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地、盖房、受赠一套公寓,都算取得不动产。取得的人要向不动产所在的都道府县缴一次不动产取得税,以后只要还持有,每年还要向市町村缴固定资产税。
这一节先讲这笔税缴给谁、哪些情形算取得,再讲课税标准、税率和免税点,最后讲买地盖住宅时土地还能再减的税额。
宅建考试涉及的税,主要出现在不动产的三个时点: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卖出时。
| 课税主体 | 税 | 在哪个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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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 | 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 |
| 国 | (印紙税) | 制作课税文书时 |
| 国 | 赠与税 | 取得时(受赠的一方) |
| 国 | 所得税 | 卖出时 |
| 都道府县 | 不动产取得税 | 取得时 |
| 市町村 | 固定资产税、都市计画税 | 持有期间 |
不动产取得税的基本算式是:
课税标准 × 税率 = 税额
课税主体是课征税款的一方,课税客体是被课税的对象,纳税义务者是负有缴税义务的人。税负减轻措施也分为三类:下调课税标准(课税标准的特例)、降低税率(税率的特例),以及从算出的税额中扣除一定金额(税额控除)。宅地等土地的课税标准减半、新建住宅从价格中扣 1,200 万日元,减的是课税标准;住宅与土地的税率从 4% 降到 3%,改的是税率;买地盖住宅时的 150 万日元 × 税率,是从税额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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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税主体 | 不动产所在的都道府县 |
| 纳税义务者 | 取得不动产的人 |
| 课税客体 | 不动产(土地与房屋)的取得 |
| 征收方法 | |
| 税的种类 | 普通税(税收不指定用途),不是目的税 |
住在东京的人买下千叶县的房子,税缴给千叶县。
普通征收指都道府县把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者,纳税义务者照通知书上的金额缴,税额不由自己算。此外,取得的人原则上还要在条例规定的期间内,经不动产所在地的市町村长,向都道府县申告或报告取得事实等事项。已在该期间内申请表示登记或所有权登记的,原则上不必另行申告或报告;都道府县知事认为课税需要时,仍可要求提交申告或报告。
| 取得的方式 | 边界 |
|---|
| 买卖、交换 | 有偿移转 |
| 赠与 | 无偿同样课税,受赠的一方是纳税义务者 |
| 新建、增建 | 建造行为本身就是取得 |
| 改建 | 只有使房屋价格增加时才算,课税标准是增加的那部分 |
受赠不动产时,受赠人既要向国缴赠与税,也要向都道府县缴不动产取得税。
登记不是取得的要件。没办所有权移转登记,只要实际取得了所有权就课税;办了登记,则另外还要缴登録免许税。
新建房屋一直没人用,什么时候算取得
新建房屋以首次使用或转让之日作为取得日。自新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发生首次使用或转让,就在当天认定取得;满 6 个月仍未发生,就在满 6 个月的当天把房屋所有者视为取得者课税。
以建造房屋并转让为业的业者等出售的新建住宅,这 6 个月延长为 1 年。
地方税法列明了下列不课税情形。其中,继承(相続)、法人合并和不超出原持分的共有物分割,属于形式上的所有权移转。
| 不课税的取得 | 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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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相続) | 包括的遗赠、对继承人(相続人)作出的遗赠也算在内 |
| 法人合并 | 政令规定的分割同样不课 |
| 共有物分割 | 只限不超出原持分的部分,超出的部分课税 |
| 国、地方公共团体等取得 | 按取得一方的身份免除 |
同样是没付钱拿到不动产,继承不课税,生前赠与照常课税。
两人各半共有的土地分成两块、各自拿走自己那一半,不课税;如果一方分到的多于自己那一半,多出的部分是从对方取得的,照常课税。
课税标准是取得时的不动产价格。已有登録价格时,原则上使用该价格;没有登録价格,或存在增建、损坏等特别情形时,由都道府县知事依固定资产评价基准决定。实际成交价多少,不影响课税标准。改建视为取得时,只算改建带来的增加价格。
| 特例 | 对象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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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地评价土地的特例 | ,以及按宅地比准价格评定的土地 | 课税标准取价格的 1/2 |
| 新建住宅的特例 | 楼地板面积 40㎡ 以上 240㎡ 以下的新建住宅 | 每户从价格中扣 1,200 万日元 |
新建住宅的扣除按户计,共同住宅里,每个供居住、独立隔开的部分算一户。正好 240㎡ 也能扣,超过就不能。取得者是法人也能扣。
既有住宅也能从价格中扣除,但条件另成一套:须由个人取得并供自己居住,楼地板面积在 40㎡ 以上 240㎡ 以下,且符合耐震基准(昭和 5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或经证明符合基准)。扣除额按该住宅新建当时的规定,建得越早金额越低;近年新建的,与新建住宅一样扣 1,200 万日元。
标准税率是 4%。标准税率是通常采用的税率,都道府县有财政上的需要时可以不按它,法律没有设上限。至令和 9 年 3 月 31 日为止取得的住宅与土地,税率降为 3%。
房屋只有住宅是 3%,店铺、事务所、工厂按 4%;土地不问用途都是 3%。买下店铺连同土地,店铺 4%,土地 3%。
课税标准的金额未达下面的数时,不课不动产取得税。
| 取得的对象 | 免税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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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 16 万日元 |
| 建造(新建、增建、改建)取得的房屋 | 每户 66 万日元 |
| 其他原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取得的房屋 | 每户 34 万日元 |
※
只比价格,不看面积:地再小,课税标准达到 16 万日元也照常课税。
取得土地后 1 年以内又取得相邻土地,或取得房屋后 1 年以内又取得与其构成一体的房屋时,前后两次合并为一次取得来判断免税点。
买下土地并在其上新建符合面积要件的住宅(特例适用住宅)时,先对宅地评价土地适用课税标准减半的特例;符合条件的,还可从算出的税额中作税额控除。控除额按下列两项中较大的一项计算:
| 两条标准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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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额 | 150 万日元 × 税率 |
| 按面积算 | 土地的课税标准额 ÷ 土地面积 × 住宅楼地板面积的 2 倍(上限 200㎡)× 税率 |
住宅原则上须在取得土地后 2 年以内新建;至令和 13 年 3 月 31 日为止取得的土地,延长为 3 年以内(政令规定的困难情形为 4 年)。先建好住宅、1 年以内再买下其土地,以及在新建后 1 年以内买下尚无人居住的住宅连同其土地,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