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弁済
近 10 次考试考了 6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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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借给 B 100 万日元,这就有了一笔「B 欠 A 的钱」。A 是借钱给人的,考题里叫债权人;B 是欠钱的,叫债务人。这笔「找 B 要 100 万的权利」就是债权。
这一节一直沿用这笔钱,讲它会碰到的三件事:A 把债权卖给别人,这叫债权转让(債権譲渡);B 怎么还、还给谁才算还清,按约定履行债务叫;B 手里也有 A 欠的钱时,两笔直接抵掉,这叫。判断题目,始终先弄清谁欠谁、欠多少。
| 称呼 | 本例中是谁 |
|---|---|
| 债权人 | A:借钱给人、有权要钱的人 |
| 债务人 | B:欠钱的人 |
| 转让人 | A:把债权卖出去的人 |
| 受让人 | C:从 A 手里买下债权的人 |
一、A 能把「B 欠我的钱」卖给 C 吗?
能。债权转让只要 A 和 C 两人订立契约,不需要 B 同意。对 B 来说,钱还是那么多,只是换了个人来要。
还没有发生的债权也能卖,例如今后一年的房租,只要按种类、金额、期间等认得出是哪一笔。到时候债权一发生,就直接归 C。
C 什么时候能找 B 要钱?
A 和 C 签了契约,C 就取得了债权;但 B 不知道这件事,突然有个陌生人上门要钱,B 没法判断真假。所以 C 要先具备要件(向契约以外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所需的条件),才能找 B 要钱:
- A 通知 B,或者 B 表示知道了(承诺),有一个就行。承诺只是表示知道有这次转让,不是同意。
- 通知必须由转让人 A 发出。C 自己去通知,B 无从判断真假,不算;C 以 A 的代理人身份发出的,可以。
- B 的承诺,向 A 说或向 C 说都可以。
A 把同一笔债卖给了 C 和 D,谁优先?
这时 C 和 D 争的是同一笔钱,D 是 C 以外的第三者。要胜过 D,通知或承诺必须用附确定日期的证书,典型是内容证明邮件。普通书面的日期可以事后倒填,确定日期是公家证明过的,改不了。
两边的通知都附了确定日期时,看通知送到 B 的先后,不看证书上写的日期。外人想知道这笔债归谁,只能去问 B,所以以送到 B 的时间为准。
B 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还给 A 了呢?
B 不会因为转让吃亏。接到通知(或作出承诺)之前,B 本来就能对 A 主张的事由,照样可以对 C 主张。例如 B 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还给 A,可以对 C 说「已经还清了」。
A 和 B 说好「这笔债不许卖」,A 还是卖了呢?
B 可能不想换债主,所以 A 和 B 可以事先约定不许转让,或者限制转让(转让限制的意思表示,旧法叫转让禁止特约)。A 违反约定卖了,转让仍然有效,只是 B 受到下面的保护:
| 买下债权的人 | B 可以怎么做 |
|---|---|
| 知道有这个约定,或者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却没注意(重大过失) | 可以不给钱;已经还给 A 的,也可以对买方主张已经还清 |
| 不知道,也没有重大过失 | 不能拒绝,必须给钱 |
知不知道,按每个人各自判断。C 知道,但 C 又把债权卖给了不知道、也没有重大过失的 E,B 就不能拒绝给 E 钱。
这笔债是钱的话,B 不确定该给谁时,可以把全额交到,这叫,交了就算还清。之后 B 要通知 A 和 C,不得迟滞;供托所里的钱只有买下债权的 C 能领。
二、一笔债有哪几种方式消灭?
| 方式 | 是什么 |
|---|---|
| 弁済 | B 照约定还钱 |
| A 同意后,B 拿别的东西抵 | |
| 供托 | B 把钱交到供托所 |
| 更改 | 消灭原来的债权,另外成立一笔新的 |
| 免除 | A 单方面不要了 |
| 混同 | 因继承等,A 和 B 成了同一个人,自己欠自己 |
| 相殺 | 双方互欠,按相同金额一并抵掉 |
下面讲考得最多的弁済和相殺。
三、谁来还、还给谁才算还清?
B 的亲友能替 B 还吗?
债务不一定要 B 本人还,别人也可以替 B 还,这叫第三者弁済。B 或 A 不愿意时还能不能硬还,看替 B 还的人有没有切身利害(正当利益):
| 替 B 还的人 | B 不愿意 | A 不愿意 |
|---|---|---|
| 有正当利益 | 可以还 | 可以还 |
| 没有正当利益 | 原则上不能 | 原则上不能 |
保证人不替 B 还,自己就要被 A 追着要钱;拿自己的不动产为 B 的借款作担保的人(物上保证人),以及从 B 手里买下设了抵当权的不动产的人(第三取得者),不替 B 还,不动产就可能被竞卖。这些人都有正当利益,B 或 A 不愿意也能还。
B 的亲友这类没有正当利益的人,有两个例外:
- 违反了 B 的意思,但 A 不知道 B 不愿意的,还了就有效。
- 违反了 A 的意思,但这个人是受 B 委托来还、且 A 知道受托的,还了也有效。
债务本身只能由 B 亲自履行(例:只能由本人提供的劳务),或者 A 和 B 约定不许别人代还的,谁都不能替 B 还。
B 还错了人,算不算还清?
