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规定:用途与道路
近 10 次考试考了 4 题 · 出题年份 18、19、22、25 · 建筑基准法 3 节轮流占第 17・18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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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回答的是「这块土地上能不能建这种建筑物」,道路限制回答的是「这块土地能不能建、要退到哪里」。两者都属于集团规定,只在都市计画区域及准都市计画区域适用。
一、用途限制以用途地域为底
共 13 种,住居系 8 种、商业系 2 种、工业系 3 种。用途限制就是逐个地域规定哪些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建。未指定用途地域的区域不是完全自由:超过 1 万㎡ 的店铺、饮食店等大规模集客设施在那里原则上不能建。
1. 同一块土地适用哪一套限制
四条规则决定同一块土地最终适用什么:
| 情形 | 结论 |
|---|---|
| 跨两个以上用途地域 | 敷地过半所属地域的限制适用于整栋建筑物及整个敷地 |
| 用途地域内又指定了特别用途地区 | 地方公共团体以条例附加限制;放宽须先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承认 |
| 地区计画等的区域 | 市町村可以经国土交通大臣承认,以条例放宽;集落地区计画除外 |
| 个别建筑物有特殊事由 | 认为不损害环境或有公益上不得已的理由并许可时,可以突破限制 |
过半这条只适用于用途限制一类。建蔽率、容积率、高度限制与防火地域各有各的算法,不按过半判断。
2. 符合用途限制还不够的建筑物
都市计画区域内,有一类建筑物在符合用途限制之外,还要先由都市计画决定敷地的位置:
| 建筑物 | 用途限制之外还要什么 |
|---|---|
| 批发市场、火葬场、屠宰场、污物处理场、垃圾焚烧场等处理设施 | 须先由都市计画决定敷地的位置,否则不得新建或增建 |
| 学校、医院等其他建筑物 | 不需要,符合用途限制就可以建 |
特定行政庁经都市计画审议会的议决,认定敷地的位置在都市计画上没有妨碍并许可时,或者在政令规定的规模范围内新建、增建时,不受此限。
二、每种用途地域能建什么
神社、寺院、教会、保育所(含幼保连携型认定儿童园)、公众浴场和诊疗所在 13 种用途地域全部可以建设;其他类别还须按用途地域和规模判断。
下表的「可以建设」仅表示符合用途限制,建筑物仍须满足、形态限制及其他法令。
1. 住居系 8 种
| 用途地域(简称) | 地域目的 | 可以建的建筑物 |
|---|---|---|
| 第一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一低) | 保护低层住宅环境 | 住宅、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兼用住宅的非住宅部分限于 50㎡ 以下,且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的 1/2 |
| 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二低) | 主要保护低层住宅环境 | 一低+日用品店、饮食店等法令列举的店铺,2 层以下、150㎡ 以下 |
| 第一种中高层住居专用地域(一中高) | 保护中高层住宅环境 | 二低+医院、大学;店铺的上限由 150㎡ 抬到 500㎡ |
| 第二种中高层住居专用地域(二中高) | 主要保护中高层住宅环境 | 一中高+事务所;店铺与事务所的上限抬到 1,500㎡ |
| 第一种住居地域(一住) | 保护住居环境 | 二中高+旅馆、畜舍与部分运动设施,它们与店铺、事务所同受 3,000㎡ 的上限,并且不再要求 2 层以下;另可建危险性和环境影响非常小的工场,作业场 50㎡ 以下 |
| 第二种住居地域(二住) | 主要保护住居环境 | 一住+弹珠机店、卡拉 OK 店等;这些与店铺、事务所都不再受 3,000㎡ 限制,但超过 1万㎡ 的大规模集客设施仍不可以 |
| 准住居地域(准住) | 兼顾道路沿线设施与住居环境 | 二住+经营仓库业的仓库;剧场、电影院,观众席未满 200㎡ |
| 田园住居地域(田住) | 保护低层住宅环境,并兼顾农业利用 | 二低+农产品直营店、农家餐厅等农业相关设施,2 层以下、500㎡ 以下 |
链上有两处门槛值得单记:医院和大学从一中高起才能建,旅馆要到一住才能建。各自门槛之前的地域都不行,从二低分出的田住也不行。
2. 商业系 2 种
| 用途地域(简称) | 地域目的 | 可以建的建筑物 |
|---|---|---|
| 近邻商业地域(近商) | 为附近居民提供日常购物等便利 | 准住+超过 1万㎡ 的大规模集客设施;剧场、电影院不再受观众席面积的限制,弹珠机店、卡拉 OK 店也不再受 1万㎡ 的限制;工场的作业场上限抬到 150㎡,危险性和环境影响较少的工场也可以建;汽车修理工场的作业场须在 300㎡ 以下 |
