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近 10 次考试考了 7 题
诊断测试
先测后学 · 本地判定先做一遍再读正文——答错的地方更容易记住。
学习正文
买卖土地,要卖主说「卖给你」、买主说「我买」,双方的意思一致,契约才成立。像这样把想让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意思向对方表达出来,叫意思表示;契约这类由意思表示构成、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叫法律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叫表意人,契约的另一方叫相对方。
问题出在意思表示有毛病的时候:说出口的并不是真心话,或者真心话本身是在搞错、被骗或被逼的情况下形成的。民法按情形分别规定为无效或可以取消,还规定能不能拿无效或取消去后来出现的第三者(例如从买主那里再买下这块地的人)。对抗,就是向契约双方以外的人主张契约无效或已经取消。第三者是否受保护,常常看第三者知不知道实情:
| 说法 | 意思 |
|---|---|
| 善意 | 不知道某件事 |
| 恶意 | 知道某件事,与品德好坏无关 |
| 善意且无过失 | 不知道,而且稍加注意也发现不了 |
| 善意但有过失 | 不知道,但稍加注意就能知道 |
判断的主线是:表意人自己越有责任,越要保护相信了表面情况(例如登记、契约书)的第三者。开玩笑或与相对方串通造假,是表意人自己造出了假象,第三者只要善意就受保护;自己搞错或被骗,表意人多少也有疏忽,第三者要善意且无过失才受保护;被人威胁,表意人没有可责备之处,任何第三者都不受保护。
一、无效和取消有什么不同
无效和取消都会让法律行为失去效力,区别在要不要有人出面:
| 什么时候失去效力 | |
|---|---|
| 无效 | 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不需要谁出面主张 |
| 取消 | 取消之前有效;有权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后,当作从一开始就无效 |
因错误、诈欺、强迫而可以取消的行为,只有表意人本人、表意人的代理人,以及继承人等接过表意人地位的人(承继人)有权取消。相对方不能取消。
契约取消后,双方要把已经从对方那里得到的东西还回去(原状恢复)。例如土地买卖取消后,买主要把登记转回卖主,卖主要退还。这两项义务要同时履行:一方还没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先不履行。
追认与取消权的期限
可以取消的人也可以选择不取消,明确认可这份契约,这叫追认;追认之后就不能再取消。追认要在取消的原因已经消失之后(例如已经摆脱了强迫),而且可以取消的人知道自己有权取消,才有效。
取消权不行使也会消失:从可以追认时起 5 年不行使,或者从作出这个行为时起满 20 年,取消权就因时效消灭。
二、哪些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
意思能力是判断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结果的能力,重度失智或者喝得烂醉的人往往没有。作出意思表示时没有意思能力的,这个法律行为无效。
有没有意思能力,只看作出意思表示那一刻的实际状态,与行为能力是两回事。例如未成年人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可以在某项营业上单独签约;但签约那一刻没有意思能力的,这个行为照样无效。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也无效,例如约定请人去犯罪、事成之后付钱。即使双方都同意,也一样无效。
三、明知不是真心说出的话算不算数(心里留保)
A 开玩笑对 B 说「这块地 1 万日元卖给你」,心里并不想卖。像这样表意人明知不是自己的真心还作出意思表示,叫心里留保。
心里留保原则上有效:B 只听得到 A 说的话,相信了这句话的 B 应当受到保护。但 B 知道 A 不是真心,或者稍加注意就能知道时,意思表示无效。在这种无效的情形下,如果登记已经转到 B 名下,B 又把土地转卖给不知道这是玩笑的 C,A 不能拿这个无效对抗 C。
四、串通签的假契约,能不能对抗第三者(通谋虚伪表示)
A 怕债权者扣押(差押え)自己的土地,与 B 商量好签一份假的买卖契约,把土地的登记转到 B 名下,其实并不想卖。像这样与相对方串通(通谋)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叫通谋虚伪表示,在 A 与 B 之间无效。
可是登记上 B 已经是所有者。C 相信登记,从 B 那里买下这块地,A 就不能拿「那是假买卖、无效」来对抗不知道是假买卖的 C。A 自己参与制造了假象,所以第三者只要善意就受保护,不问有没有过失,第三者也不需要办好登记。
这里的第三者,是以假买卖为基础、与这块土地新产生利害关系的人:
| 人 | 算不算第三者 |
|---|---|
| 从 B 那里买下土地的人 | 算 |
| 扣押了这块土地的 B 的债权者 | 算 |
| 从第三者那里再买下土地的人(转得人) | 算。第三者恶意、转得人善意时,转得人受保护 |
| 租借 B 在这块土地上所盖房子的人 | 不算,租的是房子,与这块土地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第三者善意时,A 也不能拿无效对抗之后从第三者那里买下土地的转得人,即使转得人知道是假买卖也一样。
五、自己搞错了,什么时候能取消(错误)
