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JI
按科目对数字
各节里的稳定数字按科目集中在这里。每个数字都连着它适用的条件。
难记的几组数另有记忆口诀;「以上」「超过」「未满」这类边界写法,见陷阱词。
免许与宅建士
免许和宅建士证的有效期都是 5 年,但「90 日前至 30 日前」的更新申请期间只有免许才有。各种届出多是 30 日内,专任宅建士不足时则是 2 周内补足。欠格的 5 年大多从事由结束那天往后数,只有不正行为是从申请时往回数。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宅建业免许的有效期与更新 | 有效期 5 年;更新申请期间为期满的 90 日前至 30 日前。期间内已经申请但期满时处分尚未作出的,原免许继续有效 |
| 宅建业者名簿的变更 | 商号或名称、役员等姓名、事务所名称与所在地、专任宅建士姓名等发生变化时,须在 30 日内届出 |
| 免许的欠格(5 年) | 因三大恶事被取消免许:取消之日起 5 年;听闻公示后抢先废业:届出之日起 5 年,公示日前 60 日以内当过该法人役员的人一并欠格;被处刑罚:刑执行完毕或免除之日起 5 年;脱离暴力团:脱离之日起 5 年;不正·显著不当行为:申请前回溯 5 年。缓刑期满、破产复权时当场解除,不再等 5 年 |
| 废业等届出 | 死亡、破产、解散、废业、合并消灭均须在 30 日内届出。只有死亡从继承人知道之日起算,其余从事由发生之日起算 |
| 从考试合格到宅建士证 | 资格登録须有 2 年以上实务经验,或持修了日起 10 年内有效的登録实务讲习修了证;考试合格后 1 年内首次申请宅建士证时免修法定讲习 |
| 宅建士登録的欠格 | 用不正手段取得登録、违反事务禁止处分等三种理由受登録消除处分的,消除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登録;因破产、刑罚等欠格事由被消除的,不另加 5 年;事务禁止期间内自己申请消除的,只须等原禁止期间(最长 1 年)届满 |
| 宅建士证的有效期与更新 | 有效期 5 年;更新须修完申请前 6 个月内实施的法定讲习。这里没有宅建业免许的「90 日前至 30 日前」申请期间 |
| 专任宅建士的配置 | 事务所须配置成年专任宅建士,人数为从业人员的 1/5 以上;不足后须在 2 周内补足。签约或受理契约申请的一定案内所等须配置 1 人以上 |
| 案内所等的届出 | 签约或受理申请的案内所等,须在业务开始的 10 日前向免许权者与所在地知事届出;自己做一批分售的数量标准为 10 区画以上的宅地或 10 户以上的建筑物 |
| 从业人员名簿与帐簿的保存 | 从业人员名簿自最后记载日起保存 10 年;帐簿自各事业年度末关闭后通常保存 5 年,自任卖主的新建住宅相关帐簿保存 10 年 |
判一判:做 13 道过去问
营业保证金与保证协会
自己供托营业保证金,或加入保证协会缴分担金,金额都分主事务所与从事务所两档。补足多是 2 周(特别分担金是 1 个月),失去社员地位后自行供托是 1 周;取回前的公告两边都是 6 个月以上。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营业保证金 | 主事务所 1000万日元;每处从事务所 500万日元。包括从事务所份额在内,全额供托到主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交易相对方受还付时也以这笔全额为限,不按事务所分开计算 |
| 营业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评价 | 按券面金额折算:国债 100%;地方债等 90%;其他有价证券 80% |
| 营业保证金的补充供托 | 还付后出现不足时,收到免许权者通知起 2 周内补充供托;供托之日起 2 周内向免许权者届出 |
| 营业保证金的取回 | 原则上取回人须公告 6 个月以上的债权申报期间;二重供托、加入保证协会,或取回事由发生之日起满 10 年时不必公告 |
| 弁済业务保证金分担金 | 主事务所 60万日元;每处从事务所 30万日元。须在拟加入之日以前纳付,业者向保证协会纳付时只能使用金钱 |
| 取得免许后未届出营业保证金供托 | 取得免许后 3 个月内仍未届出时,免许权者必须催告;催告到达后 1 个月内仍未届出时,可以取消免许 |
| 协会供托弁済业务保证金 | 保证协会自收到分担金之日起 1 周内供托到东京法务局 |
| 加入保证协会后新设事务所 | 自事务所设立之日起 2 周内纳付该处的弁済业务保证金分担金;逾期将失去社员地位 |
| 弁済还付后的还付充当金 | 自收到保证协会通知之日起 2 周内纳付;逾期将失去社员地位 |
| 特别弁済业务保证金分担金 | 收到协会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纳付;逾期将失去社员地位 |
