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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权

近 10 次考试每次都考 · 固定第 11 题

01

诊断测试

先测后学 · 本地判定
诊断 10 题

先做一遍再读正文——答错的地方更容易记住。

02

学习正文

租别人的土地盖房子,房子一用就是几十年。租期太短的话,借地的人刚盖好房子就可能要交还土地,所以借地借家法给借地的一方设了一套最低保护:期间不能太短,到期原则上会更新,比这更不利的约定无效。双方如果一开始就想好「到期一定结束」,法律另外准备了几种定期借地权。这一节先讲普通借地权的保护,最后讲怎样让借地到期结束。

一、盖建筑物才适用借地借家法

租用土地是为了拥有建筑物(住宅、店铺、工厂等)时,这份权利叫,适用借地借家法;租来做露天停车场、材料堆放场的,适用民法。同一个约定,两部法的结论常常相反。

借地权有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两种形态,实际上几乎都是土地租赁,下面按土地租赁讲。

下面都用同一组人物说明:A 是土地所有者,B 是向 A 租地盖房的人。考题里 A 叫借地权设定者,B 叫借地权者。

二、普通借地权借多久

民法的土地租赁(停车场、材料堆放场等)普通借地权
约定了期间最长 50 年,约定更长的缩短为 50 年最短 30 年,不足 30 年的按 30 年,更长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期间双方随时可以提出解约,满 1 年终了30 年
更新后自更新之日起不超过 50 年第一次 20 年,以后每次 10 年;约定更长的按约定

民法担心租得太久,设的是上限;借地借家法担心借地权者太早失去土地,设的是下限。所以约定 60 年,借地权就是 60 年,也不需要书面;材料堆放场则缩短为 50 年。

约定了期间、又没有约定可以中途解约的,无论适用哪部法,双方都不能中途解约。

期间、更新、重建和这几项规定,都是给借地权者的最低保护:比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借地权者的约定无效,更有利的则有效。

三、到期后原则上更新

更新方式怎样发生土地上要有建筑物吗
合意更新土地所有者与借地权者约定继续不要求
请求更新期满时借地权者请求更新要求
法定更新期满后借地权者继续使用土地要求

后两种不需要双方合意,法律直接视为以原条件更新,所以要求土地上还有建筑物。建筑物已经没有了,这两种更新都不发生。

土地所有者 A 想阻止更新,要及时(遅滞なく)提出异议,而且这个异议要有。有没有正当事由,看双方各自多需要这块地、借地至今的经过和土地的利用情况,以及 A 有没有提出给钱等补偿(财产上的给付),换借地权者 B 交还土地。

01

期满时土地上仍有建筑物

建筑物已经灭失的,请求更新与法定更新都不发生

02

借地权者请求更新,或期满后继续使用土地

前者是请求更新,后者是法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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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及时提出有正当事由的异议

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没有正当事由的,视为以原条件更新

04

不更新时,借地权者可以请求买下建筑物

建物买取请求权,按时价

不更新时,借地权者可以请求买下建筑物

借地权到期、没有更新时,借地权者 B 可以请求土地所有者 A 按时价买下建筑物,这叫建物买取请求权,A 不能拒绝。建筑物还能用,拆掉可惜,B 盖房子的投入也能收回来。

  • 普通借地权下,约定「无论怎样结束,B 都不能请求买下」,对 B 不利,无效。
  • B 拖欠地代等,因自己违约而被解除契约的,不能请求买下。所以契约里写明「违约被解除时不能请求买下」,这个约定有效。
  • A 付清之前,B 可以不交出建筑物;但这段时间 B 仍占着 A 的土地,要付相当于地代的金额。

四、建筑物没了之后重建

建筑物(烧毁、倒塌,也包括借地权者自己拆掉),借地权并不因此消灭,借地权者 B 可以重建。要看的是:新建筑物能用到借地期满之后时,借地权会不会随之延长。借地权还剩下的期间叫残存期间。

重建能用到残存期间之后的建筑物土地所有者承诺了土地所有者没有承诺
最初的更新之前借地权延长 20 年可以重建,但期间不延长
最初的更新之后借地权延长 20 年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出解约,满 3 个月借地权消灭

延长的 20 年从承诺之日与重建之日中较早的一日起算;残存期间或双方约定的期间更长的,按较长的期间。

借地权的重建|20 年从承诺之日与重建之日中较早的一日起算
两条没有数字刻度的示意时间轴。上图承诺在前:承诺之日、重建之日、借地权存续至此,20 年从承诺之日起算。下图重建在前:重建之日、承诺之日、借地权存续至此,20 年从重建之日起算。两图的 20 年均标在色条正上方;残存期间更长时按残存期间。

约定「不得建造能用到残存期间之后的建筑物」,等于拿走借地权者靠重建延长期间的机会,无效。土地所有者承诺重建时附上这种约定也一样。

重建的几种特殊情形

  • 最初的更新之前,借地权者 B 通知土地所有者 A 要建能用到残存期间之后的建筑物,A 收到通知后 2 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诺。更新之后没有这条。
  • 更新之后建筑物灭失的,借地权者自己也可以提出解约,同样满 3 个月借地权消灭。
  • 更新之后借地权者确有不得已的理由要重建,土地所有者却不承诺时,借地权者可以请裁判所许可,代替土地所有者的承诺。
  • 借地权者 B 把土地再转租给 C 时,C 的权利叫转借地权。C 的建筑物灭失,转借地权不消灭,C 可以重建;C 的重建视为 B 的重建。

