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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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A 去世,留下妻子、三个孩子、一栋自住的房子和一笔借款。继承(相続)在 A 死亡时开始:存款、房子这些财产之外,借款等负债也由继承人(相続人)一并承继,只有专属于 A 本人的权利义务除外。接下来要依次回答:谁是继承人、各分多少;每个继承人要不要接下这份遗产;几个人一起继承时,遗产和借款怎么分。A 生前可以用遗言改变分法,但动不了法律给近亲保留的最低份额(遗留分);妻子能不能继续住在那栋房子里,另有专门的保护。
下面都用这一家人说明:A 是去世的父亲,B 是 A 的妻子,C、D、E 是 A 的三个孩子;其他人出场时写明身份。考题里把去世的人叫被继承人(被相続人),承继财产的人叫继承人。
一、谁是继承人:配偶与三个顺位
继承人分两类。配偶不受血亲顺位限制,原则上参与继承;血亲按顺位继承,前一顺位有人时,后一顺位不成为继承人。
如果儿子比父亲先去世,那么父亲去世时,孙子可以接替儿子,继承儿子原本应得的份额。这叫(代襲相続)。
| 顺位 | 血亲继承人 | 与配偶共同继承时的份额 |
|---|---|---|
| 第 1 顺位 | 子女(先去世等情形下,孙辈可代袭继承) | 配偶 1/2,子女 1/2 |
| 第 2 顺位 | 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等) | 配偶 2/3,直系尊属 1/3 |
| 第 3 顺位 | 兄弟姐妹(先去世等情形下,其子女可代袭继承) | 配偶 3/4,兄弟姐妹 1/4 |
※
- 配偶只指有法律上婚姻关系的人。没有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内縁)伴侣、已经离婚的前配偶,都不是继承人。
- 直系尊属中亲等不同时,近的优先:父母有一人在世,祖父母就不继承。
- 没有配偶时,由该顺位的血亲继承全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配偶继承全部。
二、法定继承份额怎么分
同一顺位的血亲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分这一顺位的份额。例如配偶与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子女合计得 1/2,每个子女各得 1/6。
子女的身份不影响份额:
- 嫡出子与非嫡出子份额相同。嫡出子是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嫡出子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经父亲认领(認知)后才与父亲之间发生亲子关系,成为父亲的继承人。
- 养子与亲生子女份额相同。养子自收养(養子縁組)之日起取得养父母嫡出子的身份。
- 普通收养(普通養子縁組)之后,养子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仍然存续,可以继承亲生父母与养父母双方;特别收养(特別養子縁組)原则上使养子与亲生父母及其血亲的亲族关系终了,不再继承亲生父母。一方特别收养配偶的嫡出子时,养子与该配偶及其血亲的亲族关系仍然存续。
- 离婚后,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照样继承;亲权由谁行使与继承无关。反过来,配偶带来的子女(連れ子),即配偶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带进这个家庭的子女,没有与被继承人办理收养的,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父母只有一方相同的兄弟姐妹(半血兄弟姉妹),继承份额是父母双方相同的兄弟姐妹(全血兄弟姉妹)的 1/2。例如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与直系尊属,留下父母双方相同的兄弟和只有一方相同的妹妹各 1 人时,两人按 2 : 1 分,兄弟得 2/3,妹妹得 1/3。
三、代袭继承:谁的位置由谁接替
先去世只是代袭继承的一种原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能否由下一代接替,还要看不能继承的原因:
| 原因 | 发生代袭吗 |
|---|---|
| 在继承开始以前死亡 | 发生 |
| 继承欠格 | 发生 |
| 废除 | 发生 |
| 放弃继承 | 不发生 |
放弃继承的人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其子女不能代袭。死亡、欠格与废除只是本人失去继承权,子女仍可代袭。
代袭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就是被代袭的人原本应得的份额;代袭继承人有数人时,再按人数平分这一份。
例如,子女 D 比父亲 A 先去世,留下一个孩子;子女 E 放弃继承。E 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妻子 B 得 1/2,剩下的 1/2 由 C 和 D 的孩子平分:C 得 1/4,D 的孩子代袭继承 D 原本应得的 1/4。
