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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许的更新·名簿·废业

01

诊断测试

先测后学 · 本地判定
诊断 10

先做一遍再读正文——答错的地方更容易记住。

02

学习正文

一、免许的有效期与更新

项目规定
有效期5 年
更新申请期间期满的 90 日前 ~ 30 日前
窗口内没申请免许(免許)失效
受业务停止处分期间照样可以申请更新,也能拿到新免许
期满时新免许还没下来只要按时申请过,原免许(従前の免許)继续有效
更新次数标识(標識)上免许证号里的括号内(例:東京都知事(2)第12345号)

窗口是双向的:太早不受理,拖到最后 30 天也来不及。而只要在窗口内交了申请,审批慢不影响营业。

二、宅建业者名簿与登载事项

登载事项共 7 项,但变更时需要届出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这条界限本身就是考点。

登载事项变更时要届出
1 免许证号、取得免许的年月日
2 商号或名称30 日内
3 事务所的名称与所在地30 日内
4 法人的场合:役员的姓名,及政令规定的使用人(政令で定める使用人)的姓名30 日内(不问常勤·非常勤)
5 个人的场合:本人的姓名,及政令规定的使用人的姓名30 日内
6 兼营宅建业以外的事业时,该事业的种类
7 过去受过指示处分或业务停止处分的,其内容与处分年月日
— 事务所所配置的专任宅建士的姓名30 日内

要届出的是「谁在经营、叫什么、在哪办公、谁是专任宅建士」这四类现状信息。 专任宅建士没写在 7 项里,却同样要在 30 日内届出,是最容易漏的一项。

三、废业等届出

业者停止经营,或者法人消灭,都须在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届出。 考点全在三栏上:谁去报什么时候起算免许什么时候失效

事由届出义务人
死亡继承人(相続人)
破产破产管财人(破産管財人)
解散(合并·破产以外)清算人
废业个人=本人/法人=代表役员
合并消灭消灭一方公司的代表役员

两条对比记忆:只有「死亡」是从知道之日起算,继承人可能几周后才得知死讯;死亡与合并消灭的免许在事实发生时自动失效,其余三种是届出时才失效。

四、免许变更(免許換え)

事务所的分布跨了都道府县,管辖机关就得换。

场景免许权者怎么变
业务扩张(在别的县新设事务所)都道府县知事 → 国土交通大臣;向各地方整备局等申请
业务缩小(撤掉外县网点)国土交通大臣 → 都道府县知事;向将成为新免许权者的知事申请

新免许的有效期从变更之时起重新算 5 年,不继承原免许的剩余期限。 该变更而没变更 → 免许取消(免許取消し),不是罚款了事。

要不要变更只看事务所的分布:去外县做业务、设案内所、在同一县内加开事务所,都不需要变更——知事免许本来就能在全国营业。

五、免许的返纳

只有 4 种情形必须把免许证交回发证机关:

  1. 办了免许变更,旧免许失效
  2. 受到免许取消处分
  3. 申请补发之后,又把遗失的免许证找回来了
  4. 提交了废业等届出

这 4 种是封闭列举。所以 5 年有效期自然到期而没更新的,不需要返纳——本节最爱考的反向选项。

六、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

免许失效后,手上正在做的交易不会因此凭空作废。法律让原来那个人在完成(結了)已有取引的目的范围内,仍然视为宅建业者

状况谁是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
宅建业者与非宅建业者的法人合并而消灭合并后的法人
宅建业者死亡继承人
宅建业者被免许取消原宅建业者本人
宅建业者废业原宅建业者本人
免许有效期届满原宅建业者本人

范围只到「完成已有的取引」为止:签下的合同可以做完,不能再接新的;提交废业等届出之后这个身份依然在。 但免许本身不能承继——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是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却拿不到原公司的免许;个人业者法人化,新公司也一样。

03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

免许有效期 5 年。拖动滑块设定「提交更新申请」的日子,看它落在哪一档。

期满前160
180日前90日前30日前期满日

太早,还不受理

更新申请期间是期满的 90 日前~30 日前。早于 90 日前提交,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04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
本节过去问 6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记忆卡

本节固定卡组 · 24 张
01 / 24

宅建业免许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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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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