五、把建筑物出租或转让给别人

借地权者做了什么要不要土地所有者承诺
把自己的建筑物出租给第三者不需要,也不算转租土地
把建筑物卖给第三者(借地权随之转让)需要
把土地转租给第三者需要

借地权者 B 出租自己的建筑物时,仍然是为了拥有建筑物而用这块地,没有违背借地的目的,所以不用土地所有者 A 承诺。

未经承诺擅自转让或转租的,A 可以解除契约;但只有构成背信行为时才能解除,还不足以破坏双方信赖关系的,不能解除。

土地所有者不承诺时

借地权者或买下建筑物的第三者可以向裁判所申请许可,代替土地所有者的承诺:

情形谁申请期限
借地权者要把建筑物卖给第三者借地权者转让之前
第三者通过竞卖或公卖买下建筑物买下的第三者付清建筑物代金后 2 个月内

转让之前借地权者还是契约当事人,由借地权者申请;竞卖时建筑物已经不属于借地权者,只能由买下的人自己申请。

第三者已经取得建筑物,土地所有者却不承诺借地权的转让或转租时,这个第三者可以请求土地所有者按时价买下建筑物。

六、土地被卖给别人后,借地权者能不能继续用

土地所有者 A 把土地卖给了 D。借地权者 B 想继续用这块地,就要能向买下土地的 D (向契约以外的第三者主张自己的借地权)。借地权本身不必登记,B 在这块地上有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建筑物就可以。

  • 建筑物登记在子女等家属名义下的,不能对抗。
  • 登记的地号、面积与实际稍有出入,只要看得出是同一栋建筑物,不影响对抗;只有表示登记、还没办所有权保存登记的,也能对抗。
  • 对抗力及于登记上标示为该建筑物敷地的土地;一笔土地上有几栋建筑物的,其中一栋有登记就够。
  • 只是从土地所有者那里接受了土地的交付,不能对抗。凭交付就能对抗的是房屋的租赁,不是借地。
  • B 能对抗时,从 B 那里转借土地的转借人也可以援用 B 的借地权对抗。
  • 停车场、材料堆放场这类民法的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权本身办了登记,同样可以对抗。同一块地租给了两个人的,谁先具备对抗要件谁优先,不看签约先后。

建筑物灭失后,借地权者在土地上显眼的地方贴出告示,写明原来是哪栋建筑物、哪天灭失、要重建的,灭失后 2 年内仍然可以对抗;过了 2 年还想对抗,须在这 2 年内重建并办好登记。

七、地代的增减

税费或地价变化,或者与附近同类土地相比地代变得不合理时,土地所有者和借地权者都可以请求增减地代。

特约效力
一定期间内不增额有效,对借地权者有利
一定期间内不减额无效,借地权者仍然可以请求减额

约定每隔几年自动增额的,不同于上表的不增额特约,地代变得不合理时照样可以请求增减。为担保地代,A 对 B 在这块地上的建筑物有先取特权,范围是已到期的最后 2 年份地代。

八、怎样让借地到期确实结束

普通借地权到期原则上会更新,土地所有者想按时收回土地,要在设定借地权时就选一种定期借地权。三种之间的分界在期间、建筑物的用途和约定方式:

借地权的期间|30 年以上几种借地权重叠,还要看用途与结束方式
10 年30 年50 年事业用定期借地权10~30 年未满30~50 年未满只限事业用 · 必须用公正证书普通借地权30 年以上到期原则上更新建物转让特约借地权满 30 年以上转让建筑物用途不限 · A 买下建筑物后借地权消灭一般定期借地权50 年以上用途不限 · 书面或电磁记录30 年以上几种借地权重叠,还要看用途与结束方式临时使用目的的借地权:明显只为临时使用时,存续期间、更新等规定都不适用,不按年数判断

一般定期借地权:期间 50 年以上,建筑物用途不限,期满结束、不更新。不更新、重建不延长期间、借地权者不请求买下建筑物这几项特约,须用书面或电磁记录写明;用公正证书也可以,但不是必需的。例如借地 60 年盖住宅。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期间 10 年以上、50 年未满,只限专供事业使用的建筑物,不能用于居住,契约必须用公正证书。看的是建筑物怎么用,不是借地权者做不做生意:出租公寓是给人住的,不能设定。期间 30~50 年的,要用特约写明不更新、重建不延长、不请求买下;10~30 年的,这些规定依法直接不适用。例如借地 20 年开便利店可以,借地 20 年盖住宅不行。

建物转让特约借地权:约定设定后满 30 年以上时由土地所有者以相当的价格买下建筑物,建筑物一转让,借地权就消灭。用途不限,这个特约也没有形式要求。转让后原来的借地权者或房客还在用这栋建筑物的,可以请求土地所有者把建筑物租给自己。

盖住宅又要到期结束,只有这两条路:期间 50 年以上的一般定期借地权,或建物转让特约借地权。约定 30 年、20 年并写明不更新的,不更新的约定无效,按普通借地权处理。

※

临时使用:借地明显只为临时使用(例如设置工地的临时设施)时,本来就不需要长期保护,存续期间、更新、重建、建物买取请求权和定期借地权的规定都不适用。约定 5 年、不更新,这个约定有效。

03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

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给别人盖房,希望到期一定能收回。先选要盖的建筑物,再选约定的期间,看不更新的约定能不能成立、契约要用什么形式。

第 1 步 / 最多 2 步判定向导

借地上要盖什么建筑物

04

本节练习

做对 0 / 8
本节过去问 8 题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记忆卡

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5 张
01 / 25
问

借地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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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以拥有建筑物为目的的地上权或土地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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