代袭能往下延续多少代,两个顺位不同:
- 子女这一支可以再代袭:孙辈也在继承开始以前去世的,由曾孙辈代袭继承,往下没有代数限制。
- 兄弟姐妹这一支只代袭一代:兄弟姐妹的子女(甥侄)可以代袭继承,甥侄的子女不再代袭。
代袭只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形下发生。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不是代袭。例如父亲 A 去世后、遗产分割之前,子女 C 也去世了:C 已经成为 A 的继承人,这个地位由 C 自己的继承人(配偶和子女等)承继。
继承欠格与废除都会让本人失去继承权,区别在于要不要经过家庭裁判所:
| 继承欠格 | 废除 | |
|---|---|---|
| 怎样失去继承权 | 有法定事由就直接失去,不需要任何手续 | 被继承人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废除,或在遗言中表示要废除;都由家庭裁判所决定 |
| 事由 | 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先顺位・同顺位的继承人死亡或意图致其死亡而被判刑;以诈欺或强迫妨碍被继承人作成、撤回、变更遗言,或使其作成遗言;伪造、变造、破弃、隐匿遗言书等 | 对被继承人虐待、重大侮辱,或有其他显著的恶劣行为 |
| 对象 | 所有继承人 | 有遗留分的推定继承人(推定相続人) |
兄弟姐妹没有遗留分,不能被废除:被继承人不想让兄弟姐妹继承的话,用遗言把财产给别人就够了。
四、继承人能不能不接下遗产:单纯承认、限定承认与放弃继承
继承人对继承有三种选择,都须在知道自己的继承已经开始时起 3 个月以内作出。起算点不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而是继承人自己知道之时;这一期间可以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延长。
| 单纯承认 | 限定承认 | 放弃继承 | |
|---|---|---|---|
| 承继什么 | 积极财产与负债全部,无限承继 | 以继承所得的财产为限偿还负债 | 积极财产与负债都不承继 |
| 怎样作出 | 不需要手续 | 作成财产目录,向家庭裁判所申述 | 向家庭裁判所申述 |
| 共同继承人有数人时 | 各自作出 | 全体共同才能作出 | 各自作出 |
以下情形,视为已作单纯承认(法定单纯承认):
- 继承人处分了继承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追收属于继承财产的未付租金并把款项归为己有,也算处分:收下款项后,这笔租金债权就消灭了。(如要求非法占据者交出建筑物)与短期出租(土地 5 年、建筑物 3 年以内)不算处分。
- 3 个月内没有作出限定承认或放弃继承。
- 限定承认或放弃继承之后,隐匿、私自消费继承财产,或恶意不记入财产目录。
限定承认要全体共同继承人一起作,其中一人申述,不会视为其他人也已申述;有人已经单纯承认的,其余的人也不能再限定承认。继承人有数人时,家庭裁判所从继承人中选任继承财产清算人(相続財産清算人),由清算人办理公告与偿还。手续按下面的顺序进行:
全体共同向家庭裁判所申述
3 个月以内,附上继承财产的目录
在官报公告
继承人只有一人时,限定承认后 5 日以内;有数人时,由继承财产清算人在选任后 10 日以内。催告继承债权人与受遗赠人在不短于 2 个月的期间内申报;已知的债权人另行个别催告
把继承财产换成金钱
不动产等须变价后才能分配给债权人
在继承财产的限度内向债权人偿还
偿还不完的部分,继承人不用自己的财产负担
剩余的财产由继承人分配
积极财产多于负债时才有剩余
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后向家庭裁判所申述,被继承人生前不能放弃。放弃的人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所以不发生代袭;其他继承人的份额随之增加。
五、几个人一起继承时,遗产和借款怎么分
继承人有数人时,遗产分割之前,继承财产属于他们共有,各人按继承份额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遗产分割协议须由全体共同继承人进行,放弃继承的人不参加。已经成立的分割协议,经全体合意可以解除全部或一部分,再重新协议。
| 事项 | 规则 |
|---|---|
| 什么时候可以分割 | 原则上随时可以。被继承人可以用遗言,定下自继承开始时起不超过 5 年的期间禁止分割 |
| 分割的效力 | 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权利 |
| 存款债权(預貯金債権) | 不会在继承开始时直接按继承份额分给各继承人,是遗产分割的对象。分割前,各继承人可以单独取出「继承开始时的存款额 × 1/3 × 自己的法定继承份额」;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出的金额,另有法务省令规定的上限 |
| 分割前遗产不动产产生的租金 | 与遗产分开,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确定地取得,不受其后分割结果的影响 |
| 分割后产生的租金 | 归经分割取得该不动产的继承人 |
分割的溯及效力只及于遗产本身。
