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把所有项目当成一张固定清单
重要事项说明书(35条书面)写的是签约前会影响判断的信息。需要写哪些项目,要看土地还是建筑物、买卖还是租赁、是否区分所有建筑物,以及有没有某种特别约定。
35条书面的项目可分为“基本事项20项、区分所有追加10项、租赁追加9项”;这些数字不是让所有交易机械相加。先判断交易,再选对应的组。
二、基本事项先分四组
1. 所有交易都要检查的8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登记 | 登记记录中的权利种类、内容、名义人等 |
| 法令 | 都市计划法、建筑基准法等造成的利用限制 |
| 基础设施 | 饮用水、电、燃气与排水设施的整备状况;未整备时还要说明预定和负担 |
| 未完成 | 工程完成时的形状、结构,必要时交付图纸后说明;土地还包括所接道路的结构和宽度等 |
| 造成 | 是否位于造成宅地防灾区域 |
| 土砂 | 是否位于土砂灾害警戒区域 |
| 海啸 | 是否位于海啸灾害警戒区域 |
| 水害地图 | 市町村水害风险地图中的所在地;没有制作或公布时也要说明该事实 |
法令限制不要求背下全部法律名称。判断顺序是:该物件是否受到法令限制;受到时说明限制的概要。
还要判断这条限制对本次交易的相对人是否有意义。建蔽率、容积率和开发许可管的是能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什么,因此建筑物租赁不说明这些。重要文化财的转让限制管的是所有权移转,租赁也不说明。土砂灾害警戒区域这类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事项,则不分买卖还是租赁,都要说明。
水害地图覆盖洪水、内水和高潮,土地、建筑物、买卖、租赁都要检查,三种地图都存在时不能只提示其中一种。说明时要把地图实际提示给对方,并指出物件在图上的位置;只把地图附在书面后面,或者只说一句“有这张图”,都不算完成说明。
宅地内的燃气管线等在交易之后所有权仍归燃气销售业者的,也要说明这一事实。
2. 交易条件相关的4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其他金钱 | 代金、交换差额和租金以外收受的金钱,其金额与交付目的 |
| 解除 | 契约解除的条件、手续与效果 |
| 损害赔偿 | 预定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 |
| 支付金等保全 | 收取支付金、预收金时,保全措施的有无与概要 |
“代金、交换差额、租金本身”不是这里的其他金钱,而是在契约成立后的37条书面中确认。物件的交付时间、代金的支付时间与方法、移转登记的申请时间和危险负担的约定,同样归37条书面;这些都在契约成立后确认,不进35条书面。
支付金或预收金未满50万日元时,不要求说明这一项的保全;它与自任卖主收取定金时适用的“定金等保全措施”不是同一条金额判断。
3. 按物件类型追加的5项
| 关键词 | 何时说明 | 说明内容 |
|---|
| 建筑物状况调查 | 既有建筑物的买卖、交换或租赁 | 法定期间内有没有实施调查;实施过时说明结果概要。买卖与交换还要说明设计图书、建筑确认完毕证、检查完毕证等书类的保存状况,这些书类不存在时也说明不存在 |
| 石棉 | 建筑物的买卖、交换或租赁 | 有没有调查结果记录;有记录时说明内容,不要求业者重新调查 |
| 耐震 | 符合法定范围的旧建筑物 | 有没有耐震诊断;实施过时说明内容,不要求重新诊断 |
| 私道负担 | 土地或建筑物交易,建筑物租赁除外 | 现在及将来的私道负担、利用限制等 |
| 住宅性能评价 | 接受评价的新建住宅买卖、交换 | 已接受住宅性能评价这一事实及相关书面的保存状况 |
私道负担这一项容易错在建筑物租赁:承租人不承担土地的私道负担,因此建筑物租赁不说明这一项。
4. 土地或建筑物买卖才追加的3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定金等保全 | 自任卖主交易中,定金等保全措施的概要 |
| 贷款斡旋 | 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方法,以及贷款不成立时的措施 |
| 责任履行措施 | 为履行契约不适合责任采取保证保险、保证金供托等措施的有无与概要 |
最后一项问的是有没有为履行责任准备保证或保险,不是问契约有没有约定卖方承担责任。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则属于前一组,仍要说明。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再追加10项
1. 只有买卖、交换需要的7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敷地权利 | 对建筑物敷地享有什么权利、范围和期间等;定期借地权等有没有登记,不影响说明义务 |
| 共用部分 | 入口、楼梯、电梯等共用部分的规约 |
| 专用使用权 | 停车位等由特定区分所有人专用的规约 |
| 特定减免 | 对特定所有人减免共同费用的规约 |
| 修缮积立金 | 计划修缮积立金的规约与已积立金额 |
| 管理费 | 区分所有人负担的管理费用金额 |
| 修缮记录 | 建筑物维护修缮的实施状况记录 |
2. 买卖和租赁都要检查的3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专有部分限制 | 住宅用途、宠物、乐器等专有部分利用限制 |
| 管理受托方 | 管理已委托他人时,受托方的商号、地址等 |
| 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 | 采用由管理业者担任管理者的方式时,说明采用该方式 |
管理受托方并非只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出现。租赁其他建筑物且管理已委托他人时,同样要说明受托方。
四、租赁契约再看9项
1. 土地、建筑物租赁通常都要检查的4项
| 关键词 | 说明内容 |
|---|
| 期间与更新 | 契约期间、更新及更新时的租金调整等 |
| 利用限制 | 用途、宠物、乐器等使用限制 |
| 管理受托方 | 有委托时,受托方的商号、地址等 |
| 押金结算 | 押金等在契约结束时怎样结算,包括拖欠租金和恢复原状费用 |
2. 只有相应条件出现才记载的5项
| 条件 | 对象 | 说明内容 |
|---|
| 建筑物租赁 | 建筑物 | 厨房、浴室、厕所等设备的有无与整备状况;没有设置也要说明 |
| 定期建筑物租赁 | 建筑物 | 契约期满不更新、直接结束这一事实 |
| 定期借地权 | 土地 | 原则上不更新的定期借地权 |
| 终身建筑物租赁 | 建筑物 | 承租人死亡时结束、原则上不继承的制度 |
| 约定拆除建筑物 | 土地 | 契约结束时拆除地上建筑物的约定内容 |
五、最后按交易选择清单
| 交易 | 基本事项 | 区分所有追加 | 租赁追加 |
|---|
| 土地买卖、交换 | 对应的基本事项 | — | — |
| 普通建筑物买卖、交换 | 对应的基本事项 | — | — |
| 区分所有建筑物买卖、交换 | 对应的基本事项 | 10项都检查 | — |
| 土地租赁 | 对应的基本事项 | — | 对应的租赁事项 |
| 普通建筑物租赁 | 对应的基本事项;私道负担除外 | — | 对应的租赁事项 |
| 区分所有建筑物租赁 | 对应的基本事项;私道负担除外 | 租赁也适用的3项 | 对应的租赁事项 |
先选交易类型,再判断有没有区分所有、定期契约等条件。这样得到的是本次交易真正需要的清单,不会把所有项目错误地累加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