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与請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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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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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习正文
A 打算出售一处旧房,再把自己住的房子加盖一间。卖房的手续 A 没空办,交给了熟人 B 代办;加盖房子,A 找了工务店 C。这两件事都是「托别人做事」,但法律上是两种契约:委任,和請負(以完成工作换取报酬的契约)。
| 委任(A 托 B 办卖房) | 請負(A 请 C 加盖房子) | |
|---|---|---|
| 买的是什么 | 用心把事情办好,不保证结果 | 做成的结果 |
| 报酬 | 原则上无偿,约定了才有 | 一定有,结果交付时付 |
| 例子 | 请律师打官司:律师尽力就算履行了,官司输了也不能说律师没办 | 盖房、装修:房子没盖好,就不算完成 |
所以「一方约定完成工作、另一方就结果付报酬」这句话说的是請負,不是委任。委任托的是法律行为,例如签约、登记;托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般事务,例如清扫、管理大楼,叫准委任,规则与委任相同。
下面称 A 为委任者、B 为受任者;在請負里,A 是注文者(请求完成工作的一方),C 是請負人。
一、委任:B 要做到什么,能拿到什么
报酬
- 原则上无偿,约定了报酬 B 才能要。
- 约定了报酬的,要事情办完之后才能请求;按月等期间约定的,每期过后请求。约定按成果付报酬、成果需要交付的,交付成果时同时付。
- 事情办到一半就结束了:
| 情形 | B 能拿多少报酬 |
|---|---|
| 因为 A 的原因办不成 | 全额,但 B 因此省下的费用等好处要还给 A |
| 其他原因办不成,或者委任中途结束(B 自己的原因也算) | 按已经办的比例 |
B 的义务
| 义务 | 内容 |
|---|---|
| 善良管理者的注意 | 以一般负责人应有的细心办事,比「像对待自己的东西那样」要求更高。有没有报酬都一样 |
| 原则上自己办 | 转托别人(选任复受任者),须有 A 的许诺或不得已的事由 |
| 报告 | A 问起时随时报告进展;委任结束后不迟延地报告经过和结果 |
| 交出收到的东西 | 办事时收到的钱物、为 A 取得的权利,都要交给 A |
| 挪用要赔 | 把该交给 A 的钱挪作自用,要付挪用之日起的利息,还有损害的要赔偿 |
B 可以向 A 要什么
- 费用:办事需要花钱时,可以请 A 先付;自己垫付了,可以连同垫付日起的利息要回来。
- 代为偿还:为办事以自己名义欠了债,可以请 A 替 B 偿还。
- 损害:B 办事时自己没有过失却受了损害,可以请 A 赔偿,A 没有过失也要赔。
二、委任什么时候结束
随时可以解除
委任靠的是彼此信任,所以 A、B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约定了报酬的也一样;委任的代理人也就可以随时辞去代理人。解除只对将来生效,已经办的不受影响。
解除本身不需要理由,但下面两种情形,解除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害(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用赔):
- 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
- A 解除了一项也为 B 的利益而设的委任(B 只是想拿报酬,不算「B 的利益」)
当事人死亡等,委任自动结束
| 死亡 | 破产 | 被宣告后见开始 | |
|---|---|---|---|
| 委任者 A | 终止 | 终止 | 不终止 |
| 受任者 B | 终止 | 终止 | 终止 |
B 死亡后,受任者的地位不由 B 的继承人(相続人)承继,继承人不必接着办事。只有情况紧急时,B 的继承人要在 A 一方能自己处理之前,先做必要的处置。
委任已经结束这件事,要通知对方或者对方已经知道,才能拿来对抗对方。
当事人一死亡,契约是结束还是由继承人接手,各种契约不一样:
| 契约 | 当事人死亡时 |
|---|---|
| 委任、准委任 | 委任者或受任者死亡都终止 |
| 使用借贷(使用貸借),也就是无偿借用 | 借用人死亡时终止 |
| 租赁 | 不终止,由继承人承继。出租人死亡也不是解除的理由 |
| 买卖 | 不终止,由继承人承继履行义务 |
三、請負:做成了才算数
C 答应把增建工程做完,A 答应就做成的结果付报酬(請負代金)。
- 报酬与交付同时:C 交出做好的东西,A 同时付钱。
- 没做完之前,A 可以随时解除,但要赔偿 C 的损害。
- 没做完就结束了:已经做好、可以分开的部分让 A 得到了好处的,这部分视为完成,C 可以按 A 得到好处的比例请求报酬。因为 A 的原因做不成的,C 可以请求全额,但因此省下的材料费等要还给 A。
做出来的东西有问题:契约不适合
C 做好的增建部分在种类或品质上不符合约定(契约不适合)时,A 可以和买卖一样,请求修补(追完请求)、减少报酬、解除契约或损害赔偿。
- 1 年通知:A 要在知道不适合之日起 1 年以内通知 C,不是从完工或交付之日起算。交付时 C 自己知道有问题,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的,不受 1 年限制,A 在消灭时效完成之前都可以追究。
- A 提供的材料或指示造成的问题:A 不能追究 C。只有 C 明知材料或指示不合适却不告诉 A 时,C 才要负责。
- 约定「不负责」:C 与 A 约定不负契约不适合责任的,对 C 明知却没告诉 A 的问题,照样不能免责。
- 报酬可以先扣着:A 请求 C 以损害赔偿代替修补时,在 C 付清这笔赔偿之前,A 可以拒绝付报酬,也不算迟延。A 拿这笔赔偿与报酬相殺后,剩下的报酬从相殺的次日起就算迟延,不必等 C 请求。
四、其他考过的规定
| 事项 | 结论 |
|---|---|
| 增建部分没有独立性,成为原来房子的一部分 | 不管 A 付没付請負代金,增建部分都归房子的所有者 A |
| 亲权人、后见人、遗言执行者辞任 | 都须经家庭裁判所许可(亲权人还要有不得已的事由,后见人、遗言执行者要有正当事由)。与委任的受任者可以随时辞任不同 |
| C 的原因使請負中途结束,C 只能就已施工部分请求报酬 | A 另请别人做完剩余工程的费用中,相当于未施工部分請負代金的那部分本来就该 A 付,A 只能向 C 请求超出的部分 |
| 宅建业者受卖主委托、与卖主一体销售房屋 | 卖主对买主负说明义务时,这个宅建业者也可能负诚信原则上的说明义务 |
| 委任契约里约定本人死亡后代理权不消灭 | 按约定,本人死亡代理权也不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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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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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本节练习
做对 0 / 6本节过去问 6 题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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