| 失去保证协会社员地位 | 自失去社员地位之日起 1 周内自行供托营业保证金;协会返还分担金前须公告 6 个月以上 |
判一判:做 16 道过去问
媒介契约
专任与专属专任的数字成对出现:报告的 2 周与 1 周计休业日,登记的 7 日与 5 日不计。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专任媒介契约、专属专任媒介契约 | 有效期最长 3 个月;约定更长时缩短为 3 个月。更新也须由委托人提出,每次最长 3 个月,不能约定自动更新 |
| 业务处理状况报告 | 专任媒介:2 周至少 1 次;专属专任媒介:1 周至少 1 次,均计休业日 |
| 登记到指定流通机构 | 专任媒介:7 日内;专属专任媒介:5 日内,均不计休业日及缔约日 |
判一判:做 6 道过去问
重要事项说明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支付金或预收金的保全措施 | 金额未满 50万日元时,无须说明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其概要 |
| 建筑物状况调查 | 既有建筑物的买卖、交换或租赁,说明过去 1 年内是否实施过调查,实施过的还要说明结果概要;钢筋混凝土造、钢骨钢筋混凝土造的共同住宅等为 2 年 |
判一判:做 4 道过去问
自任卖主的限制
这一组都限于宅建业者自任卖主、买方为一般人的情形。20% 有两处:一处管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与违约金的合计,一处管定金。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 从宅建业者依法交付书面告知之日起算 8 日;没有依法告知,8 日不会因签约而自动开始。买方的撤回或解除在书面发出时生效 |
|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与违约金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买方为一般人时,两者事先约定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成交总价的 20%;超出部分无效 |
| 定金的金额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买方为一般人时,不得收取超过成交总价 20% 的定金 |
| 契约不适合责任的期间特约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买方为一般人时,可以约定买方须在物件交付之日起 2 年以上的期间内通知;比这更不利于买方的特约无效 |
| 无需采取定金等保全措施 | 买方尚未取得登记时,累计收取的定金等在未完成物件中须为总价 5%以下且 1000万日元以下;完成物件须为 10%以下且 1000万日元以下。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 分期付款销售的解除 | 分期付款销售指交付后在 1 年以上的期间内分 2 次以上支付。买方迟延时,卖方须以书面催告并给出 30 日以上的期间,期满仍未支付才能解除契约或请求未到期的分期款 |
| 分期付款销售的所有权移转登记 | 交付时累计收款已超过成交总价 30%:交付前办理;尚未超过 30%:在收取使累计额超过 30% 的那笔钱之前办理 |
判一判:做 10 道过去问
报酬与罚则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买卖、交换的媒介报酬速算 | 以不含消费税的物件价格计算一方上限 L:200万日元以下为×5%;200万超至 400万以下为×4%+2万;400万超为×3%+6万,再另计消费税 |
| 代理与双方媒介 | 代理:一方最多 2L;同一业者为双方媒介:各 L,合计 2L;一笔交易里全部业者合计也不得超过 2L |
| 低廉空家等的媒介特例 | 不含消费税的物件价格在 800万日元以下时,报酬与现地调查等费用相当额合计,每一委托人最高 30万日元+消费税。须事先说明并取得同意,代理时为 2 倍,不适用于租赁 |
| 租赁的报酬 | 双方合计 1 个月租金+消费税;居住用建筑物向一方原则 1/2 个月,接受委托时取得该委托人承诺才可超过;居住用以外只限双方合计,怎么分都可以。居住用以外收了权利金的,可把权利金当作价格按速算法算出向每一方的上限 |
| 长期空置房屋的租赁 | 事先说明并取得同意时,双方合计最多 2 个月租金+消费税;放宽的只是向出租人收取的一侧 |
| 监督处分的期间 | 业务停止处分、宅建士的事务禁止处分都在 1 年以内 |
