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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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住的人一旦被要求搬走,就得另找地方,所以借地借家法在民法之外另给承租人一套保护:出租人把房子卖给别人,承租人照样能住;到期原则上会更新;出租人要收回房子,得有正当事由,还要提前通知。比法律规定更不利于承租人的约定,大多无效。双方如果一开始就想好到期一定结束,可以用定期借家。
一、租期可以约定多久
| 借地权 | 建筑物的租赁 | |
|---|---|---|
| 期间的下限 | 30 年 | 没有下限,但约定不足 1 年的视为没有约定期间 |
| 期间的上限 | 没有 | 没有,民法的 50 年上限不适用 |
约定 6 个月的建筑物租赁不是无效,而是变成没有约定期间的租赁。定期借家例外,可以约定不足 1 年。
二、到期后原则上更新,出租人怎样才能收回
约定了期间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期满前 1 年到 6 个月之间没有发出「不更新」或「不变更条件就不更新」的通知,视为以原条件更新;但更新后的期间变成没有约定。原来是 2 年的契约,更新后不是再来 2 年。
出租人发出了通知,期满后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的,出租人还要及时(遅滞なく)提出异议,否则同样视为更新。有转租时,转借人继续使用视同承租人继续使用。
出租人一侧不更新的通知和提出解约,都要有。有没有正当事由,看双方各自多需要这栋建筑物、租赁至今的经过、建筑物的利用情况和现状,以及出租人有没有提出给钱等补偿(财产上的给付),换承租人交回建筑物。
出租人有正当事由
没有正当事由时,发出通知与提出异议都不能阻止更新
期满前 1 年到 6 个月之间发出不更新的通知
错过这段时间,视为以原条件更新,期间变成没有约定
承租人期满后仍继续使用的,出租人及时提出异议
不提出异议的,仍然视为更新
没有约定期间的租赁(包括更新后变成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约,但条件不同:
| 由谁提出解约 | 要不要正当事由 | 多久终了 |
|---|---|---|
| 出租人 | 要 | 自提出之日起满 6 个月 |
| 承租人 | 不要 | 自提出之日起满 3 个月 |
承租人一侧的 3 个月来自民法。借地借家法保护的是承租人,所以没有给承租人另加条件。
期间、更新与解约这几条规定都是给承租人的最低保护,比法律规定更不利于承租人的约定无效。
三、退租时,能不能请出租人买下加装的设备
租赁因期间届满或提出解约而终了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按时价买下(经出租人同意附加于建筑物的榻榻米、门窗等设备),从出租人那里买来的造作也一样。
- 排除造作买取请求权的特约有效。如果不许约定排除,出租人干脆不同意承租人加装设备,承租人反而吃亏。借地那边,排除的特约无效,这里正好相反。
- 承租人拖欠租金等,因自己违约而被解除契约的,不能请求买下,这一点和建物买取请求权相同。
- 有转租时,转借人也可以请求最初的出租人买下造作。
四、转租给别人时
承租人把租来的房子再租给别人,承租人就成了转租人,租下的人叫转借人。
未经出租人承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约;但还不足以破坏双方信赖关系(不构成背信行为)的,不能解除。
原来的租赁结束时,转借人什么时候得搬走,看原租赁是怎么结束的:
| 原租赁怎样结束 | 转租什么时候终了 |
|---|---|
| 期间届满或提出解约 | 出租人通知转借人后满 6 个月;不通知,就不能对转借人主张终了 |
| 承租人(转租人)不履行债务而被解除 | 出租人向转借人请求返还建筑物时终了,没有 6 个月的缓冲 |
区别在于转借人该不该受保护:期间届满不是任何一方的过错,债务不履行则是转租人自己造成的。
五、出租人把房子卖给别人后,承租人能不能继续住
建筑物的租赁不必登记,出租人已经把建筑物交付给承租人就可以。此后有人买下这栋建筑物,承租人照样可以向买下的人(向契约以外的第三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继续租用。借地靠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建筑物,借家靠交付。
