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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分与罚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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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习正文

一、先分清三种责任

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上的监督处分与刑事罚则。两者不是轻重相接的同一套处分,也不要求先受监督处分才适用罚则。

责任对象与结果代表例
宅建业者的监督处分指示、业务停止、免许取消(免許取消し)未做重要事项说明、违反业务停止命令
宅建士的监督处分指示、事务禁止、登録消除名义出借、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録
罚则拘禁刑、罚金或过料无免许营业、拒绝立入检查、未返纳宅建士证

监督处分管的是业者能否继续营业、宅建士能否继续执行事务;罚则追究的是违法行为本身。法人或个人业者的从业者违法时,还可能通过两罚规定同时处罚行为人和其所属的法人或个人业者。

二、处分权者看“免许或登録地”与“行为地”

对象处分能作出处分的机关
宅建业者指示、业务停止免许权者;违法业务发生地的知事也可以
宅建业者免许取消只有免许权者
宅建士指示、事务禁止登録地知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知事也可以
宅建士登録消除只有登録地知事

行为地知事的权限只及于在本都道府县发生的业务或事务。甲县知事免许的业者在乙县违法,乙县知事可以指示或命令业务停止;但要取消这张免许,仍只能由甲县知事决定。宅建士也是同一结构:行为地知事可以指示或禁止事务,登録消除则留给登録地知事。

三、宅建业者的三类监督处分

处分内容主要事由
指示处分指示业者采取必要措施业务给交易关系人造成损害或有重大危险;损害交易公正;与宅建业务有关地违反其他法令且不适合作为业者;所属宅建士受处分且业者有可归责事由;违反宅建业法或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的规定
业务停止处分1 年以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违反重要事项说明、37 条书面、夸大广告、报酬上限、定金等保全等重要义务;不服从指示;违反行政处分;在宅建业务中有不正当或明显不当的行为
免许取消免许失效,不能继续经营宅建业出现法定的必要取消事由,或落入可以取消的事由

业务停止并不要求先受指示。法律列明的重大义务违反,可以直接成为业务停止处分的对象。

免许取消:必须取消与可以取消

类型代表事由
必须取消新落入一定欠格事由;应办免许变更却未取得新免许;取得免许后 1 年内未开业或连续休业 1 年以上;没有届出却查明破产、解散或废业等事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应受业务停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业务停止处分
可以取消违反免许所附条件;所在地无法确认,公告后经过 30 日仍无申报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应受业务停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业务停止处分”是最常考的必要取消事由。因这些事由被取消免许后,相关人员原则上在 5 年内不能再次取得免许;听闻日期与地点已公示后再自行提出废业等届出,也不能借此避开 5 年限制。具体哪些役员等被卷入欠格,按免许欠格事由判断。

四、宅建士的三类监督处分

处分内容主要事由
指示处分指示宅建士采取必要措施允许业者虚假表示自己是其他事务所的专任宅建士;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冒充宅建士;执行宅建士事务时有不正当或明显不当行为
事务禁止处分1 年以内禁止执行宅建士事务落入指示事由,或不服从指示
登録消除消除资格登録(向知事登记宅建士资格)新落入一定登録欠格事由;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録或宅建士证;应受事务禁止且情状特别严重;违反事务禁止处分

受到事务禁止处分后,宅建士须立即向宅建士证的交付知事提出宅建士证;登録消除时则须返纳。提出是暂时寄存,禁止期满并提出返还请求后可以取回;返纳是交回后不再取回。

五、处分前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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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并公示听闻

原则上最迟在听闻日期 1 周前通知;同时公示听闻的日期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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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闻

指示、停止、取消、禁止与消除等监督处分,依特例进行公开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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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分

按违法行为与情状决定处分类型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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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或机关间通知

宅建业者的业务停止与免许取消须公告;异地机关作出处分后另行通知或报告有管辖权的机关

宅建业者的指示处分不公告。宅建士的指示、事务禁止与登録消除也不属于宅建业者处分的公告规则。不要把“听闻的日期与地点事先公示”和“处分作出后公告”混成一件事。

国土交通大臣就一定的消费者保护规定违法,准备对大臣免许业者作出指示、业务停止或免许取消时,须事先与内阁总理大臣协商。这项协商义务的主体是国土交通大臣,不是都道府县知事;时点是处分前,不是处分后的通知。

六、报告要求与立入检查

国土交通大臣可以调查所有经营宅建业的人;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调查在本都道府县经营宅建业的人。为确保业务适当运营,机关可以要求提交必要报告,也可以派职员进入事务所等业务场所检查账簿、书类与相关物件。

检查规则结论
检查职员的证件须携带;关系人请求时须提示
能否解释为犯罪搜查不能,这是行政监督权限
不报告、虚假报告可能处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拒绝、妨碍或逃避立入检查可能处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七、罚则按最重法定刑分档

同一档只表示法定刑上限相同,不表示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拘禁刑与罚金写有“或并科”时,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法定刑宅建考试常见行为
3 年以下拘禁刑/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免许;无免许经营宅建业;让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经营;违反业务停止命令继续营业
2 年以下拘禁刑/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招揽、阻止撤回或解除、妨碍债权行使时,就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或告知虚假事实
1 年以下拘禁刑/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不当要求高额报酬
6 个月以下拘禁刑/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违反夸大广告禁止;通过向定金提供贷款等信用促成签约等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免许申请书等作虚假记载;违反名义出借禁止;专任宅建士不足后未在 2 周内补足;收取超过上限的报酬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定届出不做或虚假届出;不交付 37 条书面;不揭示报酬额;从业者证明书或从业者名簿违反;账簿违反;不报告、虚假报告;拒绝、妨碍或逃避检查
10 万日元以下过料登録消除或宅建士证失效后不返纳宅建士证;受事务禁止处分后不提出宅建士证;重要事项说明时不提示宅建士证

过料不是刑罚,不会因为被处过料就当然落入刑事处罚的欠格事由。反过来,“金额较小”也不等于没有法律责任。

八、两罚规定

法人代表、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者在业务中实施违法行为时,原则上不仅处罚行为人,也处罚其所属的法人或个人业者。

行为人的违法档位对法人业者的罚金
3 年以下或 2 年以下拘禁刑所对应的重大违法1 亿日元以下
其余纳入两罚规定的违法各条规定的罚金刑

因此,从业者在从业人员名簿中作虚假记载时,不能只看实际填写的人。行为人可能被处罚,所属业者也可能依两罚规定被处罚。

03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

每个情景都让免许或登録地与违法行为地分开。先判断行为地知事能否直接处分,再判断谁掌握最终取消权限。

情景 01 / 03情景连问

甲县知事免许的宅建业者在乙县做媒介时,故意实施明显不当的行为。乙县知事掌握了充分证据。

乙县知事能否直接命令该业者停止业务?

如果情状严重到要取消免许,谁能作出取消?

04

本节练习

官方过去问 · 中日对照
本节过去问 4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记忆卡

本节固定卡组 · 25 张
01 / 25

宅建业者的三类监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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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业务停止/免许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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