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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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酬的三条底线
宅建业者在买卖、交换、租赁的代理或媒介中能收多少报酬,由国土交通大臣的告示定上限,超过这个额不得收取。
| 底线 | 内容 |
|---|---|
| 有上限 | 超过告示规定的额不得收取。依赖者同意支付更多,也不能收 |
| 成功报酬 | 契约成立后才能收取。业务做了但没成交,收不到报酬 |
| 须揭示 | 每个事务所都要在公众容易看到的位置揭示报酬额表 |
“不当地要求高额报酬”本身就是禁止行为,即使最后一分钱也没收到,提出要求本身已经违法。
二、报酬之外只有两项能另收
带客户看房、一般的广告、通常的调查,这些成本本来就算在报酬里,不能在上限之外另立名目收取。
| 费用 | 能不能另收 |
|---|---|
| 通常的广告费用、通常的现地调查费用、契约书的制作费 | 不能,已包含在报酬额中 |
| 依赖者主动委托的广告费用 | 能 |
| 依赖者事先承诺的特别调查费用(如远隔地的现地调查) | 能 |
分界是这笔支出由谁发起。业者自己觉得该登的广告,事后把费用加进来,即使向依赖者说明并取得同意,也不能因此突破报酬的限度额。
低廉空家等的特例
不含消费税 800万日元以下的宅地或建筑物(不限于空置房屋),媒介时可以把现地调查等费用与报酬合并计算。
报酬额+现地调查等费用相当额 ≤ 30万日元+消费税
这是向卖方、买方各自收取时的上限——同一个业者为双方做媒介时,两边各 33万日元,合计可以到 66万日元。800万日元以下的物件按速算法算出来的额往往很小,不足以覆盖实地调查的成本,这条特例因此允许把调查费用并进来。适用时仍须事先向依赖者说明并取得同意。
这条特例只管买卖与交换。租赁不适用,物件再便宜也按租金那套算。
三、先把物件价格换成不含税的价格
速算法用的是不含消费税的物件价格。所以拿到一个金额,第一步先看它含不含税、哪一部分含税。
| 课税 | 非课税 | |
|---|---|---|
| 成交总价(含交换差额) | 建筑物 | 土地 |
| 租赁的租金(含权利金) | 非居住用建筑物 | 土地、居住用建筑物 |
| 服务 | 宅建业者的报酬 | — |
土地永远不课税,所以“土地付住宅 600万日元(含税,其中土地 160万日元)”要这样拆:建筑物部分 440万日元含税 → 除以 1.1 得 400万日元,加上土地 160万日元,速算法用的价格是 560万日元。
业者自己收报酬时能加多少消费税,看这个业者是哪一种。
| 业者 | 界线 | 能加多少 |
|---|---|---|
| 课税事业者 | 课税销售额超过 1000万日元 | 报酬额+10% |
| 免税事业者 | 课税销售额 1000万日元以下 | 报酬额+消费税相当额的 40%(实际相当于 4%) |
四、买卖·交换:先算出基准额 L
买卖与交换的基准额按物件价格分三档速算,算出的这个数记作 L。
| 不含税的物件价格 | 基准额 L |
|---|---|
| 200万日元以下 | 价格 × 5% |
| 200万超 ~ 400万以下 | 价格 × 4% + 2万日元 |
| 400万超 | 价格 × 3% + 6万日元 |
交换时,两件物件价格不同的,以高的一方为基准算 L。
算出 L 之后,能收多少取决于业者在这笔交易里的立场。
| 立场 | 从依赖者最多能收 |
|---|---|
| 媒介 | L,且只能向委托自己的一方收 |
| 代理 | 2L |
同一个业者同时为卖方和买方做媒介时,两边各 L,合计 2L,与代理的上限相同。代理不能同时代理双方,但只从自己的依赖者一方就能收到 2L。除各自的立场之外还有一条限制:一笔交易里全部业者收到的合计也不得超过 2L。
例:5000万日元的物件,L=5000万 × 3% + 6万 = 156万日元。只为卖方做媒介收 156万+税;为双方做媒介,或为卖方做代理,都是 312万+税。
