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限制:买卖与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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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④~⑧沿交易过程展开
自任卖主规制(8种限制)只在宅建业者自任卖主、买方不是宅建业者、交易是买卖时适用。双方都是宅建业者,或者宅建业者只做代理、媒介时,不进入这套限制。
定金与保全处理①~③:钱如何约定、收取和保全。④~⑧则沿交易过程依次处理:能不能卖 → 买方能不能撤回 → 卖方能否减轻责任 → 分期迟延时能否解除 → 所有权何时转给买方。
二、④ 他人物买卖原则上禁止
尚未取得所有权,就以卖方身份将土地或建筑物出售给一般买方,叫他人物买卖。民法上他人物买卖并非当然无效,但宅建业者自任卖主时,宅建业法原则上不允许这样签约。
有两条主要例外。
1. 已经确保能够取得物件
宅建业者已经和所有者签订取得该物件的契约时,可以再卖给买方。这里的取得契约包含预约契约,但不包含附有停止条件、尚未生效的契约。
| 业者与原所有者的关系 | 能否作为例外 |
|---|---|
| 已签正式取得契约 | ○ |
| 已签取得物件的预约契约 | ○ |
| “取得某项许可后契约才生效”的停止条件契约 | ✕ |
停止条件还没有成就时,业者最终能否取得物件并不确定,因此不能只凭这份契约先卖给一般买方。
2. 未完成物件已经采取法定保全措施
销售尚在建造或造成中的物件,并且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保证或保险措施时,也属于例外。允许这一例外,是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受到保全,并不是把“附停止条件的取得契约”变成有效依据。
三、⑤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先看申请地点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让买方在容易受到现场气氛影响的地点作出购买申请后,有机会无理由撤回申请或解除契约。
有过购买申请时,原则上先看提出申请的地点。在事务所外申请,后来回到事务所签约,仍可能通过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解除;反过来,在事务所内申请,后来只把签约地点移到事务所外,不能因此获得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哪些地点按“事务所等”处理
| 地点 | 能否通过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解除 |
|---|---|
| 自任卖主业者的事务所 | ✕ |
| 受卖方委托进行代理或媒介的宅建业者事务所 | ✕ |
| 固定建筑内、依法应配置专任宅建士的案内所或展示场所 | ✕ |
| 帐篷、饭店大堂、咖啡店等临时场所 | ○ |
| 买方主动提出在自己住所或工作地接受说明 | ✕ |
| 业者主动提出到买方住所或工作地说明 | ○ |
同一个买方住所或工作地,结论取决于是谁选择地点。买方主动指定,说明他是在自己选择的环境中判断;业者主动提出上门,则仍属于事务所等以外的场所。
四、⑤ 8日从正式告知起算
宅建业者须以法定书面告知买方享有撤回申请或解除契约的权利,并说明具体方法。买方从被正式告知之日起算8日内,可以用书面作出意思表示。
| 项目 | 规则 |
|---|---|
| 起算点 | 业者依法以书面告知之日 |
| 期间 | 从该日起算 8日 |
| 业者的告知方法 | 交付法定书面;不能改用电磁方法 |
| 买方的方法 | 发出撤回或解除的书面;不能改用电磁方法 |
| 生效时点 | 书面发出时,不是到达业者时 |
告知书面须记载卖方业者的名称、地址、免许证编号,以及买方的姓名或名称与地址;不要求宅建士记名,也不要求记载媒介业者信息。
没有依法告知时,8日的时钟不会仅因签约已经过去几天就自动开始。
8日可以用特约延长,但不能缩短;要求书面必须送达卖方才生效,也因对买方不利而无效。
买方依法撤回申请或解除契约后,宅建业者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并须迅速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等。对买方更不利的特约无效。
