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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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看的是某种状态持续了多少年。有人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别人的东西,满了法律规定的年数,就可以主张东西归自己,这是取得时效。债权者长期不要求还钱,满了法律规定的年数,欠钱的人可以主张这笔债权消灭,这是消灭时效。
背后的想法是:一种状态维持得够久,法律就按这个状态来定权利;权利人自己长期放着不用,也不再值得保护。年数满了,时效也不会自动起作用,还要由受益的人出面主张。
一、占有别人的土地多久,能变成自己的(取得时效)
有人以所有者的身份长期占有别人的土地,既没有靠暴力抢占,也没有偷偷摸摸,这样满了法律规定的年数,就具备主张取得这块土地所有权的条件。条文写的是「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地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就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平稳」「公然」就是不靠暴力、不偷偷摸摸。
要占有多少年,看开始占有时的情况:
| 开始占有时 | 需要占有 |
|---|---|
| 不知道土地属于别人,也没有理由怀疑(善意且无过失) | 10 年 |
| 不知道,但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善意但有过失) | 20 年 |
| 知道土地是别人的(恶意) | 20 年 |
善意且无过失只看开始占有的那一刻。开始时符合,后来才发现土地是别人的,占有满 10 年照样可以。
是不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看占有是怎么开始的
占有人是不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不看占有人心里怎么想,而看占有人是凭什么开始占有这块土地的。买下土地后搬进来的人,就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后来得知卖主又把土地卖给了别人,买主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这一点也不会因此改变。
租地的人按月付租金,是借别人的土地来用,占有多少年也不能时效取得所有权。从父亲那里继承(相続)了租地关系、接着付租金的人也一样。
占有可以接着算,也可以由别人代为使用
占有的人把土地卖给别人或者去世,接手的买主或继承人(相続人),可以只算自己占有的年数,也可以把前一个人占有的年数加上一起算。加上前一个人的年数时,前一个人的不利条件也一起接过来:前一个人是恶意的,合起来就要满 20 年。
| 情形 | 能不能时效取得 |
|---|---|
| 父亲以所有者的身份占有了 11 年,儿子继承后接着占有 9 年 | 能,合起来满 20 年 |
| 最初的占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占有了 3 年,卖给知道土地是别人的人,这个人又占有了 7 年 | 能,合起来满 10 年,善意且无过失只看最初那个人 |
占有不一定要亲自使用。把土地租给别人,由承租人实际使用,出租的人仍然在占有这块土地,时效照样计算。占有被别人夺走,时效就中断,之前占有的年数作废;但占有人打官司把土地要回来(占有回收之诉),就当作占有一直没断,被夺走的那段时间也算进年数。
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地上权、租赁权这些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也可以时效取得:以权利人的身份平稳、公然地行使这项权利,年数与所有权一样分 10 年和 20 年。例如,有人租用别人的农地,没有取得农地法的许可,租约因此不生效,但承租人一直付着租金耕种。这个承租人也可以时效取得租赁权。
时效完成之前或之后,原所有者把土地卖给了别人,时效取得者要不要先登记才能向买主主张土地归自己,见。
二、权利放着不用,多久会消灭(消灭时效)
借钱给别人的人(债权者)有权要求还钱,却一直没有要求;过了法律规定的年数,欠钱的人(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消灭时效,拒绝还钱:
| 权利 | 从何时算起 | 年数 |
|---|---|---|
| 债权 | 债权者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权利时 | 5 年 |
| 债权 | 可以行使权利时 | 10 年 |
| 除债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 可以行使权利时 | 20 年 |
债权的两个期限同时计算,哪个先到,就按哪个期限判断时效是否完成。
侵害生命或身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一个期限从 10 年延长为 20 年。因不法行为请求赔偿时另有一套期间,见。
※
所有权不会因为消灭时效而消失。土地放着 20 年、30 年不用,仍然是所有者的;只有别人把它时效取得了,所有者才会失去它。