钱要还给有权收钱的人(受领权人),也就是 A 本人,或者 A 授权代收的人。还错了人,原则上不算,要再还一次。例外有两种:
| B 把钱给了谁 | 算不算还清 |
|---|---|
| 按一般交易观念看起来就像有权收钱的人(具有受领权人外观的人) | B 不知道对方没有权利(善意),又没有过失的,算 |
| 其他没有权利收钱的人 | 不问 B 有没有过失,A 实际得到多少好处,就算还了多少(例:收钱的人把钱转交给了 A) |
例如带着存折和印章来取款的人,或者自称 A 的继承人(相続人)、拿出看似真实文件的人,都可能看起来像有权收钱;还要结合交易情形判断。B 已经尽到注意仍然被骗,法律保护的是 B。
拿别的东西抵,或者想还还不了,怎么办?
代物弁済:B 本来该还 100 万,A 同意改收一辆汽车,汽车交出后,债务就消灭了。关键是要和 A 订立契约,B 不能自己拿别的东西硬抵。拿不动产抵的,过户登记完成时债务才消灭;其他东西,实际交出时消灭。
供托:B 想还钱,却因为 A 那边的原因还不成时,可以把钱交到供托所,交出时债务就消灭。除了前面讲的「说好不许卖还卖了」的钱,能供托的情形还有三种:
- B 去还钱,A 拒绝收
- A 没法收
- B 无从知道谁是债权人(B 自己有过失的除外)
四、B 手里也有 A 欠的钱:相殺
B 欠 A 100 万,后来 A 又向 B 买东西,欠了 B 70 万。B 向 A 说「抵了吧」,两笔在 70 万的范围内一并消灭,B 只剩欠 A 30 万,不必各付一次钱。
站在说「抵了吧」的人这边看:拿来抵的是别人欠我的钱,叫自动债权;被抵掉的是我欠别人的钱,叫受动债权。这里是 B 提出相殺,A 欠 B 的 70 万是自动债权,B 欠 A 的 100 万是受动债权。反过来由 A 提出,两者就对调。
什么时候能抵,怎么抵?
两笔要是同一种东西,典型是钱对钱。另外看还钱的期限():
- 别人欠我的(自动债权)必须已到弁済期:没到期就相殺,等于逼对方提前还钱,所以不行。
- 我欠别人的(受动债权)没到期也行:我自己放弃期限利益(到期前不必还钱的利益),提前还就是了。
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的债,债权人随时可以要,当作已经到期,拿来抵、被抵掉都可以。
- 一方向对方说一声就行,不需要对方同意。
- 不能附条件或期限,例如「下个月起抵」不行。
- 抵了之后,两笔当作从最初能抵的那一刻起就已消灭。
- 已经过了时效的债,只要过时效之前双方曾经能抵,仍然可以拿来作自动债权。双方本来就能抵,往往就不会特意去要钱,这份期待受保护;过时效之前从来没能抵过的,不行。
打伤了人,能拿别的债抵掉赔偿吗?
下面两种损害赔偿,加害人不能拿自己对受害人的别的债权去抵:
- 存心害人(恶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 伤人、害命(侵害生命、身体)造成的损害赔偿
伤了人要让受害人实际拿到钱去治病,不能一句「你也欠我钱,抵了」就打发掉。反过来,受害人拿自己的赔偿债权作自动债权去抵,可以。
A 的债被扣押(差押え)或转让之后,B 还能抵吗?
换一种情形:A 自己也欠 F 钱不还,F 向法院申请,扣押了「B 欠 A 的 100 万」。扣押之后,B 不能再还给 A,要把钱交给 F,F 拿它抵 A 欠 F 的钱。A 把这笔债卖给 C 的情形也类似,钱要交给 C。
这时 B 能不能拿「A 欠 B 的钱」去抵,对 F 或 C 说「我的债已经抵掉了」?看 B 拿到这笔债的时间:
- 扣押或转让通知之前就有:B 早就指望「A 不还我,我欠 A 的也不还,两边抵掉」,这份期待是正当的,不能因为 F 来扣押、C 来要钱就落空,所以能抵。
- 之后才有:扣押之后,这笔钱已经定给 F 了。B 要是能拿事后才冒出来的债去抵,F 就一分钱拿不到;谁都可以在扣押后低价收一笔对 A 的债来抵,扣押就形同虚设。所以原则上不能抵。
细分如下,转让时多一种能抵的情形:
| B 对 A 的债权 | A 的债被扣押 | A 的债被转让 |
|---|---|---|
| 扣押前/转让通知送到 B(或 B 承诺)前就有 | 能抵 | 能抵 |
| 之后才有,但起因在之前(例:之前订的契约日后产生的债) | 能抵 | 能抵 |
| 之后才有,起因也在之后,但和被转让的那笔债出自同一份契约 | 不能 | 能抵 |
| 之后才有,起因也在之后,也不出自同一份契约 | 不能 | 不能 |
| 之后才从别人手里买来(即使起因在之前) | 不能 | 不能 |
起因在之前的,B 签约时就已经能预料到这笔债,期待同样早就有了。从别人手里买来的,B 本人是在扣押或通知之后才拿到,之前没有期待,所以起因再早也不能抵。
出自同一份契约这一种只适用于转让。例:A 把今后卖东西给 B 所得的债权,预先卖给了 C,并通知了 B。之后 A 和 B 才订立买卖契约,A 交出的东西不符合契约内容,B 因此对 A 取得损害赔偿债权。这笔债的起因在通知之后,但和 C 买下的代金债权出自同一份买卖契约,B 可以拿它抵,对抗 C。
看的是拿到这笔债的时间,不是说「抵了吧」的时间。B 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就有了这笔债,接到通知后才向 C 提出相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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