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判断8种限制是否适用
自任卖主规制(8种限制)保护的是交易中相对弱的一方。只有下面三项同时成立,才进入①~⑧的判断。
| 检查 | 条件 |
|---|
| 谁卖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 |
| 卖给谁 | 买方不是宅建业者 |
| 什么交易 | 土地或建筑物的买卖 |
所以,宅建业者只是代理或媒介时不适用;买卖双方都是宅建业者时也不适用。买方是个人还是法人并不是分界,关键只在买方有没有宅建业免许。
8种限制虽然分成两节学习,编号始终是一套。
| 编号 | 限制 | 学习位置 |
|---|
| ① |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等限制 | 本节 |
| ② | 定金的性质与金额限制 | 本节 |
| ③ | 定金等的保全措施 | 本节 |
| ④ | 他人物买卖限制 | 下一节 |
| ⑤ |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 下一节 |
| ⑥ | 契约不适合责任特约的限制 | 下一节 |
| ⑦ | 分期付款契约解除等限制 | 下一节 |
| ⑧ | 所有权保留等禁止 | 下一节 |
本节的三项都与钱有关,但问的是三件不同的事:违约时预先定多少、签约时收多少定金、交付前收的钱要不要保全。
二、①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等限制
卖方可以在契约中预先约定债务不履行时的损害赔偿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两者须合并计算。
预定的损害赔偿额+违约金 ≤ 成交总价(売買代金額)的 20%
超过20%时,不是整项约定无效,而是超出的部分无效。
例如,成交总价为5000万日元,契约预定损害赔偿额700万、违约金500万,合计1200万。法定上限是1000万,因此1000万以内有效,超出的200万无效。
| 情形 | 20%限制是否适用 |
|---|
| 契约里预先定了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 | 适用,两者合计最多20% |
| 事前没有约定,违约后按实际损害请求 | 不适用这一上限 |
这里限制的是事前约定额。没有预定时,日后能请求多少要按实际损害等一般规则判断,不会因为结果超过20%就自动被宅建业法削到20%。
三、② 定金的性质与金额限制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并在签约时收取定金(手付金)时,不管契约给它起什么名字,原则上都按解约定金(解約手付)处理。
| 谁解除 | 怎么做 |
|---|
| 买方 | 放弃已经支付的定金 |
| 卖方 | 向买方实际提供定金的双倍金额 |
这个解除权持续到对方着手履行之前。卖方不能只口头说“以后付双倍”,必须实际提供双倍金额。
定金金额本身还有一道上限:
定金 ≤ 成交总价的 20%
宅建业者不得收取超过20%的定金。约定“定金一律不得用于解除”等对买方更不利的特约无效;比法定规则更有利于买方的特约可以成立。
四、两个20%不要混在一起
①与②都出现20%,但对象和违反后的结果不同。
| ① 损害赔偿额+违约金 | ② 定金 |
|---|
| 在问什么 | 违约时预先算多少钱 | 签约时收多少钱 |
| 上限 | 成交总价的20% | 成交总价的20% |
| 超过时 | 超出部分无效 | 宅建业者不得收取 |
一笔钱不能只因为“没有超过20%”就直接判断合法。若它属于交付前支付的定金等,还要继续检查③的保全措施。
五、③ 什么是定金等
定金等(手付金等)的范围比定金更宽。签约之后、物件交付之前支付,并会计入成交总价的金钱,不管叫定金、中间款还是首付款,原则上都在这里。
| 时点 | 是否属于这里的定金等 |
|---|
| 签约前支付 | 不属于 |
| 签约后、交付前支付,并计入成交总价 | 属于 |
| 物件交付后支付 | 不属于 |
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卖方在交付前破产,导致买方既拿不到物件,也收不回已经支付的钱。原则上,宅建业者必须先完成保全,再收钱;需要保全却没有办理时,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定金等。
六、什么时候不需要保全
有两类例外。
完成物件与未完成物件,按签订买卖契约时是否已经完工判断。签约时尚未完工的物件,即使收取中间款时已经完工,仍按未完成物件的标准处理。
1. 买方已经取得登记
已经完成买方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或者买方已经办理所有权保存登记时,买方同时失去已付款项和物件的风险已经降低,不要求另做保全。
2. 累计金额仍在小额线以内
| 物件状态 | 不需要保全的累计金额 |
|---|
| 未完成物件 | 成交总价的 5%以下,并且 1000万日元以下 |
| 完成物件 | 成交总价的 10%以下,并且 1000万日元以下 |
百分比与1000万是“并且”,两项都不超过才免保全;只要任一项超过,就须对定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判断时还要把此前已经收取的定金等加进来,看累计额。
例如,4000万日元的未完成物件,200万正好是5%,且不超过1000万,因此可以不保全;收取201万便超过5%,须先采取保全措施。完成物件的百分比线则是400万。
七、保全措施随完成状态变化
| 保全方式 | 未完成物件 | 完成物件 | 关键手续 |
|---|
| 银行等的保证委托契约 | ○ | ○ | 保证期间须持续到物件交付 |
| 保险事业者的保证保险契约 | ○ | ○ | 向买方交付保险证券后才能收钱 |
| 指定保管机构的定金等寄托契约 | ✕ | ○ | — |
未完成物件只能用保证或保险;完成物件才多出“交给指定保管机构保管”这条路。
八、金额题分三步检查
遇到定金或中间款,不要把20%、5%、10%揉成一个公式。
- 先看②:如果这笔钱是定金,有没有超过成交总价的20%。
- 再看③:把签约后至交付前收取的定金等累计起来,是否达到须保全的金额。
- 需要保全时:确认卖方是否在收钱前完成了可用的保全措施。
②管的是定金上限,③管的是定金等的返还保障。一笔定金可以没有超过20%,却仍因超过5%或10%的小额线而必须保全。
其余④~⑧沿买卖和履约过程展开,见买卖与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