「可以行使权利时」是什么时候
看这笔债权约定什么时候可以请求:
| 约定 | 例子 | 从何时算起 |
|---|---|---|
| 定了具体日期(确定期限) | 某年某月某日还钱 | 那一天到来时 |
| 一定会发生、但不知道哪天发生(不确定期限) | A 的父亲去世时还钱 | 那件事发生时 |
| 不一定会发生(停止条件) | B 考试合格时付钱 | 条件实现时 |
三、怎样阻止时效完成(完成暂缓与更新)
债权者想阻止时效完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催对方付款;债务人自己承认欠债,也会影响时效。这些做法的效果分两种:
- 时效完成暂缓:在一段时间内,即使年数已满,时效也不算完成。已经过去的年数不作废。
- 时效的更新:已经过去的年数作废,从零重新计算。
| 发生了什么 | 效果 |
|---|---|
| 债权者起诉(裁判上的请求) | 诉讼进行期间,时效不完成 |
| 起诉后胜诉判决确定,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裁判上的和解) | 权利得到确定,从诉讼结束时重新计算 |
| 起诉后撤回;法院认为起诉不合法、不审内容就驳回起诉(却下);或者审理后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而驳回(棄却,即败诉) | 权利没有得到确定,不重新计算,只是从诉讼结束时起 6 个月内不完成 |
| 在法院外催对方付款(催告),例如寄内容证明邮件 | 从催告时起 6 个月内不完成;这 6 个月里再催一次,不会再延长 |
| 债务人承认欠债,例如先还一部分、请求宽限 | 从承认时起重新计算 |
| 婚姻结束(权利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 | 离婚等婚姻结束后 6 个月内不完成 |
债务人承认欠债,只是认可对方有这项权利,并没有处分什么财产。所以承认的人即使只是在处分财产上受到限制(例如被保佐人),或者没有处分的权限,承认照样有效;被保佐人没有保佐人同意,单独作出的承认也有效。
四、时效完成后,要不要主张(援用与放弃)
年数满了,法院也不会主动按时效来判,要由因时效受益的人出面主张,这叫援用。援用之后,时效的效果从起算的那一天起发生:时效取得的人,被当作从开始占有那天起就是所有者。
对消灭时效来说,除了债务人本人,与这项权利的消灭有正当利益的人也可以援用:
| 谁 | 能否援用 |
|---|---|
| 债务人 | 能 |
| 保证人 | 能 |
| 物上保证人:用自己的不动产为别人的借款设定抵当权的人 | 能 |
| 第三取得者:买下已经设有抵当权的不动产的人 | 能 |
| 诈害行为的受益人:债务人明知会损害债权者仍把财产转给的人,债权者请求取消这次转让时 | 能 |
| 后顺位抵当权者:同一不动产上排在后面的抵当权者 | 不能 |
排在前面的抵当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后顺位抵当权者就能往前排,不动产被竞卖时分到的钱会变多。这只是附带的好处,后顺位抵当权者不能因此援用那笔债权的消灭时效。
时效带来的好处可以放弃,但不能在时效完成之前放弃。借钱时约定「将来不主张时效」,这个约定无效。时效完成之后才能放弃,而且只对放弃的人有效:债务人(主债务人)放弃了,替主债务人作保的保证人仍然可以援用。
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承认了欠债,例如还了一部分,即使当时不知道时效已经完成,也不能再援用这个时效。因为债权者看到债务人承认,会以为债务人不打算主张时效了。
五、其他考过的规定
| 事项 | 结论 |
|---|---|
| 被骗而自愿把占有交给别人 | 不算占有被夺走(侵夺),不能提起占有回收之诉 |
| 承租人把房子关起来,不让出租人进入 | 出租人通过承租人占有(间接占有),承租人本来就占着房子,出租人的占有没有被夺走,不能提起占有回收之诉 |
| 占有人死亡 | 占有当然移转给继承人(相続人),继承人知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都一样 |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某人一直占着别人的一块土地,没有靠暴力,也没有偷偷摸摸。选择占有人怎样开始占有、当时知不知道土地属于别人,以及后来发生的事,看看他要占有多少年才能主张取得所有权。
占有满 10 年可主张取得
开始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占有满 10 年就可以主张取得所有权。中途得知实情、把土地租给别人使用,都不影响。
本节练习
做对 0 / 7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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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4 张开始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取得时效要占有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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