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是对个人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征收的国税,由受赠人申报缴纳。法人因赠与取得财产时,不缴纳赠与税。
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死因赠与属于继承税的课税范围,不征收赠与税。判断适用哪一种税,关键在于赠与是在生前完成,还是因赠与人死亡而生效。
赠与税原则上适用历年课税。满足要件并作出选择后,可以适用继承时清算课税(相続時精算課税)。
课税价格=一年内受赠财产的合计额-基础控除 110 万日元
税额按照课税价格分段适用累进税率后计算。
每名受赠人每年只能扣除一次 110 万日元。同一年从三个人处受赠,合计仍只能扣除 110 万日元;在不同年份受赠,则每个年度都可以扣除 110 万日元。
选择这种方式后,赠与时先按继承时清算课税计算赠与税;赠与人死亡时,再与遗产合并计算继承税。
| 环节 | 内容 |
|---|
| 赠与时 | 先扣除基础控除 110 万日元,再扣除累计限额为 2,500 万日元的特别控除;超过的部分一律 20% |
| 继承时 | 将赠与财产价值扣除各年基础控除后的余额与遗产合并,计算继承税额,再减去已缴的赠与税额 |
2,500 万日元是累计额度,不会按年恢复。今年已经扣除 1,000 万日元,以后可以使用的额度只剩 1,500 万日元。超过特别控除的部分一律适用 20% 的税率,不采用历年课税的累进税率。
要选择这种方式,赠与人与受赠人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谁 | 要件 |
|---|
| 赠与人 | 该年 1 月 1 日满 60 岁 |
| 受赠人 | 该年 1 月 1 日满 18 岁,且受赠时是赠与人直系卑属中的推定继承人(推定相続人),或是赠与人的孙辈 |
现行措施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的住宅取得等资金。个人从直系尊属处受赠资金并用于取得住宅时,在下面的额度内不征收赠与税:
| 房屋 | 非课税限度额 |
|---|
| 节能等住宅 | 1,000 万日元 |
| 其他 | 500 万日元 |
非课税的对象是资金,即用于支付住宅取得价款的金钱。直系尊属直接赠与房屋时,不能适用这项非课税制度,应按历年课税或继承时清算课税的规则计算。
取得的房屋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 位于日本国内
- 楼地板面积为 40㎡ 以上、240㎡ 以下
- 其中一半以上供居住
受赠人须在该年 1 月 1 日满 18 岁,且该年的合计所得金额不超过 2,000 万日元。房屋楼地板面积为 40㎡ 以上、50㎡ 未满时,所得金额上限降为 1,000 万日元。
这项非课税与历年课税、继承时清算课税都能并用:先扣除非课税额度,余额再按所选的课税方式计算。
住宅取得等资金的非课税措施对赠与人只设一项要求:赠与人须是受赠人的直系尊属,没有年龄要件。继承时清算课税通常要求赠与人年满 60 岁,但符合住宅取得等资金特例的条件时,赠与人未满 60 岁也可以选择。此时,受赠人仍须在该年 1 月 1 日满 18 岁,并且是赠与人直系卑属中的推定继承人或孙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