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许的有效期与更新
| 项目 | 规定 |
|---|
| 有效期 | 5 年 |
| 更新申请期间 | 期满的 90 日前 ~ 30 日前 |
| 窗口内没申请 | 免许(免許)失效 |
| 受业务停止处分期间 | 照样可以申请更新,也能拿到新免许 |
| 期满时新免许还没下来 | 只要按时申请过,原免许(従前の免許)继续有效 |
| 更新次数 | 标识(標識)上免许证号里的括号内(例:東京都知事(2)第12345号) |
窗口是双向的:太早不受理,拖到最后 30 天也来不及。而只要在窗口内交了申请,审批慢不影响营业。
二、宅建业者名簿与登载事项
登载事项共 7 项,但变更时需要届出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这条界限本身就是考点。
| 登载事项 | 变更时要届出 |
|---|
| 1 免许证号、取得免许的年月日 | — |
| 2 商号或名称 | 30 日内 |
| 3 事务所的名称与所在地 | 30 日内 |
| 4 法人的场合:役员的姓名,及政令规定的使用人(政令で定める使用人)的姓名 | 30 日内(不问常勤·非常勤) |
| 5 个人的场合:本人的姓名,及政令规定的使用人的姓名 | 30 日内 |
| 6 兼营宅建业以外的事业时,该事业的种类 | — |
| 7 过去受过指示处分或业务停止处分的,其内容与处分年月日 | — |
| — 事务所所配置的专任宅建士的姓名 | 30 日内 |
要届出的是「谁在经营、叫什么、在哪办公、谁是专任宅建士」这四类现状信息。
专任宅建士没写在 7 项里,却同样要在 30 日内届出,是最容易漏的一项。
三、废业等届出
业者停止经营,或者法人消灭,都须在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届出。
考点全在三栏上:谁去报、什么时候起算、免许什么时候失效。
| 事由 | 届出义务人 |
|---|
| 死亡 | 继承人(相続人) |
| 破产 | 破产管财人(破産管財人) |
| 解散(合并·破产以外) | 清算人 |
| 废业 | 个人=本人/法人=代表役员 |
| 合并消灭 | 消灭一方公司的代表役员 |
两条对比记忆:只有「死亡」是从知道之日起算,继承人可能几周后才得知死讯;死亡与合并消灭的免许在事实发生时自动失效,其余三种是届出时才失效。
四、免许变更(免許換え)
事务所的分布跨了都道府县,管辖机关就得换。
| 场景 | 免许权者怎么变 |
|---|
| 业务扩张(在别的县新设事务所) | 都道府县知事 → 国土交通大臣;向各地方整备局等申请 |
| 业务缩小(撤掉外县网点) | 国土交通大臣 → 都道府县知事;向将成为新免许权者的知事申请 |
新免许的有效期从变更之时起重新算 5 年,不继承原免许的剩余期限。
该变更而没变更 → 免许取消(免許取消し),不是罚款了事。
要不要变更只看事务所的分布:去外县做业务、设案内所、在同一县内加开事务所,都不需要变更——知事免许本来就能在全国营业。
五、免许的返纳
只有 4 种情形必须把免许证交回发证机关:
- 办了免许变更,旧免许失效
- 受到免许取消处分
- 申请补发之后,又把遗失的免许证找回来了
- 提交了废业等届出
这 4 种是封闭列举。所以 5 年有效期自然到期而没更新的,不需要返纳——本节最爱考的反向选项。
六、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
免许失效后,手上正在做的交易不会因此凭空作废。法律让原来那个人在完成(結了)已有取引的目的范围内,仍然视为宅建业者。
| 状况 | 谁是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 |
|---|
| 宅建业者与非宅建业者的法人合并而消灭 | 合并后的法人 |
| 宅建业者死亡 | 继承人 |
| 宅建业者被免许取消 | 原宅建业者本人 |
| 宅建业者废业 | 原宅建业者本人 |
| 免许有效期届满 | 原宅建业者本人 |
范围只到「完成已有的取引」为止:签下的合同可以做完,不能再接新的;提交废业等届出之后这个身份依然在。
但免许本身不能承继——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是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却拿不到原公司的免许;个人业者法人化,新公司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