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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保证金

01

诊断测试

先测后学 · 本地判定
诊断 10

先做一遍再读正文——答错的地方更容易记住。

02

学习正文

一、供托、还付与取回

营业保证金是以预先留存的资金保护交易对方的制度。同样目的的另一条路是加入保证协会,两者只能选一个。

营业保证金制度|三个动作的方向
宅建业者供托所主事务所最近的一家交易对方债权人供托营业保证金取回还付债权

供托在开业前完成,还付发生在交易对方受损时,取回(取戻し)发生在不再需要这笔钱时。三个动作里只有还付把钱交给交易对方,供托与取回都在业者和供托所之间往返。交易对方本身也是宅建业者时,不能请求还付

二、开业前的手续与没届出的后果

01

取得宅建业免许

取得免许后还不能立即营业

02

供托营业保证金

向供托所完成供托

供托之后

向免许权者办理届出

完成届出后,才可以开始营业

取得免许后 3 个月内仍未届出

免许权者必须催告;催告到达后 1 个月内仍未届出时,可以取消免许

催告是义务,取消是裁量,所以叫任意的免许取消处分。它与因三大恶事被取消的性质不同——那种是必要的取消,还带 5 年内不能再申请,这种不带。

三、供托多少、存在哪、拿什么存

项目规定
主事务所(本店)1000 万日元
从事务所(支店)事务所数 × 500 万日元
存在哪全额都存到主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支店那份也一样
拿什么存金钱,或有价证券

支店的份额不存在支店当地,这一点最常被反过来问。

有价证券按评价额折算:国债 100%、地方债等 90%、其他有价证券 80%。所以拿其他有价证券凑 1000 万,得备 1250 万面额。

四、保证金不足时

营业保证金因还付出现不足时,业者必须补足。

顺序谁做期限
① 供托所通知免许权者保证金不足供托所
② 免许权者通知业者补足免许权者
③ 业者补充供托业者收到通知起 2 周内
④ 业者向免许权者届出业者供托之日起 2 周内

两个「2 周内」的起算点不同:补充供托从收到通知起算,届出从供托之日起算。完成供托后仍须另行届出。这个期限与专任宅建士不足时的 2 周内补足属于不同制度。

五、保管替换

本店搬迁后最近的供托所发生变化时,营业保证金也须转到新的供托所。

原来怎么供托的怎么挪
只用金钱向原供托所提出保管替换请求,钱直接划转
含有价证券先向新供托所重新供托,一时形成二重供托,再向原供托所取回

分界只在有没有有价证券:证券没法像现金那样划转,只能先垫出一份新的,所以会短暂地存两份。两条路办完之后都要附供托书副本,立即向免许权者届出

六、取回的事由

事由取回多少
免许期满没更新全额
受到免许取消处分全额
死亡·废业·合并·解散全额
含有价证券,本店搬迁后向新供托所重新供托旧供托所那份全额
加入保证协会全额
废止部分事务所,存额超过政令规定的金额差额

只有废止部分事务所是一部取回,其余事由都取回全额。例:本店加 1 处支店共 1500 万,撤掉支店后应存 1000 万,取回差额 500 万。

七、取回前要公告

原则上,取回人须先在官报公告,规定 6 个月以上的债权申报期间;期间内无人申报才能取回。取回人可能是现业者,也可能是原业者或继承人。

情形要不要公告
原则(废业·合并·解散、免许取消等)
重新供托造成的二重供托不要
加入保证协会不要
该取回事由发生之日起满 10 年不要

前两个例外中,保障并未中断:二重供托时已有新供托,加入协会后则由协会制度承接。满 10 年属于法定的公告免除,不等于债权当然消灭

03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

主事务所 + 1 处从事务所,应供托 1500 万日元,打算全部用其他有价证券供托。拖动看备多少面额才够。

备了1500万日元面额
1000万1500万2000万2500万

看着够了,其实不够

面额正好 1500 万,供托所只认 1200 万——折算吃掉的那 20% 就是这一档的陷阱。面额不等于评价额

04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
本节过去问 9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记忆卡

本节固定卡组 · 21 张
01 / 21

营业保证金与加入保证协会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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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不能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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