| 商业地域(商业) | 增进商业便利 | 近商+キャバレー、料理店(两者都是有陪侍的风俗营业店,不是普通饮食店)、個室付浴場(设有个室的公众浴场)等 |
3. 工业系 3 种
| 用途地域(简称) | 地域目的 | 建筑用途的主要规则 |
|---|---|---|
| 准工业地域(准工) | 主要增进不易造成环境恶化的工业便利 | 住宅、店铺和多数工场可以建设;危险性大或可能显著恶化环境的工场不可以建设 |
| 工业地域(工业) | 增进工业便利 | 住宅、店铺和工场可以建设;学校、医院、旅馆和剧场等不可以建设;超过 1万㎡ 的大规模集客设施也不可以建设 |
| 工业专用地域(工专) | 增进工业便利 | 工场可以建设,住宅不可以建设;物品销售店铺和饮食店也不可以建设;诊疗所、保育所、神社、寺院和教会等仍可建设 |
准工业地域在商业地域可建的范围上再加危险性和环境影响较多的工场,工场与汽车修理工场的作业场面积上限也不再适用。商业地域可建的用途里,只有個室付浴場在准工业地域不能建,キャバレー和料理店仍可以建。到工业地域就不再是逐级放宽了——用途地域不能按「限制从严到松」排成一条直线,工业系对工场较宽松,但对住宅、学校、医院和旅馆等用途反而更严格。
参考:国土交通省《用途地域》宣传资料(日文,含街景示意)
三、按建筑用途反查
题目常常反过来问「某种建筑物可以建在哪些用途地域」。下表按用途逐类给出判定。每一类都要留意两件事:这种用途从哪一级用途地域起可以建,以及它在工业、工业专用两个地域是否仍然可以建。
| 一低 | 二低 | 田住 | 一中高 | 二中高 | 一住 | 二住 | 准住 | 商业系 | 准工 | 工业 | 工专 | |
|---|---|---|---|---|---|---|---|---|---|---|---|---|
| ❶ 全地域神社、保育所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❷ 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❸-① 学校幼儿园~高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❸-② 学校大学、医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❹-① 店铺150㎡ 内 | ✕ | 2F | 2F | 2F | 2F | ○ | ○ | ○ | ○ | ○ | ○ | ✕ |
| ❹-② 店铺~500㎡ | ✕ | ✕ | 2F | 2F | 2F | ○ | ○ | ○ | ○ | ○ | ○ | ✕ |
| ❹-③ 店铺~1,500㎡ | ✕ | ✕ | ✕ | ✕ | 2F | ○ | ○ | ○ | ○ | ○ | ○ | ✕ |
| ❹-④ 店铺~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❹-⑤ 店铺3,000㎡ 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❹-⑥ 店铺1万㎡ 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❺ 娱乐保龄球场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❻ 住宿旅馆、酒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❼-① 事务所1,500㎡ 内 | ✕ | ✕ | ✕ | ✕ | 2F | ○ | ○ | ○ | ○ | ○ | ○ | ○ |
| ❼-② 事务所~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❼-③ 事务所3,000㎡ 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❽ 观演剧场、电影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❾ 仓库仓库业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❿ 工场危险性非常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店铺超过 1万㎡ 就只剩近邻商业、商业与准工业,事务所再大也不受这条限制;工专也是事务所可以建、店铺不行。这两处最常考。
诊疗所与医院、保育所与幼儿园,名字挨得近,能建的地域差得远。
四、面积和楼层数字
面积数字必须与建筑用途一起判断。同一个数字用于不同建筑时,条件和结论并不相同。
| 数字 | 适用的建筑用途和条件 |
|---|---|
| 50㎡ | 一低的兼用住宅中,非住宅部分须在 50㎡ 以下;一住、二住、准住中,危险性和环境影响非常小的工场作业场须在 50㎡ 以下 |
| 150㎡ | 二低的法定种类店铺须在 150㎡ 以下;近商、商业中的部分工场作业场须在 150㎡ 以下 |
| 500㎡ | 一中高的法定种类店铺须在 500㎡ 以下;田住的农产品直营店、农家餐厅等须在 500㎡ 以下 |