卖方已经着手履行,本身不会阻断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即使仍在8日内,只要卖方已经交付物件,并且买方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也会终止。两项必须同时成立:只交付未付清,或只付清未交付,都还不能凭这一例外排除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五、⑥ 契约不适合责任不能随意减轻
物件的种类或品质不符合契约内容时,卖方承担契约不适合责任。依民法,买方可能提出追完请求(要求修补、补足或交付替代物),也可能主张减价、损害赔偿或解除。宅建业者自任卖主时,原则上不能用特约把这些责任改得比民法更不利于买方。
期间特约有一个考试常考的例外:
可以约定“自物件交付之日起 2年以上”的通知期间。
| 特约 | 效力 |
|---|---|
| 卖方完全不负契约不适合责任 | 无效 |
| 买方须在交付后1年内通知 | 无效 |
| 买方须在交付后2年内通知 | 有效 |
| 买方须在交付后3年内通知 | 有效 |
| 比民法更有利于买方 | 有效 |
违反限制的买方不利特约无效;不是整个买卖契约失效,而是回到民法等一般规则处理卖方责任。
六、⑦ 分期迟延不能立即解除
分期付款销售(割賦販売)是指物件交付后,成交总价(売買代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仍未付清,付款安排横跨1年以上,并分2次以上支付。
买方迟延支付分期款(賦払金)时,卖方不能马上解除契约,也不能马上要求买方将尚未到期的分期款一次付清。须先完成下面两步。
- 以书面催告买方支付。
- 给出 30日以上的合理期间,期满仍未支付。
只有两个条件都满足,卖方才能以分期款迟延为理由解除契约或请求未到期款项。把30日缩短成14日、约定“一次迟延立即解除”等特约无效。
七、⑧ 不能一直把所有权留在卖方
分期付款时,卖方可能想等买方付清全部款项后才把所有权登记给买方,这叫所有权保留。但物件已经交付、所有权仍在卖方名下,会让买方面临卖方再次转卖或卖方债权人查封的风险。
因此,宅建业者原则上须根据累计收款占成交总价的比例,在法定时点前完成所有权登记等义务。
| 交付时累计收款 | 最迟何时办理登记等义务 |
|---|---|
| 已经超过成交总价的 30% | 物件交付之前 |
| 尚未超过成交总价的30% | 累计收款 超过成交总价的30% 之前 |
不是收到任何一笔钱就一律禁止所有权保留,分界是累计收款是否超过成交总价的30%。预计买方不会为剩余款项设置抵当权、办理先取特权登记或提供保证人时,法律另设例外,让卖方不必在缺乏担保的情况下先转移登记。
物件已经交付且累计收款超过成交总价的30%后,卖方也不得再让买方把该物件转回给自己作为担保,也就是不得改用让渡担保绕开所有权保留限制。
八、把④~⑧放回一条契约线上
| 阶段 | 先问什么 | 对应限制 |
|---|---|---|
| 签约前 | 业者确定能取得物件吗 | ④ 他人物买卖 |
| 申请、签约 | 地点是否允许买方撤回 | ⑤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
| 交付后发现问题 | 卖方是否用特约过度减责 | ⑥ 契约不适合责任 |
| 分期款迟延 | 是否书面催告并给足30日 | ⑦ 分期解除 |
| 交付、收款 | 累计收款超过成交总价的30%后,登记是否仍留在卖方 | ⑧ 所有权保留 |
这一节不是五条孤立禁令,而是同一条保护线:宅建业者不能把“物件能否取得、买方是否反悔、瑕疵由谁承担、迟延后如何解除、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风险都推给一般买方。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宅建业者把自有物件卖给不是宅建业者的买方,买方已经提出购买申请。先选择买方在哪里提出申请;如果是在自己的住所或工作地,还要看是谁主动指定了地点。下方会判断买方能否依据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撤回。还可以改变契约签订的地点。
契约维持:不能依据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撤回
买方在事务所等提出申请,法律认为这是能够冷静判断的地点,因此不适用这项撤回规则。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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