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履行与契约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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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套房子,卖方交房、买方付款,两件事绑在一起。事情可能在几个环节出岔子:到期卖方不交房,或者交不了;签约交了定金(手付金)后有一方想反悔;交房前房子因火灾等双方都没有责任的原因;交房后才发现房子漏雨、不合约定。出事后,先看自己还要不要履行、能不能解除或请求赔偿;交付的东西不合约,还能不能要求修补。请求赔偿须有对方的归责事由,解除则不要求。
这一节先讲到期不履行时双方各能采取什么办法,再讲定金与交房前的灭失,最后讲交房后才发现房子不合约定。
按约定应当做某件事的一方叫债务人;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去做,就是债务不履行。同一个人在一项债务上是债务人,在另一项上是债权人:
| 卖方 | 买方 | |
|---|---|---|
| 债务(应当做的事) | 交付房屋 | 支付 |
| 债权(可以向对方请求的事) | 请求支付代金 | 请求交付房屋 |
一、迟交、交不了和拒收,分别怎么判断
| 形态 | 情形 | 例 |
|---|---|---|
| 履行迟滞 | 能履行,却过了履行期还没有履行 | 约定 5 月 1 日交房,到期没有交 |
| 履行不能 | 已经无法履行 | 约定交付的房屋在交付前烧毁 |
还有一种情形:签约时约定交付的房屋其实已经不存在,例如签约前一天房屋就已经烧毁,契约一成立就注定无法履行(原始的不能)。这时买方同样可以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与其他情形一样,前提是卖方有归责事由(见下文二)。
履行迟滞从什么时候起
| 履行期的约定 | 债务人从什么时候起负迟滞责任 |
|---|---|
| 确定期限(例:5 月 1 日) | 期限到来时 |
| 不确定期限(例:某人去世时) | 期限到来后受到履行请求时,或知道期限已到来时,以两个时点中较早的为准 |
| 没有约定期限 | 受到履行请求时 |
陷入迟滞后,债务人的责任加重:迟滞期间因双方都没有责任的事由(例如邻家失火延烧)而履行不能的,视为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原本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债权人拒收后,谁承担增加的费用和灭失风险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债权人却拒绝受领或无法受领,叫受领迟滞。此后增加的履行费用全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保管要交付的特定物(例如房屋)时,只须尽到与保管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
受领迟滞期间,因双方都没有责任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视为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不能以此解除契约,自己那一方的债务也照样要履行。例如买方拒收后房屋被邻家失火烧毁,买方不能解除,仍要付房款。
二、债务不履行后,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但不履行是由不能归咎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债务人没有归责事由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人自己对不履行或损害的发生、扩大也有过失的,裁判所考虑这一点来决定赔偿责任与赔偿额,这叫。
金钱债务(例如支付代金)迟延时,没有约定利率的,赔偿额按债务人陷入迟滞时的法定利率计算;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按约定利率。法定利率起初定为年 3%,此后以 3 年为一期按法务省令调整。
三、债务不履行后,能解除契约吗
要解除契约,一方向对方表示解除(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对方同意;表示之后不能撤回。
| 情形 | 能否解除 | 要不要先催告 |
|---|---|---|
| 履行迟滞 | 能 | 要:定合理的期间(相当期间)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才能解除 |
| 催告期间过后,剩下没履行的部分从契约内容和交易常识看只是轻微的 | 不能 | — |
| 全部履行不能 | 能 | 不要 |
|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全部履行 | 能 | 不要 |
| 债务的一部分不能履行,或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一部分,只靠剩下的部分达不到契约目的 | 能 | 不要 |
| 过了特定日期履行就没有意义(例:婚礼当天要穿的礼服),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 | 能 | 不要 |
| 即使催告,债务人显然也不会作出足以达到契约目的的履行 | 能 | 不要 |
| 不履行是由债权人的归责事由造成的 | 不能 | — |
解除不问债务人有无归责事由,但不履行由债权人自己造成时,债权人不能解除。损害赔偿则要求债务人有归责事由。
解除后,双方要返还什么
- 双方都要把受领的东西还给对方(原状恢复)。返还金钱的,要附上自受领时起的利息;返还物品的,要连同受领后产生的果实(例如把房屋出租得到的租金)一并返还;使用这件物品得到的利益也要返还。
- 双方要同时返还:一方不返还,另一方也可以拒绝返还(同时履行,见下文六)。
- 解除之后仍有损害、且债务人有归责事由的,可以另外请求损害赔偿,解除不妨碍损害赔偿。
- 卖方解除契约之前,买方可能已经在房屋上为第三者设定了权利,例如为银行设定抵当权。这样的第三者已经办了登记的,卖方不能以解除为由要求他放弃这项权利(不能),见。
四、交了定金(手付金)后,什么时候之前还能解除
签约时,买方常先交给卖方一笔。当事人没有另作约定的,这笔定金是解约定金(解約手付):双方都可以凭它解除契约,不需要对方有债务不履行,也不需要说明理由。
| 谁解除 | 怎么做 |
|---|---|
| 买方 | 放弃已经交付的定金 |
| 卖方 | 向买方实际提供定金的双倍金额,只口头表示「以后付双倍」不够 |
定金解除只能在对方着手履行之前进行,例如买方已经支付了中间金,卖方就不能再用定金解除。要看的是对方有没有着手:自己已经着手履行、对方还没有着手的,仍然可以解除。