| 1,500㎡ | 二中高的法定种类店铺、事务所须在 1,500㎡ 以下,且为 2 层以下 |
| 3,000㎡ | 一住的店铺、事务所、旅馆、畜舍及部分运动设施须在 3,000㎡ 以下 |
| 1万㎡ | 超过 1万㎡ 的大规模集客设施只可在近商、商业、准工建设 |
| 观众席未满 200㎡ | 剧场、电影院等只有在准住且观众席面积未满 200㎡ 时,才可进入住居系用途地域 |
题目给出更具体的营业内容、作业内容或面积时,还须核对该用途对应的完整条件。
五、敷地要接多宽的路
建筑基准法上的道路,原则上是宽度(幅員) 4m 以上的道路;特定行政庁经都道府县都市计画审议会议决指定的区域内为 6m 以上。
建筑物的敷地必须接道路 2m 以上。只接自动车专用道路的敷地不满足接道义务——自动车专用道路不属于接道义务所称的道路。

两种情形可以不受接道义务约束:
| 情形 | 手续 |
|---|---|
| 敷地接宽度 4m 以上的道(不属于法上道路)2m 以上,且属于使用者较少的法定小规模建筑物 | 特定行政庁认定 |
| 敷地周围有宽阔空地等符合法定基准 | 特定行政庁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后许可 |
反过来,地方公共团体也可以对下列建筑物以条例附加关于道路宽度、接道长度等的限制:
- 层数 3 以上的建筑物
- 有法定无开口部居室的建筑物
- 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1,000㎡ 的建筑物
- 敷地只接袋路状道路、且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150㎡ 的建筑物(独栋住宅(一戸建ての住宅)除外)
袋路状道路的附加限制对独栋住宅不适用,无论它有多大。
六、路不到 4m 怎么办
集团规定开始适用时,已有建筑物林立、宽度未满 4m 的道,经特定行政庁指定后视为道路,称为 2 项道路(みなし道路)。仅仅「已有建筑物林立」不够,指定才是成立要件。其中宽度未满 1.8m 的道,特定行政庁在指定前还须取得建筑审查会的同意。
2 项道路的边界线按下列方式确定,建筑物改建时须退到该线,称为 Setback:
| 情形 | 视为道路边界线的位置 |
|---|---|
| 原则 | 自道路中心线起水平距离 2m 的线(6m 区域内为 3m) |
| 道的一侧是崖地、河川、铁路用地等 | 自该崖地等一侧的边界线起,向道路一侧水平距离 4m 的线 |

Setback 部分视为道路,不计入敷地面积,因此也不计入建蔽率和容积率的分母。因退让而让出的部分也不能用来放大建筑规模。
七、道路内能不能建,私道和墙面线(壁面線)有什么限制
建筑物以及为造成敷地而设的挡土墙,不得建在道路内或突出到道路上。例外有四种:
| 例外 | 手续 |
|---|---|
| 设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物 | 无须许可 |
|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 特定行政庁认为不妨碍通行,并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后许可 |
| 地区计画区域内一定道路的上空或路面下的建筑物 | 特定行政庁认定 |
| 公共用步廊(拱廊)等 | 特定行政庁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后许可 |
设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物不需要任何手续,公共厕所和巡查派出所却要经过许可。两者常被写在同一个选项里对调。挡土墙与建筑物同受限制,但同样适用「地面以下」这条例外。
私道的变更或废止会使沿线敷地违反接道义务时,特定行政庁可以禁止或限制该变更、废止。
指定墙面线后,建筑物的墙、代替墙的柱以及高度超过 2m 的门或围墙不得越过该线。地面以下的部分,以及特定行政庁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后许可的步廊柱等除外。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前五列一低、一中高、一住、准住、商业,限制逐列放宽;工专摆在最后,不接这条顺序。行里有三个标签比字面窄:医院连大学、专修学校一起算,工场限危险性和环境影响非常小的那一档,仓库限经营仓库业的那一种。
| 一低 | 一中高 | 一住 | 准住 | 商业 | 工专 | |
|---|---|---|---|---|---|---|
| 住宅 | ||||||
| 保育所 | ||||||
| 医院 | ||||||
| 旅馆 | ||||||
| 剧场 | ||||||
| 工场 | ||||||
| 仓库 |
本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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