「不办理租赁权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者」这类特约对承租人不利,无效,普通借家和定期借家都一样。
建筑物卖给别人后,出租人的地位转给买下的人:承租人预付给原出租人的租金,买下的人也要承认;押金(敷金)先抵扣欠下的租金,余额的返还义务由买下的人承接。但卖方与买方约定把出租人地位留在卖方、并由买方把建筑物租回给卖方的,出租人地位不转。
六、租金能不能涨、能不能降
税费等负担增减、房价等经济情况变化,或者与附近同类建筑物相比租金变得不合理(不相当)时,双方都可以请求增减租金,不要求从上次定租金起已过一定期间。
| 特约 | 普通借家 | 定期借家 |
|---|---|---|
| 一定期间内不增额 | 有效 | 有效 |
| 一定期间内不减额 | 无效,承租人仍可以请求减额 | 有效 |
定期借家只要契约里订有关于租金改定的特约(不减额的约定也算),增减请求的规定就整体不适用,照特约办;没有这种特约的,和普通借家一样可以请求增减。
协议不成时
裁判确定之前:出租人请求增额的,承租人先付自己认为相当的金额即可;承租人请求减额的,出租人可以先收自己认为相当的金额。裁判确定后多退少补,都加年 1 成的利息。
七、怎样让租赁到期确实结束:定期借家
考题常写作「借地借家法第 38 条的定期借家契约」。
| 普通借家契约 | 定期借家契约 | |
|---|---|---|
| 更新 | 有 | 没有,期满即终了;可以另订新契约 |
| 期间 | 不足 1 年的视为没有约定期间 | 可以约定不足 1 年 |
| 契约方法 | 无限制 | 书面即可(不必是公正证书),或电磁记录 |
| 事前说明 | 不要求 | 须另交一份书面说明没有更新 |
| 中途解约 | 依约定 | 居住用且楼地板面积不足 200㎡ 时,承租人有法定的解约权 |
订立定期借家要办两道各自独立的手续:
- 契约本身用书面订立即可,不必是公正证书;用电磁记录订立的视为书面。题面写成「公正証書による等書面」(公正证书等书面),「等」就是说一般书面也行。只能用公正证书的是事业用定期借地权,别记混。
- 事前说明:签约前,出租人要另交一份书面,写明「没有更新、期满即终了」并作说明。承租人同意的,可以改用电磁方法提供。
事前说明的书面必须与契约书分开,不能拿契约书兼作。没有作这项说明的,不更新的约定无效:契约照样成立,但成了普通借家,出租人没有正当事由就不能拒绝更新。

期满前要通知承租人
期间 1 年以上的,出租人要在期满前 1 年到 6 个月之间通知承租人租赁将因期满而终了,否则不能对承租人主张终了。过了这段时间才通知的,自通知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可以主张。
承租人的中途解约
居住用、楼地板面积不足 200㎡ 的定期借家,承租人因转勤、疗养、照护亲属等不得已的事情,难以继续把这里当作自己的住处(生活的本据)时,可以提出解约,自提出之日起满 1 个月终了。这项权利只属于承租人,禁止中途解约的特约在这里无效。
八、预定拆除的建筑物与临时使用
考题分别写作「借地借家法第 39 条规定的预定拆除的建筑物的租赁」和「第 40 条规定的临时使用目的的租赁」。
- 依法令或契约,过一段时间必须拆除的建筑物,可以约定拆除时租赁终了。这个特约要用书面(不必是公正证书)写明必须拆除的事由,用电磁记录也可以。
- 明显只为临时使用而租的,借地借家法关于建筑物租赁的规定整体不适用。
九、承租人死亡、修缮与押金
- 居住用建筑物的承租人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时,与承租人同住、事实上是承租人的配偶或养父母、养子女的人(没有办理婚姻或收养登记),承继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这个同住的人在知道后 1 个月内向出租人表示不承继的,就不承继。
- 建筑物需要修缮,承租人已经通知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已经知道,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间(相当期间)内仍不修的,承租人可以自己修;情况紧迫时,不必先通知或等待。
- 押金(敷金)在交还建筑物时返还,不是契约终了时。出租人收回建筑物之前,不必退还押金。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借地借家法作废对承租人不利的特约,但不是每一条都作废。逐条判断下面的约定有没有效力。
本节练习
做对 0 / 8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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