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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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是出租人让承租人使用、收益某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契约终了时返还该物的契约。租赁物换了主人时,要判断承租人能否向新主人主张继续使用;承租人转租后,转借人能否继续使用,又取决于原租赁如何终了。退租时,还要分别处理交还租赁物、恢复损伤和返还押金(敷金)。
为了拥有建筑物而租用土地,或者租用建筑物时,借地借家法的规定优先(见、),借地借家法没有规定的部分仍适用民法。材料堆放场、露天停车场这类土地租赁,只适用民法。
一、租赁能持续多久,何时可以提出解约?
租赁的存续期间最长 50 年,约定更长的也缩为 50 年;可以更新,更新后的期间同样不超过 50 年。民法没有设下限。普通借地权最短 30 年、建筑物租赁没有上限,都是借地借家法的特别规定。
没有约定期间的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约,从提出之日起经过下列期间终了:
| 租赁的对象 | 提出解约后经过多久终了 |
|---|---|
| 土地 | 1 年 |
| 建筑物 | 3 个月 |
| 动产 | 1 日 |
建筑物由出租人提出解约时,借地借家法另外要求,终了也延到 6 个月后。
约定了期间的,期间内原则上不能提出解约;双方约定保留了期间内解约的权利时,才适用上面的期间。
二、第三者出现或当事人更替时,租赁怎么办?
不动产的租赁办了登记,就可以向第三者(例如此后买下这块不动产的人)主张自己的租赁权(第三者)。租赁权的登记要出租人配合,实务上很少办理;借地借家法另设了对抗要件:借地看土地上有没有以承租人自己名义登记的建筑物,建筑物的租赁看建筑物是否已经交付给承租人。
具备对抗要件的承租人,遇到第三者妨害使用时可以请求停止妨害,租赁物被第三者占据时可以请求返还。承租人即使不具备对抗要件,也可以代出租人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请求第三者停止妨害。
出租人转让不动产后,谁来当出租人?
租赁已具备对抗要件后,出租人把不动产转让给他人的,出租人的地位随之移转给受让人,不需要承租人承诺。受让人要向承租人主张自己是出租人(例如请求租金),须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受让人还要承继两项义务:返还押金(敷金),以及偿还承租人支出的必要费、有益费(见下文三)。
租赁没有对抗要件时,出租人的地位不会随转让自动移转;但不论有没有对抗要件,出租人(转让人)与受让人都可以合意移转出租人的地位,同样不需要承租人承诺。
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租赁会终了吗?
租赁权与出租人的地位都由继承人承继。出租人死亡、承租人死亡,租赁都不因此终了。
三、租金、修缮和垫付费用怎样处理?
没有特约时,建筑物与宅地的租金在每月月末支付当月的部分,是事后支付;其他土地在每年年末支付。
修缮:出租人要负责修缮,让承租人能够使用;如果是承租人的责任(归责事由)导致需要修缮,出租人不负这项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而修缮时,承租人不能拒绝。需要修缮或者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须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已经知道的除外。
需要修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
- 承租人已经通知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已经知道,出租人却在合理的期间(相当期间)内没有修缮
- 情况急迫
承租人垫付的费用何时能要回?
| 费用 | 例 | 何时请求出租人偿还 |
|---|---|---|
| 必要费:维持租赁物可以使用所需的费用 | 修理漏雨的屋顶 | 支出后立即 |
| 有益费:提高租赁物价值的费用 | 把地板换成更好的材料 | 租赁终了时,价值增加仍存在的,按出租人的选择偿还支出额或增加额 |
租赁物不能使用时,租金和契约会怎样?
租赁物一部分等而不能使用收益,且不是承租人的责任时,租金按不能使用收益的部分的比例自动减少,不需要承租人请求。剩下的部分达不到租赁的目的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契约;这一解除不问承租人有无责任。租赁物全部不能使用收益时,租赁随之终了。
四、退租时,损伤与押金怎样处理?
租赁被解除时,解除只向将来生效:已经过去那段期间的租赁照样算数,出租人收下的租金不必返还;有损害的,照样可以请求赔偿。
租赁终了时,承租人要把受领后租赁物上产生的损伤恢复原状,但下面三种不在其内:
- 通常使用收益产生的损耗(通常损耗),例如家具在地板上压出的痕迹
- 经年变化,例如日晒造成的壁纸褪色
-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损伤
要让承租人负担通常损耗的修补,须双方明确约定这项特约。契约里只写一句「承租人负原状恢复义务」,还不足以让承租人负担通常损耗。
承租人违反契约本旨使用收益造成的损害,出租人要在收回租赁物起 1 年内请求赔偿;承租人支出的费用,同样要在出租人收回起 1 年内请求偿还。转借人违反用法造成的损害,出租人也可以向承租人请求。
押金(敷金)怎样充抵、返还和承继?