| 主要刑罚 | 不正取得免许、无免许经营、借名经营、违反业务停止处分: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其他刑罚 | 招揽时就重要事实不告知或虚假告知:2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当要求高额报酬:1 年以下或 100万日元以下;夸大广告、借定金贷款招揽:6 个月以下或 100万日元以下;收取超过上限的报酬、专任宅建士未在 2 周内补足: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交付 37 条书面、帐簿违反: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两罚规定 | 3 年以下或 2 年以下拘禁刑所对应的违法,对法人业者科 1 亿日元以下罚金 |
| 宅建士证相关过料 | 不返纳、不提出,或重要事项说明时不出示:10万日元以下 |
判一判:做 10 道过去问
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履行法所称的新建住宅 | 工程完工日起未满 1 年,且从未供人居住 |
| 住宅瑕疵担保履行确保措施的届出 | 宅建业者自任卖主向非宅建业者买方交付新建住宅时,以每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起 3 周内向免许权者届出供托及保险契约的状况 |
| 小面积新建住宅的户数换算 | 计算应供托户数时,楼地板面积 55㎡ 以下的住宅按 2 户计 1 户 |
| 未供托或未届出时 | 基准日次日起经过 50 日后,不得再自任卖主签订新建住宅买卖契约;已经签订的契约不因此无效 |
| 新建住宅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保险 | 结构耐力主要部分及防止雨水侵入部分的责任自交付起 10 年;采用保险时,每户保险金额须为 2000万日元以上,保险须自交付起有效 10 年以上 |
判一判:做 11 道过去问
都市计画法
开发许可的小规模免除按区域分档,市街化调整区域没有这一档。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市街化区域 | 已形成市街地,或大致在未来 10 年内优先、有计划地推进市街化的区域 |
| 都市计画提案 | 土地所有者、借地权人等提案时,同意者人数和同意者对应的土地面积原则上都须达到 2/3 以上 |
| 地区计画区域内的届出 | 定有地区整备计画等的地区计画区域内,土地形质变更、建筑物建筑等原则上在着手的 30 日前向市町村长届出 |
| 第二种特定工作物 | 高尔夫球场不问面积;棒球场、网球场、游乐园、动物园、墓园等须达到 1ha 以上(1 公顷=10,000㎡) |
| 无需开发许可的小规模开发 | 市街化调整区域没有小规模免除;三大都市圈的一定市街化区域为 500㎡ 未满,其他市街化区域为 1000㎡ 未满,非线引区域与准都市计画区域为 3000㎡ 未满,两种区域外为 1ha(10,000㎡)未满 |
判一判:做 11 道过去问
建筑确认与单体规定
200㎡ 出现两次:特殊建筑物看该用途部分的楼地板面积,大规模建筑物看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特殊建筑物 | 学校、医院、共同住宅、电影院等法定用途,且该用途部分的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 200㎡ 时属于特殊建筑物;其新建、增改建、迁移、大规模修缮或改装及用途变更适用建筑确认的规定,法定类似用途之间的变更除外 |
| 大规模建筑物的建筑确认 | 层数 2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200㎡,满足任一项即属于大规模建筑物,不问结构;全国适用,都市计画区域外也一样 |
| 建筑确认的审查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特殊建筑物与大规模建筑物 35 日以内,一般建筑物 7 日以内 |
| 完工检查 | 建筑主自工程完成之日起 4 日以内送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日以内检查。受理申请后经过 7 日即可临时使用 |
| 小规模增建等免除建筑确认 | 在防火地域及准防火地域以外,增建、改建或迁移部分的楼地板面积合计在 10㎡ 以内时免除;新建不适用 |
| 居室采光 | 原则为楼地板面积的 1/7 以上;符合一定照明设备条件时为 1/10 以上 |
| 居室换气 | 有效开口部面积须为楼地板面积的 1/20 以上 |
| 居室的顶棚高度 | 2.1m 以上;同一房间高度不一致时取平均 |
| 避雷设备与非常用升降机 | 建筑物高度超过 20m时原则上须设置避雷设备;超过 31m时原则上须设置非常用升降机;31m 以下部分的 3 层以上各层原则上须设非常用进入口 |
