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先说明业者站在哪一边
宅建业者发布广告时,须明示自己的交易形态:是自己成为契约当事人,还是代理当事人,或只做媒介(仲介)。接受客户订购时也要再次明示,不能因为广告里写过就省略。
| 交易 | 自己(自ら) | 代理 | 媒介 |
|---|
| 买卖 | ○ | ○ | ○ |
| 交换 | ○ | ○ | ○ |
| 租赁 | ✕ | ○ | ○ |
“自己出租”不属于宅建业的取引,所以没有对应的宅建业交易形态。替出租人代理或媒介招租则属于宅建业的取引。先从所有人处租进来,再由自己转租出去,也按自己出租处理,同样不产生明示义务。将一批土地或建筑物分开销售时,每次广告和接受订购都要明示,口头说明也可以。
广告里法定必须明示的只有交易形态。既有住宅是否实施过建筑物状况调查,属于重要事项说明(重说)阶段要交代的内容,广告不要求写。
二、夸大广告不只管价格
不得就下列事项作出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使人误认为明显优于实际情况的表示。故意不写不利事实,造成同样的误认,也不能绕过规制。
| 分类 | 主要对象 |
|---|
| 物件本身 | 所在地、规模、面积、户型、地目、建筑年数、设备等 |
| 利用与环境 | 现在或将来的利用限制(都市计画法等公法限制与借地权等私法限制都算)、环境、交通与生活便利性等 |
| 交易条件 | 对价、支付方法、贷款等 |
规制同样适用于网站和其他网络广告。即使看过广告的人最终没有签约,违法广告本身也不会因此变成合法;物件已经成交之后仍继续刊登该物件的广告,也构成违反。
三、诱导广告没有“反正没卖”的例外
用实际上不存在、已经售出或根本无意交易的物件把客户吸引过来,再推销其他物件,属于诱导广告(おとり広告)。判断的是广告是否用虚假物件引流,不以最后有没有成交为条件,也不问对方是否实际产生误认或受到损害。
四、未完成物件要过两道时间门槛
土地造成或建筑工程尚未完成时,广告和签订契约各有一道独立规制。
01取得法定许可或确认
例如开发许可、建筑确认;只在申请中还不够
02可以开始广告
买卖、交换、租赁的广告都受这道门槛约束
03可以签订买卖或交换契约
自任当事人、代理、媒介都一样
| 行为 | 买卖·交换 | 租赁 |
|---|
| 取得许可或确认前发布广告 | ✕ | ✕ |
| 取得许可或确认前签订契约 | ✕ | ○ |
| 取得许可或确认后、工程完成前发布广告 | ○ | ○ |
| 取得许可或确认后、工程完成前签订契约 | ○ | ○ |
广告能不能发和契约能不能签是两条独立的线,租赁只在广告那条线上受限。工程完不完成也不是分界,门槛是取得许可或确认。
两条线都不接受变通。广告里明示“建筑确认申请中”,或者事后再补取得确认,都不能救回发布时尚未取得许可或确认的广告;在买卖契约上附加“以取得建筑确认为停止条件”的特约,也不能提前签约。
违法广告可能同时成为监督处分和罚则的对象;具体处分与刑罚见“监督与罚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