押金是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用来担保租金等由租赁所生的金钱债务的钱,不论名目叫什么。
| 事项 | 规则 |
|---|---|
| 用押金充抵未付租金 | 出租人可以;承租人不能请求出租人这样充抵 |
| 何时返还 | 租赁终了并且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或者承租人经承诺合法转让租赁权时 |
| 返还多少 | 押金扣除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未付金钱债务后的余额 |
交还租赁物在先,返还押金在后,两者不是同时履行的关系。承租人不能以押金还没有返还为由拒绝交还房屋。
当事人更替时押金的去向不同:
| 情形 | 押金的返还义务 |
|---|---|
| 出租人把房屋转让给他人,出租人地位移转 | 由新出租人承继 |
| 承租人经承诺把租赁权转让给他人 | 不移给新承租人;出租人要向原承租人返还余额 |
五、租赁权能否转让或转租,之后又会怎样?
承租人把租赁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转租,须经出租人承诺。未经承诺让第三者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约;但还不至于破坏双方信赖关系、不足以认定为背信行为的特别情形下,不能解除。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同样如此,拖欠还不足以破坏信赖关系的,也不能解除。
未经承诺的转租如果因不足以破坏信赖关系而不能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此后合意解除,也不能以此要求转借人交出租赁物。但合意解除时,出租人已经可以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除外。
借地上的承租人把自己的建筑物出租给别人,不是转租土地。他仍是为了拥有建筑物而使用这块土地,不需要出租人承诺。
经承诺转租后,出租人与转借人是什么关系?
经承诺转租后,转借人要直接向出租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付租金),但以承租人(转租人)在原租赁中对出租人负的债务为限。原租金月 10 万日元、转租租金月 15 万日元时,出租人可以直接向转借人请求,但以 10 万日元为限。转借人不能以已经向承租人预付了租金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仍然可以向承租人请求租金。
原租赁终了时,转借人能否继续使用,看原租赁是怎样终了的:
| 原租赁怎样终了 | 出租人能否以此要求转借人交出租赁物 |
|---|---|
| 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解除 | 不能。但解除当时出租人已经可以因承租人的债务不履行而解除的,能 |
| 因承租人的债务不履行而解除 | 能。解除前不必先催告转借人、给他代付租金的机会 |
| 建筑物租赁期间届满或提出解约 | 能,但须先通知转借人,通知后满 6 个月转租才终了(借地借家法) |
合意解除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两人商量的结果,不能用来让没有过错的转借人失去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债务不履行而解除则不同:原因在承租人自己,而转借人的使用本来就建立在承租人的租赁权上,租赁权没了,转借人也不能继续使用。
六、租赁与使用借贷(使用貸借)有什么不同?
无偿借用他人之物,是使用借贷。两者都只要双方合意就成立(诺成契约),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 事项 | 租赁 | 使用借贷 |
|---|---|---|
| 对价 | 有偿(租金) | 无偿 |
| 借地借家法 | 适用 | 不适用 |
| 对抗第三者 | 可以(登记等) | 不能 |
| 通常必要费 | 出租人负担 | 借用人负担 |
| 借用人(承租人)死亡 | 继承人承继 | 契约终了 |
| 出借人(出租人)死亡 | 继承人承继 | 继承人承继 |
| 让第三者使用 | 须出租人承诺 | 须出借人承诺 |
| 标的物不符合契约 | 出租人负担保责任 | 原则上不负 |
| 交付前解除 | 不能任意解除 | 没有采用书面的,出借人可以解除 |
使用借贷建立在对借用人本人的信赖上,所以借用人死亡即终了;出借人一方死亡则不影响。借用人不付对价,所以法律推定:双方确定要借哪件物品时,它是什么状态,出借人就按那个状态交付。出借人因此原则上不负担保责任(交付的东西不符合契约时要负的责任)。借用人随时可以解除使用借贷。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承诺转租给丙,丙住在里面。后来甲乙之间的租赁被解除,甲要求丙交出房屋。拨动下面的条件,看甲能否要求丙交出房屋。
丙可以继续住
乙没有违约,甲乙合意解除不能对抗经承诺的转借人丙,丙可以继续使用。若甲当时已有因乙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即使甲乙合意解除,甲也能要求丙交出房屋。
本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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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强化记忆 · 25 张民法上租赁存续期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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