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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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正文
一、宅建士能做的三件事
| 专属业务 | 说明 |
|---|---|
| 重要事项说明(重说) | 签约前向对方说明重要事项 |
| 35 条书面的记名 | 35 条书面=重要事项说明书 |
| 37 条书面的记名 | 37 条书面=契约缔结时必须交付的书面 |
这三件事必须由宅建士本人做,但不限于专任宅建士——一般宅建士同样可以。
除专属业务外,宅建士还负三项一般义务。
| 一般义务 | 管到哪 |
|---|---|
| 公正诚实地执行业务 | 执行业务时 |
| 不做损害信用或品位的行为(信用失墜行為) | 不限于执行业务时——与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私人行为也可能落进来 |
| 保持并提升必要的知识与能力 | 持续要求,不系于某个时点 |
二、从考试到宅建士证
宅建士考试合格
由住所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实施
资格登録条件|满足其一
有 2 年以上实务经验
修完登録实务讲习
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修了证自修了日起 10 年内有效
资格登録
向考试合格地的知事申请;还须不存在禁止登録的情形(欠格事由)
宅建士证交付|法定讲习
原则:需要修
由登録地知事指定;须在申请前 6 个月内修完
两种免修
考试合格后 1 年内首次申请,或随登録移转(把资格登録转到其他都道府县)申请交付
宅建士证交付
向登録地的知事申请
向考试合格地的知事完成资格登録后,那里就是登録地,宅建士证也由同一位知事交付;办过登録移转后,两者才会分开。登録实务讲习与法定讲习互不替代,宅建士证更新时一律要修法定讲习。更新本身没有申请窗口期,免许那套「期满前 90 日至 30 日」不适用于宅建士证——这里只有法定讲习的「申请前 6 个月内」。欠格事由不在本节展开。
三、变更登録是义务
| 登録簿的登载事项 | 变更时还要换发宅建士证吗 |
|---|---|
| ① 姓名 | 要(可并记旧姓) |
| ② 住所 | 要 |
| ③ 本籍 | 不要 |
| ④⑤ 任职宅建业者的商号或名称·免许证号 | 不要 |
变更登録向登録地的知事申请,要求是遅滞なく,没有 30 日那样的具体期限——这与业者名簿变更的「30 日内」不同。义务从登録作出那一刻就存在,还没领到宅建士证也要办。
④⑤ 跟着任职方走,所以就职、转职、退职、出向及其解除、任职方新取得免许、任职方废业这六种情形全都要办。退职和任职方废业也在内,是最容易漏的两种。
宅建士资格登録簿不供一般阅览,与供人阅览的宅建业者名簿正好相反。
四、登録移转是权利,不是义务
| 情形 | 能否登録移转 |
|---|---|
| 到别的都道府县的事务所就职·转职·异动,或准备就职 | 能 |
| 只是搬家导致住所变更 | 不能 |
| 既不从事、也不准备从事宅建业 | 不能 |
| 事务禁止处分的期间未满 | 不能 |
登録移转要经由现登録地的知事,向迁入地的知事申请。
登録移转后的宅建士证承继原有效期,不重新起算 5 年——与免许变更后重新起算 5 年正好相反。新证须交回旧证换取,所以登録移转申请书与宅建士证交付申请书一并提出。
五、死亡等的届出
| 事由 | 届出人 |
|---|---|
| 死亡 | 继承人(相続人) |
| 因身心故障难以继续业务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等 |
| 破产 | 本人 |
| 成为不具同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本人 |
| 因一定事由被取消免许 | 本人 |
| 因一定罪名被处刑 | 本人 |
| 成为暴力团员等 | 本人 |
全部 30 日内,届出先是登録地的知事。只有死亡从「知道之日」起算,其余从事由发生之日起算——与业者的废业等届出同一个结构。
六、宅建士证的提示与交还
提示(出示给对方看)分两种场合,差别在要不要对方开口。
| 场合 | 触发条件 |
|---|---|
| 重要事项说明(重说)时 | 不问对方是否请求,一律提示 |
| 其他场合 | 交易关系人请求时提示 |
此前应请求提示过,不能拿来免除重说时的再次提示。宅建士证与从业者证明书是两张证,提示了一张不顶另一张。提示义务落在宅建士本人身上,与是否专任无关。
交还分两种,看还不还回来。
| 情形 | 交还方式 |
|---|---|
| 受到事务禁止处分 | 提出 |
| 登録被消除 | 返纳 |
| 宅建士证失效 | 返纳 |
提出是暂时寄存,禁止期满后退还;返纳是交回不再取回。两者都交给交付宅建士证的那位知事——作出处分的知事另有其人时,也不交给他。
七、谁算「从事业务者」
| 情形 | 是否计入 |
|---|---|
| 代表者、常勤役员、营业、总务、受理、经理等 | 计入 |
| 持续雇用的兼职人员 | 计入 |
| 兼营宅建业以外的事业 | 按业务比率折算 |
这个数是「每 5 人至少 1 名专任宅建士」的分母。它与从业人员名簿不是一回事——名簿是事务所必备的 5 项之一。
八、常勤性与专从性
| 要件 | 含义 | 不被认可的例 |
|---|---|---|
| 常勤性 | 能常时勤务 | 工作时间受限于特定时段者、在学大学生、同时在宅建业以外企业任职者 |
| 专从性 | 专做该事务所的宅建业 | 其他法人的常勤役员、从事其他需专任性业务者、该法人的监查役 |
两个要件都要满足,缺一不算专任。
不满足的人并非不能做宅建士——非常勤、兼职者照样是一般宅建士,业务内容完全相同,只是不能算「专任」。
九、未成年人能否当专任宅建士
| 行为能力 | 宅建业免许 | 宅建士登録 | 专任宅建士 |
|---|---|---|---|
| 与成年人同等 | ○ | ○ | 原则 ✕ |
| 不具同等 | 法定代理人也须过欠格审查 | ✕ | ✕ |
原则是成年者。但与成年人同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己取得宅建业免许开业,或担任法人役员时,视为成年的专任宅建士。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宅建士 A 已经接受甲县知事的资格登録,现在有一项信息发生了变更。拨动开关,看这次变更要办哪些手续。
要办变更登録,而且要换发宅建士证
姓名与住所同时印在宅建士证上,证面信息跟着变,所以要换发。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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