错误分两种,能否取消的条件不同:
| 种类 | 例子 | 能否取消 |
|---|---|---|
| 说出口的与心里想的不一致(表示行为的错误) | 想卖 100 万日元,却说成 10 万日元;把日元换算成外币时算错,报出的价格不是自己想要的价格 | 错误重要时,可以取消 |
| 心里想的与说出口的一致,但作决定所依据的情况搞错了(动机的错误) | 以为名画是赝品,才以 10 万日元卖出 | 错误重要,并且向相对方表示过自己是以这一情况为前提作决定的(明说或从言行看得出来)时,可以取消 |
所谓重要,是指按这笔交易的目的和一般交易观念(取引上的社会通念)来看,要不是搞错了,表意人就不会作出这个意思表示。
重大过失,是指疏忽得很明显,一般人几乎不会这样搞错。表意人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搞错时,原则上不能取消。但下面两种情形仍然可以取消:
- 相对方知道表意人搞错了,或者相对方自己因重大过失才没发现
- 相对方也搞错了同一件事(共同错误)
表意人以错误为由取消后,不能拿这个取消对抗取消之前出现的、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者;第三者恶意或有过失时,可以对抗。
六、被骗或被逼签的契约,能不能取消(诈欺与强迫)
诈欺是骗人,让对方信以为真而作出意思表示;强迫是威胁,让对方因害怕而作出意思表示。两种都是可以取消,不是一开始就无效。
骗人或威胁的是契约以外的人
A 把土地卖给 B,骗 A 或威胁 A 的却是契约以外的人,B 并没有参与。考题把这叫第三者诈欺、第三者强迫,这里的「第三者」指骗人或威胁人的人,不是后来买地的人:
| 情形 | 卖主能否取消 |
|---|---|
| 别人骗了卖主(第三者诈欺) | 只有买主知道卖主被骗,或者稍加注意就能知道时,才可以取消 |
| 别人威胁了卖主(第三者强迫) | 不问买主知不知道,都可以取消 |
取消之前出现的第三者
A 受 B 的诈欺或强迫把土地卖给 B,B 又转卖给 C,之后 A 才取消契约:
| 取消的原因 | 卖主能否对抗从买主那里买下的人 |
|---|---|
| 诈欺 | 买下的人善意且无过失时不能;知道诈欺,或者不知道但有过失时,可以 |
| 强迫 | 可以,买下的人善意且无过失也一样 |
强迫的受害人没有可责备之处,所以受到更强的保护。无论诈欺还是强迫,C 有没有登记都不影响结论。
取消之后才从 B 那里买下的第三者,与 A 之间按登记先后决定谁优先,见。
七、第三者什么时候受保护
| 情形 | 当事人之间 | 不能对抗的第三者 |
|---|---|---|
| 心里留保 | 原则有效;相对方知道或能够知道不是真心时无效 | 善意的第三者 |
| 通谋虚伪表示 | 无效 | 善意的第三者 |
| 错误 | 可以取消 |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者 |
| 诈欺 | 可以取消 |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者 |
| 强迫 | 可以取消 | 没有,对任何第三者都可以对抗 |
八、附条件、附期限的契约
A 对 B 说:「你明年考过宅建,我就把这栋房子送给你。」像这样让契约的效力取决于将来会不会发生、还不确定的事,叫附条件;取决于将来一定会来的日子(例如「明年 4 月 1 日起」),叫附期限。
| 种类 | 效力什么时候变 |
|---|---|
| 停止条件:条件成就,契约才生效 | 从条件成就时起生效,不溯及到签约时。双方约定溯及的,按约定 |
| 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契约就失效 | 从条件成就时起失效 |
- 条件还没着落时,不能损害对方的期待:考试之前 A 放火烧了房子,B 考过之后,A 要赔偿 B 的损害。
- 故意妨碍条件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吃亏的一方故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对方可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得利的一方用不正当手段让条件成就的,对方可以视为条件没有成就。
- 条件只看债务人自己愿不愿意(例如「我想给的时候就给」)的停止条件,契约无效。
- 签约时 A 已经没有意思能力的,契约从一开始就无效,之后条件成就也不会生效。
期限一般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定:到期之前可以不还,这叫期限利益。债务人可以放弃期限利益提前还,但不能因此损害对方的利益。债务人破产,或者毁坏、减少了担保的,就不能再主张期限利益。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甲把自己的东西卖给乙,签约时搞错了。这个错误很重要:要不是搞错了,甲不会这样卖。选择甲搞错了什么、有没有重大过失、乙知不知道等情况,看看甲能不能以错误为由取消与乙的契约。
甲可以取消
错误重要,甲又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以错误为由取消。乙付没付款都一样。
本节练习
做对 0 / 5官方原题,日文原文附中文对照。正解依据官方公布。
记忆卡
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6 张可以取消的契约,在取消之前是否有效
点击翻面有效,取消后当作从一开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