| 木造建筑物的防火 | 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1,000㎡ 时,外墙与屋檐背面有延烧危险的部分须为防火构造;耐火、准耐火建筑物以外的,还须以防火壁等区划成各 1,000㎡ 以内 |
判一判:做 11 道过去问
用途地域
店铺等的面积门槛随地域放宽:二低 150㎡、一中高 500㎡、二中高 1,500㎡、一住 3,000㎡,超过 1万㎡ 的大规模集客设施只在近商、商业、准工。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一低的兼用住宅 | 非住宅部分 50㎡ 以下,且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的 1/2 |
| 店铺、事务所等的面积上限 | 二低的法定种类店铺 150㎡ 以下(2 层以下);一中高的法定种类店铺 500㎡ 以下;二中高的店铺、事务所 1,500㎡ 以下(2 层以下);一住的店铺、事务所、旅馆、畜舍等 3,000㎡ 以下 |
| 大规模集客设施 | 超过 1万㎡ 的店铺、饮食店等,只可在近商、商业、准工建设;用途地域无指定区域原则上也不可以 |
| 剧场、电影院 | 住居系用途地域中只有准住可以,且观众席未满 200㎡;近商、商业不再受观众席面积的限制 |
| 工场的作业场 | 一住、二住、准住:危险性和环境影响非常小的 50㎡ 以下;近商、商业:部分工场 150㎡ 以下;汽车修理工场的作业场在近商、商业须 300㎡ 以下 |
判一判:做 5 道过去问
集团规定
防火地域看 3 层与 100㎡,准防火地域看 4 层与 1500㎡。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接道义务(原则) | 建筑物的敷地须接触宽度 4m 以上的法上道路达 2m 以上;指定区域内的道路宽度标准为 6m 以上 |
| 2 项道路 | 已有建筑物林立、宽度未满 4m、经特定行政庁指定的道;道路边界线原则上视为自中心线起 2m(6m 区域内为 3m),一侧是崖地、河川等时自该侧起 4m。宽度未满 1.8m 的,指定前须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 |
| 建蔽率的放宽 | 防火地域内的耐火建筑物等(限度 8/10 的地域除外)、准防火地域内的耐火或准耐火建筑物等、特定行政庁指定的角地:各 +1/10;防火条件与角地条件同时满足:+2/10 |
| 建蔽率限制不适用 | 建蔽率限度为 8/10的地域中,位于防火地域内的耐火建筑物等不受建蔽率限制 |
| 前面道路宽度对容积率的限制 | 前面道路宽度未满 12m时,住居系用途地域以道路宽度乘 4/10,其他地域乘 6/10;再与都市计画规定的容积率取较小值 |
| 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 住宅、老人之家等的地下室,顶棚离地面 1m 以下的,最多可不计入住宅等部分总楼地板面积的 1/3 |
| 道路斜线与北侧斜线 | 道路斜线的乘数:住居系 8 种 1.25,其余 1.5;北侧斜线的起算高度:一低、二低、田住 5m,一中高、二中高 10m |
| 高层住居诱导地区 | 可指定在一住、二住、准住、近商、准工,且都市计画规定的容积率须为 400%或 500% |
| 一低、二低、田住的高度与外墙后退 | 都市计画必须把建筑物高度限度定为 10m 或 12m;外墙后退距离可以定为 1m 或 1.5m,也可以不作规定 |
| 日影规制的对象规模 | 一低、二低、田住:檐高超过 7m,或除地下层外层数 3 以上;其他法定对象地域:建筑物高度超过 10m。对象区域须由条例指定 |
| 防火地域的耐火构造 | 3 层以上一律为耐火建筑物等;2 层以下时,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100㎡ 须为耐火建筑物等,100㎡ 以下也须为耐火建筑物等或准耐火建筑物等 |
| 准防火地域的耐火构造 | 4 层以上一律为耐火建筑物等;总建筑面积(延べ面積)超过 1500㎡ 也须为耐火建筑物等。其余情形还须按层数及 500㎡、1500㎡ 的界线判断 |
判一判:做 7 道过去问
盛土规制法
工程规制区域的许可与特定盛土等规制区域的届出用同一组数字,特定盛土等规制区域的许可另有一组更大的。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盛土与切土的许可规模 | 工程规制区域的许可(特定盛土等规制区域为届出):产生崖的盛土崖高超过 1m,其他崖高或不产生崖的盛土高超过 2m,其余面积超过 500㎡;特定盛土等规制区域的许可:依次超过 2m、5m、3,000㎡ |
| 特定盛土等规制区域的届出 | 达到低档、未达高档的工程,原则上在动工 30 日前向知事届出 |
| 盛土规制法的一般届出期限 | 区域指定时已经进行的工程:指定日起 21 日内;拆除高度超过 2m 的挡土墙或崖面崩塌防止设施等:开工 14 日前;公共设施用地改作宅地、农地等:转用日起 14 日内 |
