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托、还付与取回
营业保证金是以预先留存的资金保护交易对方的制度。同样目的的另一条路是加入保证协会,两者只能选一个。
营业保证金制度|三个动作的方向
供托在开业前完成,还付发生在交易对方受损时,取回(取戻し)发生在不再需要这笔钱时。三个动作里只有还付把钱交给交易对方,供托与取回都在业者和供托所之间往返。交易对方本身也是宅建业者时,不能请求还付。
二、开业前的手续与没届出的后果
供托之后
或取得免许后 3 个月内仍未届出
免许权者必须催告;催告到达后 1 个月内仍未届出时,可以取消免许
催告是义务,取消是裁量,所以叫任意的免许取消处分。它与因三大恶事被取消的性质不同——那种是必要的取消,还带 5 年内不能再申请,这种不带。
三、供托多少、存在哪、拿什么存
| 项目 | 规定 |
|---|
| 主事务所(本店) | 1000 万日元 |
| 从事务所(支店) | 事务所数 × 500 万日元 |
| 存在哪 | 全额都存到主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支店那份也一样 |
| 拿什么存 | 金钱,或有价证券 |
支店的份额不存在支店当地,这一点最常被反过来问。
有价证券按评价额折算:国债 100%、地方债等 90%、其他有价证券 80%。所以拿其他有价证券凑 1000 万,得备 1250 万面额。
四、保证金不足时
营业保证金因还付出现不足时,业者必须补足。
| 顺序 | 谁做 | 期限 |
|---|
| ① 供托所通知免许权者保证金不足 | 供托所 | — |
| ② 免许权者通知业者补足 | 免许权者 | — |
| ③ 业者补充供托 | 业者 | 收到通知起 2 周内 |
| ④ 业者向免许权者届出 | 业者 | 供托之日起 2 周内 |
两个「2 周内」的起算点不同:补充供托从收到通知起算,届出从供托之日起算。完成供托后仍须另行届出。这个期限与专任宅建士不足时的 2 周内补足属于不同制度。
五、保管替换
本店搬迁后最近的供托所发生变化时,营业保证金也须转到新的供托所。
| 原来怎么供托的 | 怎么挪 |
|---|
| 只用金钱 | 向原供托所提出保管替换请求,钱直接划转 |
| 含有价证券 | 先向新供托所重新供托,一时形成二重供托,再向原供托所取回 |
分界只在有没有有价证券:证券没法像现金那样划转,只能先垫出一份新的,所以会短暂地存两份。两条路办完之后都要附供托书副本,立即向免许权者届出。
六、取回的事由
| 事由 | 取回多少 |
|---|
| 免许期满没更新 | 全额 |
| 受到免许取消处分 | 全额 |
| 死亡·废业·合并·解散 | 全额 |
| 含有价证券,本店搬迁后向新供托所重新供托 | 旧供托所那份全额 |
| 加入保证协会 | 全额 |
| 废止部分事务所,存额超过政令规定的金额 | 差额 |
只有废止部分事务所是一部取回,其余事由都取回全额。例:本店加 1 处支店共 1500 万,撤掉支店后应存 1000 万,取回差额 500 万。
七、取回前要公告
原则上,取回人须先在官报公告,规定 6 个月以上的债权申报期间;期间内无人申报才能取回。取回人可能是现业者,也可能是原业者或继承人。
| 情形 | 要不要公告 |
|---|
| 原则(废业·合并·解散、免许取消等) | 要 |
| 重新供托造成的二重供托 | 不要 |
| 加入保证协会 | 不要 |
| 该取回事由发生之日起满 10 年 | 不要 |
前两个例外中,保障并未中断:二重供托时已有新供托,加入协会后则由协会制度承接。满 10 年属于法定的公告免除,不等于债权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