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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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出售什么住宅时适用
住宅出现严重瑕疵后,如果卖主已经无力修补,买方即使有请求权也可能拿不到钱。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因此要求特定的卖主事先采取资力确保措施,也就是通过供托或保险确保修补等费用的来源。
四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判断对象 | 适用条件 |
|---|---|
| 卖主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 |
| 买方 | 不是宅建业者 |
| 标的 | 新建住宅 |
| 行为 | 依据买卖契约向买方交付住宅 |
这里的“新建住宅”不只看建筑物是否刚盖好。它必须从工程完工日起未满 1 年,而且从未供人居住。即使只住过一次,也不再符合这项定义;一直没人住但完工已满 1 年,同样不属于这里的新建住宅。
宅建业者只是代理或媒介时,不是这套销售责任的主体。买方本身也是宅建业者时,法律也不要求卖主采取这里的资力确保措施。买方同意放弃保障,不能改变这些法定义务。
二、十年责任只覆盖两类重要部分
卖主从交付时起 10 年内,对结构耐力主要部分和防止雨水侵入的部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买方不利地缩短这段期间的特约无效。
| 范围 | 代表部分 |
|---|---|
| 结构耐力主要部分 | 基础、基础桩、墙、柱、楼板、屋面板、梁等承受荷重或震动的部分 |
| 防止雨水侵入的部分 | 屋顶、外墙、门窗等开口部,以及位于屋顶或外墙内部、室内的雨水排水管 |
给水设备、燃气设备等并不会仅因装在住宅里,就进入这两类法定范围。发生法定范围内的瑕疵时,买方可以依具体条件提出追完请求、减价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或解除契约。
三、资力确保可以供托、投保,也可以并用
供托和保险都服务于同一项十年责任,但资金放在哪里、金额怎样确定以及买方怎样获得赔付并不相同。
| 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的供托 | 住宅销售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契约 | |
|---|---|---|
| 办理方 | 自任卖主的宅建业者 | 自任卖主的宅建业者 |
| 对方 | 主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 | 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法人 |
| 形式 | 金钱或法定有价证券 | 由卖主支付保险费并签订契约 |
| 金额 | 按基准日前 10 年的未投保新建住宅户数计算,须达到基准额 | 每户保险金额 2000 万日元以上 |
| 期间 | 按基准日持续维持法定供托额 | 从买方受领交付时起 10 年以上有效 |
| 两者关系 | 可与保险并用;已符合保险条件的住宅不计入供托户数 | 可与供托并用 |
计算供托所需的户数时,建筑面积合计 55㎡ 以下的住宅按两户计一户。不是三户计一户,也不是 100㎡ 以下都适用。供托额后来高于基准额时,业者不能自行取回(取戻し)超额部分,须取得免许权者的承认。
保险契约原则上不能任意变更或解除。买方在 10 年内转卖住宅,也不会因此解除原保险。卖主经过相当期间仍不履行责任时,买方可以在保险有效期内直接向保险法人请求赔付。
四、基准日把供托与届出连在一起
基准日是每年 3 月 31 日。基准日前 10 年内只要交付过一户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即使最近一年交付户数为零,也仍须办理届出(向行政机关报备)。
交付新建住宅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向非宅建业者买方交付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
3 月 31 日基准日
确认过去 10 年交付户数、供托额与保险契约状况
基准日起 3 周内
补足应供托金额,并向免许权者届出资力确保措施的状况
未履行时的契约限制
基准日次日起经过 50 日后,不得再签订自任卖主的新建住宅买卖契约
届出须向宅建业免许权者办理,也就是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届出书要附上基准日前一年内交付的新建住宅清单;业者新作供托或新签保险契约时,还要附相应证明文件。
“基准日起 3 周内”不是“每次交付后 3 周内”。未在最近一年交付,不等于过去 10 年的届出义务自动消失。
五、供托路径另有契约前说明
采取供托的宅建业者须在签订新建住宅买卖契约前,向买方交付书面,说明供托所的名称、所在地等法定事项。取得买方承诺后,可以用电磁方法提供应记载事项,视为已经交付书面。
这项说明义务针对供托路径。它不是重要事项说明(重说)的替代品,也不能等到交付住宅时再补做。
六、未届出与违反契约限制的后果不同
| 违法行为 | 法定后果 |
|---|---|
| 不届出或虚假届出 |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
| 违反 50 日后的限制签订新契约 |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可以并科 |
未履行供托或届出时,法律规定的是经过 50 日后的新契约缔结限制,不是直接宣布已经签订的契约无效。业者在基准日后补足不足的供托额并取得免许权者确认后,可以解除这项签约限制。
七、四组数字不要换错对象
| 数字 | 对应事项 |
|---|---|
| 1 年未满+未曾居住 | 新建住宅的定义 |
| 10 年 | 卖主责任期间、保险最低有效期间、供托额与届出判断范围 |
| 3 周 | 从每年 3 月 31 日基准日起计算的供托与届出期限 |
| 50 日 | 从基准日次日起计算,经过后开始限制新契约 |
| 55㎡ 以下,两户计一户 | 供托基准额的户数计算特例 |
| 2000 万日元以上 | 每户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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