判一判:做 5 道过去问
土地区画整理法、农地法与国土利用计画法
国土利用计画法的事后届出面积按区域分三档:2000㎡、5000㎡、10000㎡。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土地区画整理组合的设立 | 7 人以上共同制定章程与事业计画;所有权人和借地权人各须有 2/3 以上同意,同意者持有的地积合计也须达 2/3 以上 |
| 区画整理的纵览 | 组合设立时事业计画纵览 2 周,纵览期满次日起 2 周内可向知事提交意见书;换地计画也纵览 2 周 |
| 未登记借地权的申告 | 组合设立前,在市町村长公告施行地区预定区域后 1 个月内向市町村长申告,才算进同意所需的借地权人 |
| 农地法的许可 | 3 条:权利移动,农地仍作农地使用;4 条:所有者自己转用;5 条:为了转用而进行的权利移动 |
| 农地法的小规模特例与罚则 | 耕作者把农地转用为不足 2 公亩(200㎡)的自家农业用设施,免 4 条许可,5 条没有这条特例;违反 4 条、5 条转用规定,对法人科 1 亿日元以下罚金 |
| 农地租赁的法定更新 | 定有期间的农地租赁,未在期满前 1 年至 6 个月之间通知不更新的,视为以同一条件继续 |
| 国土利用计画法的事后届出面积 | 市街化区域:2000㎡ 以上;市街化区域以外的都市计画区域:5000㎡ 以上;准都市计画区域及都市计画区域外:10000㎡ 以上 |
| 国土利用计画法的事后届出期间 | 权利取得者自签约日起算 2 周内届出;知事的劝告自届出日起算 3 周内作出 |
| 国土利用计画法的事前届出与许可 | 注视区域、监视区域:签约前由双方当事人届出,自届出之日起 6 周内不得签约;规制区域:不论面积须取得许可,申请后 6 周内没有处分的视为许可 |
| 闲置土地 | 取得后经过 2 年未利用的,知事可以通知;收到通知后 6 周以内届出利用或处分计画 |
土石堆积的许可规模是「高度且面积」的组合条件,单看一串数字容易误判,暂不压进本表;应在对应学习节判断。
判一判:做 9 道过去问
税制特例有适用期限。这里列的是当前学习数字,备考下一年度时须再核对改正。
不动产取得税与固定资产税
两种税的免税点都比较课税标准额:不动产取得税是 16万/66万/34万日元,固定资产税是 30万/20万/150万日元。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不动产取得税的课税标准特例 | 楼地板面积 40㎡ 以上 240㎡ 以下的新建住宅,每户从价格扣除 1200万日元;宅地等按价格的 1/2 |
| 不动产取得税率特例 | 住宅与土地均为 3%;标准税率为 4% |
| 不动产取得税免税点 | 土地 16万日元未满;建造取得房屋每户 66万日元未满;其他方式取得房屋每户 34万日元未满 |
| 固定资产税的住宅用地特例 | 每户住宅 200㎡ 以下部分按 1/6;超过 200㎡ 部分按 1/3 |
| 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额 | 楼地板面积原则上 40㎡ 以上 240㎡ 以下;居住部分中 120㎡ 以下的部分税额减为 1/2。一般新建住宅连续 3 个年度,地上 3 层以上的中高层耐火建筑物连续 5 个年度 |
| 固定资产税的赋课期日与评价替换 | 赋课期日为该年度开始那一年的 1 月 1 日,由当天的所有者负担全额;价格每 3 年重评一次;纳期原则上为 4 月、7 月、12 月、2 月 |
| 固定资产税免税点 | 同一市町村内课税标准合计:土地 30万日元未满;房屋 20万日元未满;折旧资产(償却資産) 150万日元未满 |
| 固定资产税标准税率 | 1.4% |
判一判:做 7 道过去问
转让所得与住宅贷款控除
长短期的 5 年只算到转让当年的 1 月 1 日;居住用财产的减轻税率与买换特例看的是超过 10 年。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长期与短期 | 转让当年 1 月 1 日所有期间 5 年以下为短期,税率 30%;超过 5 年为长期,税率 15% |
| 居住用财产的 3000万日元特别控除 | 停止居住后,最迟在第 3 年的 12 月 31 日前转让;前一年和前前年都没适用过这项控除等特例;受让人不是配偶、直系血族等特定关系人 |
| 居住用财产的减轻税率 | 所有期间超过 10 年;课税长期转让所得 6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10%,超过部分 15%;前一年或前前年已适用过的不能再适用 |
| 优良住宅地的减轻税率 | 所有期间超过 5 年的土地;2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10%,超过部分 15% |
