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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为与事務管理

近 10 次考试考了 4 题

01

诊断测试

先测后学 · 本地判定
诊断 10 题

先做一遍再读正文——答错的地方更容易记住。

02

学习正文

买房、租房的一方不履行契约,可以按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行人被倒下的墙砸伤、被卡车撞伤,即使与加害人没有契约,也能因不法行为请求赔偿;双方有契约时,也可能另行成立不法行为。事務管理(没有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同样不以契约为前提,处理的是替别人办事后能否要回费用、管理中造成损害时谁负责。

下面把造成损害的人叫加害人,受到损害的人叫被害人。

一、什么情形成立不法行为?

加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或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并因此造成损害的,要赔偿这项损害。

要件内容
故意或过失明知会造成损害,或者本应注意却没有注意
侵害权利或利益生命、身体、财产,也包括名誉等
损害与因果关系损害确实发生,而且是这个行为造成的

卖方在签约之前违反诚信原则上应尽的说明义务,没有把影响买方是否签约的信息告诉买方,买方因签约受到的损害,可以按不法行为请求赔偿,不能按这份契约的债务不履行请求:签约之前,这份契约上的债务还不存在。

第三者故意让债务人无法履行,例如教唆债务人不履行,可能因侵害债权而对债权人负不法行为责任。

二、谁承担赔偿责任?

加害人没有责任能力时,谁赔?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障碍中失去这种能力的人,造成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这叫没有责任能力)。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暂时陷入这种状态的,例如喝醉,仍要负责。

加害人没有责任能力时,原则上由负有法定监督义务的人赔偿,例如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监督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怠于监督,或者即使尽到监督也会发生损害的,免责。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同居的配偶,并不因此就当然是法定的监督义务人。

员工在工作中伤人,公司也要赔吗?

运输公司 C 雇用的司机 D 在送货途中撞伤了行人 B。D 自己要负不法行为责任;公司 C 原则上也要赔偿,这叫使用者责任。考题里 C 叫使用者,D 叫被用人。

被用人在执行使用者的事业时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使用者原则上要赔偿。是否属于执行事业,从行为的外观判断;被用人私下为自己办事、外观上像是工作的,也可能算。条文上,使用者证明自己在选任被用人和监督其工作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或者尽到注意也会发生损害的,可以免责。使用者不免责时,被害人 B 可以向公司 C 和司机 D 任何一方请求赔偿全部损害。

一方赔偿了被害人之后,可以向另一方求偿,但都有限度:

谁赔偿了被害人能否向对方求偿
公司 C能向司机 D 求偿,但限于诚信原则上认为相当的范围,要综合业务性质、D 的工作内容与劳动条件等判断
司机 D能反过来向公司 C 求偿,限于按公平分担损害认为相当的金额

墙倒伤人,租客与房东谁赔?

建筑物、围墙等土地上的工作物,在建造或维护上有缺陷(设置或保存有瑕疵)并因此使他人受损时,先由占有者负责,占有者免责时再由所有者负责,这叫工作物责任。

谁负责能否免责
占有者(例如租房居住的人)证明尽到了防止损害发生的必要注意的,免责,改由所有者负责
所有者尽到了注意也不能免责(无过失责任)

例如所有者 A 把房屋租给 C 居住,墙壁倒塌砸伤了行人 B。承租人 C 是占有者,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由 C 赔偿;C 尽到了注意的,由所有者 A 赔偿。所有者 A 自己住在房子里的,A 既是占有者也是所有者,尽到了注意也要赔偿。

损害的原因另有责任人的,例如施工有缺陷的建筑商,赔偿了被害人的占有者或所有者可以向这个人求偿。设计者、施工者设计或建造了欠缺建筑物基本安全性的建筑物的,不但对签约的委托人,对与自己没有契约关系的居住者等也可能负不法行为责任。

几个人共同造成损害,各赔多少?

几个人共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各自都要对全部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赔偿。分不清是其中哪一个人造成的,也同样。教唆或帮助加害人的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同样负连带责任。

三、赔多少,还能请求什么?

不法行为与都可能产生赔偿请求,但处理被害人过失、赔偿债务的迟滞时点时,规则不同:

债务不履行不法行为
被害人自己也有过失()裁判所必须考虑,据此减轻责任或赔偿额裁判所可以考虑,据此减少赔偿额
赔偿债务从什么时候起陷入迟滞(从这时起另计迟延损害金)从债权人请求时起从损害发生时起,不需要被害人请求

赔偿额里要不要扣掉被害人得到的利益?

被害人因同一原因得到了与损害同质的利益,要从赔偿额中扣除,这叫損益相殺,以免被害人拿到的比受到的损害还多。但房屋被纵火烧毁、所有者领到的火灾保险金,是他自己缴纳保险费的对价,不扣除。

名誉被毁损时,还能请求什么?

名誉被毁损的,除了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裁判所命令加害人采取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还可以基于名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差止め),排除正在进行的侵害或预防将来的侵害。

下面两种赔偿债务,加害人不能拿自己对被害人的债权来:恶意(有意加害)的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以及侵害生命或身体所产生的。其他不法行为的赔偿债务不受这条限制;这两种债务由被害人一方主动相殺则可以,见。

四、赔偿请求权何时消灭?

从什么时候起算多少年不行使就消灭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 年;侵害生命或身体的 5 年
不法行为时起20 年,被害人不知道损害或加害人也照样消灭

※

两个期间以先届满的为准。知道时起的期间,看的是知道「损害」和「加害人」两者;只知道受了损害、不知道是谁干的,还不开始计算。

五、没受委托却替别人办事,能请求什么?

邻居 B 外出期间台风逼近,B 家的屋顶已经坏了一块,若不及时修理,房屋就有遭受重大损害的紧迫危险。邻居 A 没有受 B 委托就把屋顶修好了。A 的做法就是事務管理。考题里 A 叫管理者,B 叫本人。

管理者能不能向本人请求结论
报酬不能
为本人支出的有益费用(例如修屋顶的材料费)能请求偿还;违反本人的意思管理的,只能在本人现在受益的限度内请求

管理者也有义务:要按最符合本人利益的方法管理,知道或能推知本人意思的按本人的意思办;本人请求时,要随时报告管理的状况。

为使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财产免受紧迫的危害而管理的(紧急事務管理,例如上面的台风),管理者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的事務管理,管理者要像受托办事的受任者一样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紧急事務管理的责任比这轻。

03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

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后,分别看被害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的时间、行为发生的时间。给每条起算事件选期限,核对两种起算点各对应哪段期间。

已答 0 / 3期限轴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知道财产受损及加害人

被害人 行使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知道身体受损及加害人

被害人 行使身体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加害人 实施不法行为

被害人 行使赔偿请求权

04

本节练习

做对 0 / 5
本节过去问 5 题

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05

记忆卡

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2 张
01 / 22
问

签约前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损害,按什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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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法行为(不是债务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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