| 定金解除 | 因债务不履行解除 | |
|---|---|---|
| 要不要对方不履行 | 不要 | 要 |
| 什么时候之前可以解除 | 对方着手履行之前 | 没有这项限制 |
| 能否另外请求损害赔偿 | 不能,得失就是这笔定金 | 能(债务人有归责事由时)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时,定金还有成交总价 20% 的上限等限制,民法本身没有这个上限,见。
五、交房前房屋灭失,买方还要付款吗
契约成立后、交房之前,房屋因地震或邻家失火延烧等双方都没有责任的原因烧毁,卖方已经无法交房。这笔损失由谁承担,叫危险负担。民法的答案是:买方可以拒绝支付代金。买方想让付款的义务彻底消灭的,可以解除契约;全部履行不能时解除不需要催告,也不问卖方有无归责事由(见上文三)。
| 房屋在什么时候、因为谁的原因灭失 | 买方能怎么做 |
|---|---|
| 交付前,双方都没有责任 | 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解除契约 |
| 交付前,卖方有归责事由 | 属于债务不履行:可以解除,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 交付前,买方有归责事由 | 不能拒绝付款,也不能解除 |
| 交付后,双方都没有责任 | 不能拒绝付款,也不能以此向卖方追究责任(包括下文七的契约不适合责任) |
房屋因买方的归责事由灭失、卖方因不必再交房而得到利益的,卖方要把这部分利益偿还给买方。买方拒收之后灭失的,按上文一的受领迟滞处理,同样要付款。
六、对方还没履行,自己能拒绝履行吗
双方互负债务的契约中,对方没有提出履行之前,自己可以拒绝履行,这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它要求两个债务出自同一个契约,而且对方的债务已到(应当履行的期限)。
| 两个债务 | 是否同时履行 |
|---|---|
| 买方支付代金,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 是 |
| 契约解除后双方的原状恢复 | 是 |
| (履行债务)与交付受领证书 | 是 |
| 弁済与返还债权证书(借条等) | 不是,先弁済 |
| 承租人交还房屋与出租人返还押金(敷金) | 不是,先交还房屋 |
七、买到的房屋或土地不合约,能要求什么
买卖的对象叫标的物,例如房屋或土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在种类、品质或数量上不符合契约内容,或者移转给买方的权利不符合契约内容(例如土地上附着契约没有提到的他人权利)时,卖方负契约不适合责任。旧法叫瑕疵担保责任,只管「隐藏的」瑕疵;现行法先看交付内容是否符合契约。买方订约时知道问题,或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并不自动免除卖方责任;不适合由买方造成的情形见下文。
买方可以请求追完:让卖方修补、交付替代物或补足不足的部分。只要不给买方增加过重的负担,卖方可以改用与买方请求不同的方法追完。卖方不追完时,买方原则上先定合理期间催告,再按不适合的程度行使(请求减价);不必催告的情形见下文。
解除与损害赔偿各按上文的条件判断,不必先请求追完或减价。解除原则上要先催告,不适合轻微时不能解除;卖方有归责事由、买方还有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
四种救济对卖方的要求不同:
| 救济 | 是否要求卖方有归责事由 |
|---|---|
| 追完请求 | 不要求 |
| 代金减额请求 | 不要求 |
| 解除 | 不要求 |
| 损害赔偿 | 要求 |
不适合是由买方的归责事由造成时,买方不能请求追完、减价,也不能解除。
代金减额请求原则上要先催告追完,下面四种情形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请求:
- 追完不可能
- 卖方明确表示拒绝追完
- 过了特定日期追完就没有意义,卖方没有按时追完
- 即使催告,也明显得不到追完
有人对买到的东西主张权利(例如声称土地是自己的),买方可能取得不了或会失去这项权利时,买方可以按危险的程度拒付全部或一部分代金;卖方提供了相当的担保的,不能拒付。
发现不适合后,多久内要通知卖方
| 不适合的内容 | 通知期限 | 权利的消灭时效 |
|---|---|---|
| 种类、品质 | 买方知道不适合时起 1 年内通知卖方,否则不能再追究 | 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起 5 年,或可以行使时起 10 年,以先届满的为准 |
| 数量、权利 | 没有这项通知期限 | 同上 |
1 年从买方知道不适合时起算,不是从交付或工程结束时起算。1 年内要做的只是把不适合的事实通知卖方,不必在这 1 年内提出请求或起诉。
卖方交付时已经知道不适合,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的,不受 1 年通知期限的限制,只要权利还没有因消灭时效而消灭,买方就可以追究。
约定卖方不负责,哪些事仍不能免责
约定卖方不负契约不适合责任的特约原则上有效。但卖方明知却没有告诉买方的事实,以及卖方自己为第三者设定或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特约也不能免责。
宅建业者、买方不是宅建业者时,另受宅建业法的限制:比民法更不利于买方的特约无效,只有把通知期间定为「自交付之日起 2 年以上」的特约例外有效,见。
八、其他考过的规定
| 事项 | 结论 |
|---|---|
| 买回特约(買戻しの特約)的期间 | 不得超过 10 年,约定超过 10 年的缩短为 10 年;没有约定期间的,特约仍有效,须在 5 年内买回 |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买方已付清代金(应付金额),卖方约定 5 月 1 日交付一栋二手房和附带的旧图纸。交付日过后,买方想解除契约。拨动下面的条件,看买方能否解除契约。
可以解除
履行迟滞时定合理的期间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就可以解除。解除不问卖方有无过错;卖方没有过错时,买方只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本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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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8 张约定了确定期限的债务,债务人从什么时候起负迟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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