借款这类可以按金额拆开的继承债务(可分债务),在继承开始时直接按法定继承份额分给各继承人,不需要经过遗产分割。分割协议可以约定由谁承担借款,但只在继承人之间有效,不能改变对债权人的负担比例。例如,两个子女各有一半继承份额,遗产中有 1,000 万日元借款。即使协议约定由一人承担全部借款,债权人仍可以向每人请求 500 万日元。
六、遗言怎样写才有效
遗言是被继承人生前就自己财产的分配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死亡时生效。年满 15 岁即可以作遗言,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自笔证书遗言 | 公正证书遗言 | 秘密证书遗言 | |
|---|---|---|---|
| 作成方法 | 全文、日期、姓名亲笔书写并盖章 | 遗言人向公证人口述,由公证人作成 | 遗言人在证书上署名盖章后封存,提交公证人 |
| 证人 | 不需要 | 2 人以上 | 公证人 1 人与证人 2 人以上 |
| 保管 | 自己保管,或寄存在法务局的遗言书保管所 | 公证役场 | 自己保管 |
| 检认 | 需要;寄存在遗言书保管所的不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自笔证书遗言附上的财产目录可以不亲笔书写(电脑打印、存折复印件都可以),但目录每一页都须署名盖章。
- 检认是家庭裁判所确认遗言书的形状与内容、防止事后伪造变造的手续,不判断遗言是否有效。
- 公正证书遗言原则上以电磁记录(电子数据)作成。遗言人申报(申出)希望在线办理、公证人认为适当时,也可以通过网络会议作成,不必到公证役场。
- 未成年人,推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血亲,不能当遗言的证人。
- 两人以上不能在同一份证书上共同作遗言。
- 遗言人可以随时按遗言的方式撤回遗言,撤回的权利不能放弃。前后两份遗言内容抵触时,抵触的部分视为以后作成的遗言撤回了先作成的遗言;不抵触的部分两份都有效。
有有效的遗言时,按遗言继承;没有遗言时,由共同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有遗言时,继承人全体同意也可以按与遗言不同的比例分割;但遗言把财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时,这部分不能靠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改变。
七、遗言能不能把财产全给别人:遗留分
遗言可以把财产给任何人,但一定范围的继承人有法律保留给他们的最低份额,这就是遗留分。
| 继承人 | 遗留分 |
|---|---|
| 只有直系尊属继承 | 法定继承份额 × 1/3 |
| 其他情形(有配偶或子女) | 法定继承份额 × 1/2 |
| 兄弟姐妹 | 没有 |
例如,被继承人已经离婚,有两个孩子,却立下遗言把全部财产留给事实婚伴侣。两个孩子的法定继承份额各 1/2,遗留分各为 1/2 × 1/2 = 1/4。事实婚伴侣按遗言取得全部财产,两个孩子可以各向事实婚伴侣请求相当于遗产 1/4 的金钱。
遗留分受侵害的人,可以向受遗赠人或受赠人请求支付相当于遗留分侵害额的金钱(遗留分侵害额请求)。这一请求权在以下任一期间届满时消灭:
- 自知道继承开始,以及知道有侵害遗留分的赠与或遗赠时起 1 年不行使
- 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10 年
放弃遗留分与放弃继承是两回事:
| 放弃遗留分 | 放弃继承 | |
|---|---|---|
| 放弃的是什么 | 遗留分侵害额请求的权利 | 继承本身 |
| 继承开始前 | 经家庭裁判所许可可以放弃 | 不能 |
| 放弃后还是继承人吗 | 仍是继承人,积极财产照样继承,负债照样承继 | 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积极财产与负债都不承继 |
| 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 | 遗留分不因此增加 | 法定继承份额增加 |
八、配偶能不能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配偶者居住权与配偶者短期居住权
配偶多年住在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里,继承后却可能因为分不到房屋而不得不搬走。这两种权利让配偶能继续住下去:配偶者居住权经遗产分割等设定,可以一直住;配偶者短期居住权不需要任何手续,在继承开始后的一段期间内保障居住。
配偶者居住权
配偶在继承开始时住在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建筑物里,并通过遗产分割或遗赠取得配偶者居住权时,可以无偿使用、收益该建筑物的全部。遗产分割进入审判时,若共同继承人全体同意,家庭裁判所可以决定由配偶取得这项权利。若配偶提出取得请求,家庭裁判所也可以在考虑建筑物所有者所受的不利后,认定这项权利对维持配偶生活仍特别必要,并决定由配偶取得。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该建筑物的,不能设定。
设定这项权利,是把房屋的价值拆成「居住的权利」与「所有权」两块,让配偶住下的同时还能分到现金。例如遗产是房屋 4,000 万日元与现金 2,000 万日元,配偶与一名子女各继承 1/2,即各 3,000 万日元:
