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制度二选一
业者必须在两种制度中选择一套:要么自己向供托所供托营业保证金,要么加入保证协会,由协会集中供托弁済业务保证金,为交易对方提供赔付保障。两套制度不能并用。
| 项目 | 营业保证金制度 | 弁済业务保证金制度 |
|---|
| 交给谁 | 供托所 | 保证协会 |
| 本店 | 1000 万 | 60 万 |
| 支店(每处) | 500 万 | 30 万 |
| 方式 | 金钱或有价证券 | 只能金钱 |
| 适合谁 | 大企业 | 中小企业 |
保证协会制度的初期资金负担较轻。加入协会后营业保证金不必供托;保证协会也只能加入一个。
加入保证协会的宅建业者称为该协会的社员。这里指业者本身,不是协会的员工。
下面先看资金与手续的整体流向。交易对方向保证协会申请认证(由保证协会确认债权额),经认证后再向供托所请求还付。
保证协会制度|资金与手续的整体关系
二、分担金的纳付与协会的供托
| 谁 | 做什么 | 期限 |
|---|
| 业者 | 向协会纳付弁済业务保证金分担金 | 加入之日为止 |
| 业者 | 新设事务所时纳付该事务所的分担金 | 设立后 2 周内 |
| 协会 | 把弁済业务保证金供托到东京法务局 | 收到纳付起 1 周内 |
同一笔钱在两段上规则不同:业者交给协会只能用金钱,协会往供托所存可以用有价证券(折算率与营业保证金相同)。供托地一律是东京法务局,不看业者在哪个都道府县。
三、还付的限度额
| 项目 | 规定 |
|---|
| 谁可以请求还付 | 与该社员做宅建业交易的对方,宅建业者除外 |
| 限度额 | 相当于该业者用营业保证金制度时本该供托的金额 |
| 债权发生的时点 | 该业者成为社员之前做的交易也算在内 |
本店只缴纳 60 万分担金,还付限度额仍为 1000 万,差额由全体社员的共同储备承担。限度额按营业保证金计算(本店 1000 万+支店数 × 500 万),不按分担金计算。
四、还付之后,钱怎么补回来
03层层通知
供托所通知国土交通大臣,大臣再通知保证协会
认证向协会申请,还付向供托所请求,两者的受理窗口不同。
业者未在 ⑥ 的 2 周内缴纳时,失去社员地位,并须自失去之日起 1 周内自行供托营业保证金,否则不能继续营业。未缴的还付充当金先由协会以弁済业务保证金准备金补足;准备金不足时,再向全体社员摊派特别弁済业务保证金分担金,社员须在 1 个月内追加缴纳。
五、取回与返还
资金返回业者须经过取回与返还两个阶段。
| 名称 | 钱从哪到哪 |
|---|
| 取回 | 供托所 → 协会 |
| 返还 | 协会 → 业者 |
| 情形 | 取回多少 | 公告 |
|---|
| 社员失去地位 | 全额 | 协会须公告 6 个月以上 |
| 废止部分事务所 | 超出应纳额的差额 | 不要 |
公告与否仍取决于是否可能存在债权人:失去社员地位时须公告,废止部分事务所后返还多缴的差额则不必。营业保证金由取回人公告,弁済业务保证金由协会公告。
例:本店加 1 处支店共 90 万,撤掉支店后应纳 60 万,返还 30 万。
六、保证协会的业务
| 分类 |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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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业务 | 投诉(苦情)的解决;研修的实施;弁済业务 |
| 任意业务 | 一般保证业务;定金等保管事业(手付金等保管事業);研修费用的助成;为宅建业健全发展所必要的业务 |
投诉、研修与弁済是三项必须业务,其余列项均为任意业务。协会处理投诉时可以向社员调查,社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说明或提交资料;投诉的申出与处理结果,协会须让全体社员知悉。
一般保证业务是为业者的支付金·预收款返还债务作保证;定金等保管事业是协会代业者收取并保管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