建业者 | 仍交付,可省略口头说明 | 仍须交付 |
两份书面上的宅建士不要求是专任宅建士,也不要求必须是同一个人。
二、义务覆盖所有宅建业交易
宅建业者自己作为买卖、交换的当事人,或者代理、媒介买卖或交换时,都要在契约成立后交付37条书面。租赁的代理、媒介也在内。
宅建业者只是把自己所有的建筑物出租时,该行为本身不属于宅建业的取引,因此没有37条书面交付义务。
多个宅建业者参与时,可以由其中一个业者制作和交付书面;但各业者都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并须由己方宅建士完成记名。共同制作一份书面时,也不能由其中一方的宅建士记名代替另一方。
三、改用电磁方法要取得相应当事人的承诺
37条书面可以用电磁方法提供,但承诺对象取决于业者的立场。
| 业者的立场 | 需要谁承诺 |
|---|
| 自己作为契约当事人 | 契约相对人 |
| 媒介 | 契约的所有当事人 |
| 代理 | 契约相对人及代理的依赖者 |
除承诺外,还有三项要求。提供的文件本身要明示负责这次提供的宅建士;只在取得承诺时的通知中写明还不够。接受方要能把记录输出成书面,还要能确认记载事项有没有被改动。
改用电磁方法只改变交付方式,不改变交付时点、记载事项和宅建士记名义务。
四、六项必须记载事项
| 关键词 | 记载内容 | 适用交易 |
|---|
| 姓名·地址 | 契约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全部 |
| 物件特定 | 特定土地或建筑物所需的表示 | 全部 |
| 价款支付 | 代金、交换差额或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与方法 | 全部 |
| 既有建筑物 | 双方确认的结构主要部分等状况 | 既有建筑物买卖 |
| 交付 | 土地或建筑物的交付时间 | 全部 |
| 移转登记 | 所有权移转登记的申请时间 | 买卖、交换 |
这里的价款、交换差额和租金已经成为契约内容,所以属于37条书面的必须事项。35条书面所说的“其他金钱”,反而不包括代金、交换差额和租金本身。
五、有约定时才写的七项
下列事项不是每份37条书面都要出现;契约中有相应约定时,才须记载其内容。
| 关键词 | 记载内容 | 适用交易 |
|---|
| 危险负担 | 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害时由谁承担 | 全部 |
| 租税公课 | 固定资产税等的负担约定 | 买卖、交换 |
| 其他金钱 | 价款、交换差额、租金以外金钱的金额、目的、交付时间 | 全部 |
| 解除 | 契约解除的约定 | 全部 |
| 损害赔偿 | 预定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 | 全部 |
| 贷款斡旋 | 贷款不成立时的处理 | 买卖、交换 |
| 责任履行 | 契约不适合责任及保证保险等履行措施的约定 | 买卖、交换 |
危险负担和租税公课是37条书面的独有判断轴。其他金钱、解除、损害赔偿、贷款斡旋、责任履行措施,则在签约前可能先由35条书面说明,签约后有约定时再写入37条书面。
六、共通不等于写法相同
| 事项 | 35条书面 | 37条书面 |
|---|
| 其他金钱 | 签约前说明金额与目的 | 有约定时再加上交付时间 |
| 解除 | 签约前说明条件、手续等 | 有约定时记载成立后的契约内容 |
| 损害赔偿 | 签约前说明预定额或违约金 | 有约定时记载契约内容 |
| 贷款斡旋 | 说明斡旋内容及贷款不成立时的措施 | 有约定时记载贷款不成立时的措施 |
| 责任履行 | 说明措施的有无与概要 | 有约定时记载具体内容 |
35条书面重在让对方决定“要不要签”,因此该项目不存在时也要把“无”说明清楚。37条书面记录的是“最后约定了什么”,没有相应约定的这些事项可以省略。
反过来,有几类内容只留在35条书面里:登记记录中的权利与抵当权的内容、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利用限制、定金等保全措施的概要,以及供托所等的说明,都没有对应的37条书面项目。
方向也不能反着用。交付时间这类37条书面的必须事项,不因为在35条说明时已经提过就可以不写。不能因为两份书面都在讲同一物件,就推定项目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