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Takken

HOUKAISEI

哪一年改了哪些地方

宅建考试按当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法令出题,改正的部分出题概率高。这里一年一份,只说改了什么、改成什么,规则本身进那一节看。

法令基准日 2026-04-01 · 共 26 条

宅建业法2 条

懲役与禁錮统一为拘禁刑

改正前
免许与登録的欠格事由使用「禁錮以上」,罚则使用「懲役」
改正后
统一改为「拘禁刑」。欠格期间仍从刑罚执行完毕等之日起计算 5 年,宅建考试涉及的欠格期间和刑期上限没有改变

宅建业法 5 条 1 项 5 号、18 条 1 项 6 号及罚则 · 施行 2025-06-01

详讲:总则 · 免许与登録的欠格事由 ›

采用公寓管理业者担任管理者方式时,须追加说明

改正前
没有这一项说明义务
改正后
买卖、交换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如该栋楼采用由公寓管理业者担任管理者的方式,须说明这一事实

宅建业法施行规则 16 条之 2 第 9 号等 · 施行 2026-04-01

详讲:业务规制 · 35条书面 ›

法令上的限制1 条

法人取得大面积土地时,届出新增代表者等的国籍信息

改正前
个人须填写国籍等;法人须填写设立所依据的法令所属国家,但尚不填写代表者等的国籍
改正后
法人还须填写代表者的国籍等;同一国籍者占役员过半数或议决权过半数时,也须填写该国籍等

国土利用计画法 23 条 1 项 7 号、同法施行规则 19 条之 3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国土利用计画法 ›

税与其他5 条

不动产取得税的免税点提高

改正前
课税标准金额未满以下数额时免税:土地 10 万日元、建造取得的房屋 23 万日元、买卖等取得的房屋 12 万日元
改正后
课税标准金额未满以下数额时免税:土地 16 万日元、建造取得的房屋 66 万日元、买卖等取得的房屋 34 万日元

地方税法 73 条之 15 之 2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土地与建筑物相关税 · 不动产取得税 ›

新建住宅的不动产取得税特例放宽了面积下限

改正前
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 240㎡ 以下(出租用的非独门独户为 40㎡ 以上)
改正后
原则上 40㎡ 以上 240㎡ 以下。东京都特别区内的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仍为 50㎡

地方税法附则 11 条之 4 等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土地与建筑物相关税 · 不动产取得税 ›

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额的面积范围调整

改正前
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 280㎡ 以下
改正后
原则上 40㎡ 以上 240㎡ 以下。东京都特别区内的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仍为 50㎡

地方税法施行令附则 12 条 3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土地与建筑物相关税 · 固定资产税 ›

特定居住用财产买换(買換え)特例新增买进资产的所在地要件

改正前
买入的是未曾使用过的房屋时,不问它在不在灾害危险区域等
改正后
若买入的房屋建成后未曾使用,且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居住或预定供居住,只有该房屋不位于灾害危险区域等内,才能适用买换特例

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转让;居住用财产买换等情形的转让损失结转控除(繰越控除)也新增相同要件

租税特别措置法 36 条之 2、同法施行令 24 条之 2 第 3 项与 26 条之 7 第 6 项 · 施行 2026-01-01

详讲:土地与建筑物相关税 · 不动产转让所得税 ›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直接融资新增公寓大楼除却等资金

改正前
直接融资对象不包含这项资金
改正后
机构新增一类直接融资:为经认定须拆除等的公寓大楼(要除却等认定公寓大楼)提供拆除等所需资金

机构法 13 条 2 项 6 号 · 施行 2026-04-01

详讲:住宅金融支援机构 ›

权利关系18 条

集会的普通决议改按出席者计算

改正前
以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的各过半数决定,缺席者也算进分母
改正后
以出席的区分所有者及其议决权的各过半数决定

区分所有法 39 条 1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特别决议先满足出席门槛,再按出席者计算赞成票

改正前
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的各四分之三以上,不问出席人数
改正后
出席的区分所有者人数须超过全体区分所有者的半数,其持有的议决权须超过全部议决权的半数。赞成的区分所有者人数和他们持有的议决权,还须分别达到出席人数与出席议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区分所有法 17 条 1 项、31 条 1 项、47 条 1 项、55 条 2 项、58 条 2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共用部分重大变更决议中,规约可同时下调人数与议决权门槛

改正前
规约只能把区分所有者人数门槛下调至过半数,不能下调议决权门槛
改正后
规约可以同时下调区分所有者人数与议决权门槛,但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

区分所有法 17 条 1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消除瑕疵或实施无障碍化时,共用部分变更决议降为三分之二

改正前
与其他重大变更同为四分之三以上
改正后
出席者及其议决权的各三分之二以上

区分所有法 17 条 5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建筑物大规模灭失(严重毁损)后的修复决议降为三分之二