| 配偶 | 子女 | |
|---|---|---|
| 房屋 | 配偶者居住权 2,000 万日元 | 所有权 2,000 万日元 |
| 现金 | 1,000 万日元 | 1,000 万日元 |
| 合计 | 3,000 万日元 | 3,000 万日元 |
如果配偶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4,000 万日元已经超出自己的份额,一分现金也分不到。
- 存续期间原则上是配偶的终身;遗产分割协议、遗言或审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了期间的,期间届满即消灭,法律没有延长或更新的规定。配偶死亡时权利消灭,不被继承。
- 配偶者居住权可以登记,建筑物的所有者负有让配偶办理设定登记的义务。登记之后,配偶可以(向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所有者处买下该建筑物的第三者,继续居住;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
- 配偶者居住权不能转让。改建、增建,或让第三者使用、收益(例如出租),都须取得所有者的承诺。
- 建筑物的通常必要费由配偶负担,例如固定资产税、通常的修缮费。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
配偶在继承开始时无偿住在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建筑物里的,不需要遗产分割或遗言,直接取得配偶者短期居住权,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继续无偿使用这处建筑物。存续到哪天为止,看这处建筑物是否由包括配偶在内的共同继承人分割:
| 情形 | 存续到 |
|---|---|
| 配偶参与分割这处建筑物 | 分割确定建筑物归属之日,与继承开始后满 6 个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
| 其他情形(建筑物以遗言给了别人、配偶放弃了继承等) | 取得建筑物的人提出消灭短期居住权的要求(申入れ)之日起满 6 个月 |
配偶放弃了继承,仍然享有配偶者短期居住权,期间自取得建筑物的人提出消灭的要求之日起算。反过来,配偶继承欠格或被废除的,没有这项权利;配偶取得配偶者居住权时,短期居住权随之消灭。
| 配偶者居住权 | 配偶者短期居住权 | |
|---|---|---|
| 怎样取得 | 遗产分割(协议或审判)、遗赠 | 继承开始时直接取得 |
| 对象范围 | 建筑物的全部 | 原来无偿使用的部分 |
| 期间 | 原则上终身 | 短期,至少到继承开始后满 6 个月 |
| 权利内容 | 使用与收益 | 只能使用 |
| 对价 | 无偿 | 无偿 |
| 通常必要费 | 配偶负担 | 配偶负担 |
| 登记 | 可以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者 | 不能登记 |
九、其他考过的规定
| 事项 | 结论 |
|---|---|
| 继承回复请求权(真正的继承人向不是继承人、却以继承人身份占有遗产的人请求返还的权利) | 自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继承权受侵害时起 5 年不行使,或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20 年,因时效消灭 |
| 连带债务人去世,继承人有数人 | 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别承继这笔债务,只在承继的数额内与其他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
| 卖主死亡后,买卖契约的解除权 | 不是一身专属的权利,由继承人承继 |
| 船舶遇难、面临死亡危急的人 | 有证人 2 人以上在场,可以口头立遗言;事后须由证人笔录,并请求家庭裁判所确认 |
| 遗赠义务人定相当期间,催告受遗赠人承认或放弃遗赠 | 期间内不表示意思的,视为承认遗赠 |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一位父亲去世。父亲有两个子女 C、D;C 健在,D 有一个孩子。如果 D 是父母未婚时所生,父亲已认领(認知)D。选择父亲有没有配偶、D 的情况和身份,看看谁能继承(相続)、各得多少。
配偶 1/2,C 1/4,D 1/4
配偶得 1/2,子女合计得 1/2;C、D 平分子女的份额。
本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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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31 张配偶分别与子女、直系尊属、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相続)时,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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