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处分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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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分清三种责任
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上的监督处分与刑事罚则。两者不是轻重相接的同一套处分,也不要求先受监督处分才适用罚则。
| 责任 | 对象与结果 | 代表例 |
|---|---|---|
| 宅建业者的监督处分 | 指示、业务停止、免许取消(免許取消し) | 未做重要事项说明、违反业务停止命令 |
| 宅建士的监督处分 | 指示、事务禁止、登録消除 | 名义出借、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録 |
| 罚则 | 拘禁刑、罚金或过料 | 无免许营业、拒绝立入检查、未返纳宅建士证 |
监督处分管的是业者能否继续营业、宅建士能否继续执行事务;罚则追究的是违法行为本身。法人或个人业者的从业者违法时,还可能通过两罚规定同时处罚行为人和其所属的法人或个人业者。
二、处分权者看“免许或登録地”与“行为地”
| 对象 | 处分 | 能作出处分的机关 |
|---|---|---|
| 宅建业者 | 指示、业务停止 | 免许权者;违法业务发生地的知事也可以 |
| 宅建业者 | 免许取消 | 只有免许权者 |
| 宅建士 | 指示、事务禁止 | 登録地知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知事也可以 |
| 宅建士 | 登録消除 | 只有登録地知事 |
行为地知事的权限只及于在本都道府县发生的业务或事务。甲县知事免许的业者在乙县违法,乙县知事可以指示或命令业务停止;但要取消这张免许,仍只能由甲县知事决定。宅建士也是同一结构:行为地知事可以指示或禁止事务,登録消除则留给登録地知事。
三、宅建业者的三类监督处分
| 处分 | 内容 | 主要事由 |
|---|---|---|
| 指示处分 | 指示业者采取必要措施 | 业务给交易关系人造成损害或有重大危险;损害交易公正;与宅建业务有关地违反其他法令且不适合作为业者;所属宅建士受处分且业者有可归责事由;违反宅建业法或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的规定 |
| 业务停止处分 | 在 1 年以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 | 违反重要事项说明、37 条书面、夸大广告、报酬上限、定金等保全等重要义务;不服从指示;违反行政处分;在宅建业务中有不正当或明显不当的行为 |
| 免许取消 | 免许失效,不能继续经营宅建业 | 出现法定的必要取消事由,或落入可以取消的事由 |
业务停止并不要求先受指示。法律列明的重大义务违反,可以直接成为业务停止处分的对象。
免许取消:必须取消与可以取消
| 类型 | 代表事由 |
|---|---|
| 必须取消 | 新落入一定欠格事由;应办免许变更却未取得新免许;取得免许后 1 年内未开业或连续休业 1 年以上;没有届出却查明破产、解散或废业等事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应受业务停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业务停止处分 |
| 可以取消 | 违反免许所附条件;所在地无法确认,公告后经过 30 日仍无申报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应受业务停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业务停止处分”是最常考的必要取消事由。因这些事由被取消免许后,相关人员原则上在 5 年内不能再次取得免许;听闻日期与地点已公示后再自行提出废业等届出,也不能借此避开 5 年限制。具体哪些役员等被卷入欠格,按免许欠格事由判断。
四、宅建士的三类监督处分
| 处分 | 内容 | 主要事由 |
|---|---|---|
| 指示处分 | 指示宅建士采取必要措施 | 允许业者虚假表示自己是其他事务所的专任宅建士;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冒充宅建士;执行宅建士事务时有不正当或明显不当行为 |
| 事务禁止处分 | 在 1 年以内禁止执行宅建士事务 | 落入指示事由,或不服从指示 |
| 登録消除 | 消除资格登録(向知事登记宅建士资格) | 新落入一定登録欠格事由;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録或宅建士证;应受事务禁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事务禁止处分 |
受到事务禁止处分后,宅建士须立即向宅建士证的交付知事提出宅建士证;登録消除时则须返纳。提出是暂时寄存,禁止期满并提出返还请求后可以取回;返纳是交回后不再取回。
五、处分前后的手续
通知并公示听闻
原则上最迟在听闻日期 1 周前通知;同时公示听闻的日期与地点
公开听闻
指示、停止、取消、禁止与消除等监督处分,依特例进行公开听闻
作出处分
按违法行为与情状决定处分类型和期间
公告或机关间通知
宅建业者的业务停止与免许取消须公告;异地机关作出处分后另行通知或报告有管辖权的机关
宅建业者的指示处分不公告。宅建士的指示、事务禁止与登録消除也不属于宅建业者处分的公告规则。不要把“听闻的日期与地点事先公示”和“处分作出后公告”混成一件事。
国土交通大臣就一定的消费者保护规定违法,准备对大臣免许业者作出指示、业务停止或免许取消时,须事先与内阁总理大臣协商。这项协商义务的主体是国土交通大臣,不是都道府县知事;时点是处分前,不是处分后的通知。
六、报告要求与立入检查
国土交通大臣可以调查所有经营宅建业的人;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调查在本都道府县经营宅建业的人。为确保业务适当运营,机关可以要求提交必要报告,也可以派职员进入事务所等业务场所检查账簿、书类与相关物件。
| 检查规则 | 结论 |
|---|---|
| 检查职员的证件 | 须携带;关系人请求时须提示 |
| 能否解释为犯罪搜查 | 不能,这是行政监督权限 |
| 不报告、虚假报告 | 可能处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
| 拒绝、妨碍或逃避立入检查 | 可能处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七、罚则按最重法定刑分档
同一档只表示法定刑上限相同,不表示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拘禁刑与罚金写有“或并科”时,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 法定刑 | 宅建考试常见行为 |
|---|---|
| 3 年以下拘禁刑/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无免许经营宅建业;让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经营;违反业务停止命令继续营业 |
| 2 年以下拘禁刑/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招揽、阻止撤回或解除、妨碍债权行使时,就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或告知虚假事实 |
| 1 年以下拘禁刑/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不当要求高额报酬 |
| 6 个月以下拘禁刑/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违反夸大广告禁止;通过向定金提供贷款等信用促成签约等 |
|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 免许申请书等作虚假记载;违反名义出借禁止;专任宅建士不足后未在 2 周内补足;收取超过上限的报酬 |
|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 法定届出不做或虚假届出;不交付 37 条书面;不揭示报酬额;从业者证明书或从业者名簿违反;账簿违反;不报告、虚假报告;拒绝、妨碍或逃避检查 |
| 10 万日元以下过料 | 登録消除或宅建士证失效后不返纳宅建士证;受事务禁止处分后不提出宅建士证;重要事项说明时不提示宅建士证 |
过料不是刑罚,不会因为被处过料就当然落入刑事处罚的欠格事由。反过来,“金额较小”也不等于没有法律责任。
八、两罚规定
法人代表、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者在业务中实施违法行为时,原则上不仅处罚行为人,也处罚其所属的法人或个人业者。
| 行为人的违法档位 | 对法人业者的罚金 |
|---|---|
| 3 年以下或 2 年以下拘禁刑所对应的重大违法 | 1 亿日元以下 |
| 其余纳入两罚规定的违法 | 各条规定的罚金刑 |
因此,从业者在从业人员名簿中作虚假记载时,不能只看实际填写的人。行为人可能被处罚,所属业者也可能依两罚规定被处罚。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每个情景都让免许或登録地与违法行为地分开。先判断行为地知事能否直接处分,再判断谁掌握最终取消权限。
持甲县知事免许的宅建业者在乙县做媒介时,故意实施明显不当的行为。乙县知事掌握了充分证据。
乙县知事能否直接命令该业者停止业务?
如果情状严重到要取消免许,谁能作出取消?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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