改正前
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的各四分之三以上
改正后
出席者及其议决权的各三分之二以上

区分所有法 61 条 5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拆除重建决议在五种情形下降为四分之三

改正前
一律为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的各五分之四以上
改正后
耐震性不足、防火性不足、外墙有剥落坠落危险、配管严重劣化、无障碍标准不符这五种情形下降为各四分之三以上

区分所有法 62 条 2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新设四种再生决议

改正前
只有拆除重建决议
改正后
另增建筑物更新(不拆除而改造)、建筑物及敷地出售、建筑物拆除及敷地出售、拆除这四种决议。原则上均须全体区分所有者及其议决权各五分之四以上赞成;建筑物耐震性或防火性不足、有外墙剥落坠落危险、配管严重劣化,或不符合无障碍标准时,降为各四分之三以上

区分所有法 64 条之 5 至 64 条之 8(准用 62 条 2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所在等不明的区分所有者可以从决议的分母里除外

改正前
没有除外制度,无法确认本人或其所在地时,仍须计入决议分母
改正后
裁判所依区分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请求作出裁判,被认定的人在集会上没有议决权

区分所有法 38 条之 2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召集通知期限只能延长,并须写明全部议案要领

改正前
提前 1 周通知的期限可以由规约延长或缩短;通常只须写明集会要讨论的事项,但共用部分重大变更、规约的设定变更废止、大规模灭失后的修复、拆除重建等特定议案还须写明内容概要(议案要领)
改正后
规约只能延长通知期限;通知须写明集会要讨论的事项及每项议案的内容概要(议案要领)。为通知承租人等占有者而在楼内张贴的公告,也须写明议案要领

区分所有法 35 条 1 项、44 条 2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共有专有部分的议决权行使者,按持分价格过半数指定

改正前
条文只要求共有者指定一人,没有规定决定比例
改正后
由共有者按各自持分价格表决,以过半数指定一人

区分所有法 40 条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新设国内管理人制度

改正前
没有专门的国内管理人制度
改正后
在日本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区分所有者,可以选任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人为国内管理人。国内管理人可代其采取维持现状的措施(保存行为)、接收召集通知、行使议决权,并代其偿还因公寓大楼管理而欠其他区分所有者的债务等

区分所有法 6 条之 2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新设所有者不明、管理不当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管理命令

改正前
区分所有法没有针对这些部分的专门财产管理制度
改正后
所有者或其所在地不明,或者管理不当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时,裁判所可以选任管理人管理相应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区分所有法 46 条之 2 至 46 条之 14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拆除重建等决议作出后,可以提出租赁终了请求

改正前
没有这个制度,租赁按借地借家法处理
改正后
决议赞成者、参加者、其指定者或该专有部分的区分所有者,可以向承租人请求终了该专有部分的租赁;租赁自请求之日起经过 6 个月终了。无偿借用关系和配偶者居住权另有相应规定

区分所有法 64 条之 2 至 64 条之 4 · 施行 2026-04-01

详讲:区分所有法 ›

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姓名、住所变更登记成为法定义务

改正前
没有申请义务,什么时候办都可以
改正后
自变更之日起 2 年以内申请;没有正当理由而怠于申请的,处 5 万日元以下的过料

施行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变更同样适用,原则上须在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

不动产登记法 76 条之 5、164 条 2 项 · 施行 2026-04-01

详讲:不动产登记法 ›

登记官可以依职权办理姓名、住所变更登记

改正前
只能由登记名义人自己申请
改正后
登记官在法务省令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名义人为自然人时,只有本人提出申出后才可办理

不动产登记法 76 条之 6 · 施行 2026-04-01

详讲:不动产登记法 ›

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死亡等信息可以用符号显示

改正前
没有这个制度,从登记上看不出名义人是否在世
改正后
登记官根据其他公的机关提供的死亡等信息进行确认后,可以依职权显示该名义人已不具有权利能力的符号

不动产登记法 76 条之 4 · 施行 2026-04-01

详讲:不动产登记法 ›

新设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

改正前
没有按特定名义人汇总全国不动产登记记录的制度
改正后
本人或其继承人(相続人)等一般承继人可以请求交付证明书,汇总该名义人登记为所有人的不动产记录

不动产登记法 119 条之 2 · 施行 2026-02-02

详讲:不动产登记法 ›

公正证书遗言的制作手续可以在线办理

改正前
原则上须到公证役场与公证人当面办理,并以纸面制作、保存原件
改正后
符合条件时,可以在线嘱托并通过网络会议在公证人面前办理;公正证书原件原则上以电磁记录制作、保存

民法 969 条,公证人法 36・37 条 · 施行 2025-10-01

详讲: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