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秘义务不会随离职结束
宅建业者及其从业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泄露业务中得知的秘密。停止经营、离职或不再从事这项业务后,义务仍然继续。
不是所有披露都叫泄密。存在下列正当理由时,可以或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 情形 | 为什么可以披露 |
|---|
| 本人同意公开 | 本人已经同意披露 |
| 法律要求说明 | 例如依法作证、回答税务机关询问 |
| 为交易相对人说明真实情况所必需 | 法定说明义务优先 |
| 其他法令要求作为资料提供 | 例如依法向不动产鉴定士提供资料 |
重要事项同时属于客户秘密时,不能只看到“秘密”就停止判断。依法必须向交易相对人说明的内容,仍须说明。
二、四项核心禁止行为
| 禁止行为 | 具体边界 |
|---|
| 隐瞒或虚假告知重要事实 | 包括重要事项说明、37条书面、供托所等说明事项,以及会显著影响相对人判断的事实。交易关系人的资力或信用也在内 |
| 不当拖延履行 | 不当拖延登记、交付土地或建筑物、支付对价等 |
| 索取不当高额报酬 | 即使最后没有实际收取,要求超过法定限额本身也有问题 |
| 通过定金贷款等诱导签约 | 业者借钱给客户支付定金、承诺定金可以分期支付等 |
最后一项禁止的是业者自己降低客户支付定金的门槛。判断时先问这笔信用由谁提供。
| 做法 | 是否禁止 |
|---|
| 业者借钱给客户支付定金 | 禁止 |
| 业者答应定金可以分几次付 | 禁止 |
| 把定金的金额本身调低 | 不禁止 |
| 把成交总价调低 | 不禁止 |
| 介绍银行的贷款可以用于定金 | 不禁止 |
| 应客户要求,业者自己的媒介报酬分期收取 | 不禁止 |
分界有两条:这笔钱是不是定金,以及信用是不是业者提供的。调低金额是卖方自己少收,介绍银行贷款是银行出钱,报酬分期动的不是定金——三者都不落在禁止里。反过来,一旦业者垫付或允许赊欠定金,即使最终没有签约,或者事后已经还清,也不影响违法的成立。
违反定金贷款等的禁止,除了成为指示处分、业务停止等监督处分的对象,还可能被追究刑事罚则。
三、招揽不能让相对人陷入误认或困扰
其他禁止事项可以按造成的结果归成三组。
| 结果 | 典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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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人误判 | 对未来的环境、交通或收益作断定性判断,使相对人误以为一定会升值或改善;告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
| 妨碍自由决定 | 威压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给判断时间、以使人困惑的方法强迫签约;相对人撤回申请时拒绝返还已收取的预收款 |
| 无视明确拒绝 | 不先说明商号、招揽者姓名和目的;对方拒绝后继续招揽;在令人困扰的时间电话或访问 |
“不给判断时间”那一格的无正当理由不能省。规定禁止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不是一概不许拒绝。
断定性判断不问业者是故意还是过失。把听来的传闻当成确定的事说出去,业者自己也信以为真,同样构成违反——“不是有意骗人”不能作为辩解。
拒绝的对象是业者,不是某一名员工。相对人说过不要再来之后换个员工上门,仍然是同一家业者在继续招揽。
已经收下的申请保证金等预收款,相对人撤回申请时必须退还。以内部规定、手续费等名目扣下一部分,就是拒绝返还,扣多扣少不影响判断。
判断重点不是业者自称“只是热心推销”,而是有没有隐瞒身份与目的、无视明确拒绝,或利用时间、态度以及涉及私生活的信息向对方施压。反过来,没有事先联系就上门拜访本身没有禁止规定——只要招揽前报出了商号、招揽者姓名和招揽目的,突然到访不构成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