五、两家以上业者参与时,先各自算,再看合计
一笔交易有两家以上业者参与时,两条限制要同时满足。
- 各自的上限:每家不超过自己立场的上限(媒介 L,代理 2L)。
- 合计的上限:所有业者收到的总额,不超过只由一家业者做完全部业务时的限度额,也就是 2L。
例:卖方委托 A 社代理,买方委托 C 社媒介。A 社自己的上限是 2L,C 社自己的上限是 L,但两家相加的 3L 超过了合计上限,实际能收的总额必须压到 2L 以内。各自的上限满足了,合计仍可能超出。
六、租赁按租金算,居住用与非居住用分开
租赁的基准不是物件价格,而是1 个月的租金。双方合计的上限一律是 1 个月分,但从一方最多能收多少,居住用与居住用以外不一样。
| 物件 | 从一方 | 双方合计 |
|---|---|---|
| 居住用建筑物 | 原则 1/2 个月分 | 1 个月分 |
| 居住用以外(宅地、店铺、事务所等) | 无单独限制 | 1 个月分 |
居住用建筑物想从一方多收,须在接受媒介委托时就取得该依赖者的承诺,等到请求报酬时才补取得不算。承诺解除的只是从一方收取的那道限制,双方合计不超过 1 个月分不因承诺而放宽。
居住用以外没有一方的单独限制,只要合计不超过 1 个月分,双方之间怎么分都可以,只从一方收取也可以。店铺兼住宅这类兼用物件按居住用以外处理。
租赁契约以使用借贷的形式成立、没有租金时,按该物件通常的租金算限度额。法律不要求为此取得不动产鉴定业者的鉴定评价。
业者变多也不会提高合计上限。 出租人一侧和承租人一侧各委托一家业者时,两家收到的总额仍是 1 个月分加税;其中一家是代理也一样。
权利金可以换一条算法
居住用以外的租赁收取了权利金时,限度额还可以换一条算法:把权利金当作物件价格,按买卖的速算法算出 L。
两条算法算出来的不是同一个数:
| 算法 | 算出来的是 |
|---|---|
| 租金 1 个月分 | 双方合计的上限 |
| 权利金按速算法 | 从一方能收的上限(合计是它的 2 倍) |
比较前要先换算成同一口径,再取高的一方。例如权利金 200万日元的店铺租赁,L=200万 × 5%=10万日元,加税 11万日元是从一方能收的上限,合计 22万日元;拿去和“租金 1 个月分加税”相比的是这个 22万。
这里的权利金指权利设定的对价中不予返还的部分。押金这类将来要退还的钱不算在内。权利金含消费税时,建筑物部分要先除以 1.1 还原成不含税的价格。居住用建筑物不适用这条——租金再高、权利金再多,也只能按租金算。
七、四种情形的上限放在一起
买卖与交换的上限都用基准额 L 表示:L 由不含税的物件价格按三档速算法算出,400万日元超的那一档是价格 × 3% + 6万日元。租赁的上限则用 1 个月租金表示。
| 交易 | 从一方最多 | 双方合计最多 |
|---|---|---|
| 买卖·交换的媒介 | L | 2L |
| 买卖·交换的代理 | 2L | 2L |
| 租赁·居住用建筑物 | 1/2 个月分 | 1 个月分 |
| 租赁·居住用以外 | 没有单独限制 | 1 个月分 |
居住用建筑物的 1/2 个月分,在接受委托时取得该依赖者的承诺就可以超过;居住用以外收了权利金的,可以改按权利金算出的额与租金 1 个月分相比,取高的一方。
合计上限只有两个数:买卖与交换是 2L,租赁是 1 个月分。参与的业者有几家、各自是媒介还是代理,都不改变一笔交易能流向宅建业者的总额,变的只是这笔钱在业者之间怎么分。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拖动物件的不含税成交总价(売買代金額),看买卖或交换的媒介报酬基准额 L 应使用哪条速算式,以及是否还落在低廉物件特例的价格范围内。
400万超~800万以下:价格 × 3% + 6万
普通基准额 L 用3%+6万日元计算;低廉物件特例可在事先说明并取得同意后,使报酬与现地调查等费用合计不超过30万日元+消费税。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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