| 特定居住用财产的买换特例 | 旧房所有期间超过 10 年、居住期间 10 年以上、对价 1 亿日元以下;新房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用地面积 500㎡ 以下 |
| 住宅贷款控除 | 偿还期间 10 年以上;取得后 6 个月以内入住;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供居住;合计所得 2000万日元以下。控除率 0.7%,期间原则 10 年 |
判一判:做 3 道过去问
其他税与价格评定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未记载金额的印花税(印紙税) | 每份 200 日元 |
| 印花税的非课税 | 第 1 号、第 2 号文书记载的契约金额原则上不足 1 万日元;收据记载的收取金额不足 5 万日元 |
| 住宅登记的登记免许税轻减要件 | 个人自住;新建或取得后 1 年内登记;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中古住宅还须符合耐震要件等 |
| 继承时清算课税 | 赠与人该年 1 月 1 日满 60 岁,受赠人满 18 岁且为直系卑属中的推定继承人或孙辈;累计 2500万日元特别控除,超过部分一律 20% |
| 住宅取得等资金赠与税非课税 | 受赠人为 18 岁以上直系卑属;合计所得原则上 2000万日元以下;楼地板面积 50㎡ 以上 240㎡ 以下。所得 1000万以下时下限放宽为 40㎡ |
| 地价公示的鉴定评价 | 每个标准地须由 2 人以上不动产鉴定士分别鉴定;基准日实务上为每年 1 月 1 日,原则上每年 1 次公示 |
判一判:做 4 道过去问
5 问免除科目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广告表示中的「新建」 | 建筑工程完成后 1 年未满,且从未供人居住 |
| 步行时间 | 道路距离每 80m 折算 1 分钟,不足 1 分钟的尾数进为 1 分钟 |
| 景品类的上限 | 悬赏:交易额的 20 倍与 10 万日元中较低者,总额不超过预定交易总额的 2%;非悬赏:交易额的 1/10 与 100 万日元中较低者 |
| 须明示的土地情况 | 需要 Setback 的部分不论比例都要明示,大致占 10% 以上时一并明示面积;通道状部分、倾斜地大致占 30% 以上时明示 |
| 物件名称 | 公园、河川等的名称:直线距离 300m 以内;道路、坡道的名称:直线距离 50m 以内 |
| 二重价格标示 | 降价前已公布销售 2 个月以上,且自降价日起 6 个月以内标示 |
| 面积单位 | 一律用 ㎡,不足 1㎡ 的部分可以舍去 |
判一判:做 9 道过去问
建筑开工、地价公示、土地白书、法人企业统计和宅建业者数会随年度更新,集中放在2026 年考试·年度统计,不混入长期数字。
时效与请求权的期间
知道起、发生起两个期间,默认是 5 年和 20 年。取消权、继承回复请求权、侵害生命或身体的请求权都是这样。例外两处:一般债权的发生起是 10 年,侵权的知道起是 3 年。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 以所有的意思平稳、公开占有他人物时,占有开始时善意且无过失为 10 年;否则为 20 年 |
| 债权的消灭时效(原则) | 自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起 5 年;自客观上可以行使权利时起 10 年。因侵害生命或身体产生的请求权,后一期间为 20 年 |
|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知道损害及加害人时起 3 年;侵害生命或身体时为 5 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 20 年 |
| 取消权的期间 | 自可以追认时起 5 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满 20 年,因时效消灭 |
| 继承回复请求权 | 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继承权受侵害时起 5 年不行使,或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20 年,因时效消灭 |
| 买卖物的种类或品质不符合契约 | 买方原则上须自知道不符合契约时起 1 年内通知卖方;卖方在交付时知道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的除外 |
判一判:做 4 道过去问
共有、抵押权与民法上的租赁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禁止分割共有物的约定 | 最长 5 年,可以更新 |
| 共有物的短期出租 | 能在约定期限内结束的租赁,土地 5 年以内、建筑物 3 年以内可按持分价格过半数决定;普通借地、普通借家即使约定短期,原则上仍须全体同意 |
| 抵押权担保的定期金债权 | 原则上只及于期满的最后 2 年 |
| 抵押建筑物的交付缓期 | 竞卖手续开始前已在使用抵押建筑物的承租人,自买受人买下时起 6 个月内不必交付;只适用于建筑物 |
| 不动产质权的存续期间 | 最长 10 年,约定更长也是 10 年;抵押权没有期间限制 |
| 民法上的租赁期限 | 最长 50 年 |
判一判:做 3 道过去问
继承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法定继承份额 | 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各方 1/2;与直系尊属共同继承:配偶 2/3、直系尊属 1/3;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配偶 3/4、兄弟姐妹 1/4 |
| 继承的承认或放弃 | 知道自己的继承已经开始时起 3 个月内 |
| 遗产分割的禁止 | 被继承人可以用遗言,定下自继承开始时起不超过 5 年的期间禁止分割 |
| 遗言能力 | 15 岁以上 |
| 遗留分的总额 | 原则为遗产的 1/2;只有直系尊属为继承人时为 1/3。各遗留分权利人的份额,再以这个总额乘其法定继承份额计算 |
| 遗留分侵害额请求权 | 知道继承开始及侵害遗留分的赠与或遗赠时起 1 年不行使,或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 10 年,即消灭 |
判一判:做 1 道过去问
借地借家法
借家的期满通知,普通与定期都是期满前 1 年至 6 个月。定期借地权分三种:一般 50 年以上、建物转让特约 30 年以上、事业用 10 年以上 50 年未满,事业用再以 30 年为界分两段。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普通借地权期限 | 首次最低 30 年;第一次更新最低 20 年;以后每次更新最低 10 年 |
| 一般定期借地权期限 | 50 年以上 |
|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长的一段) | 30 年以上 50 年未满;不更新、重建不延长、不请求买下,须用特约写明。只限专供事业使用的建筑物,须用公正证书 |
|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短的一段) | 10 年以上 30 年未满;更新、重建延长、建筑物买取请求的规定依法直接不适用。只限专供事业使用的建筑物,须用公正证书 |
| 建物转让特约借地权 | 约定设定后满 30 年以上时由土地所有者买下建筑物,借地权随之消灭;用途不限,没有形式要求 |
| 建筑物灭失后的揭示 | 借地上的建筑物灭失后,在土地上揭示必要事项的,灭失后 2 年内仍可对抗第三者 |
| 拒绝更新借家合同的通知 | 期满前 1 年至 6 个月之间 |
| 没有约定期间的借家的解约 | 出租人提出(要正当事由):满 6 个月终了;承租人提出:满 3 个月终了 |
| 定期建筑物租赁期满通知 | 存续期间在 1 年以上时,出租人须在期满前 1 年至 6 个月之间通知;迟延通知时,自通知日起经过 6 个月后才能向承租人主张租赁已因期满终了 |
| 定期建筑物租赁的中途解约 | 居住用、楼地板面积 200㎡ 未满且有不得已事由时,承租人提出后经过 1 个月终止 |
判一判:做 12 道过去问
区分所有法与不动产登记法
集会的数字由小到大:召集 1/5、普通决议过半数、修复 2/3、特别决议 3/4、重建 4/5。普通、特别与修复决议数出席者,重建等五种决议数全体。
| 项目 | 需要记住的数字 |
|---|---|
| 请求召集区分所有者集会 | 原则上须有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各 1/5 以上 |
| 集会通知 | 原则上至少在开会日 1 周前发出 |
| 普通决议 | 出席者及其议决权的各过半数 |
| 特别决议 | 区分所有者与议决权各过半数出席,出席者及其议决权的各 3/4 以上;对象是规约的设定、变更、废止,共用部分的重大变更,管理组合法人的成立与解散等 |
| 重大变更的特例 | 规约可以下调人数与议决权,但须超过 1/2;除去共用部分瑕疵的必要变更、无障碍所需的变更,法律直接降为 2/3 |
| 大规模灭失的修复决议 | 出席要件同特别决议,出席者及其议决权的各 2/3 以上 |
| 拆除重建决议等五种 | 不看出席,全体区分所有者及议决权的各 4/5 以上;耐震性不足、防火性不足等五种情形下为 3/4 以上。召集通知须在会日的 2 个月前发出,1 个月前召开说明会 |
| 表示登记 | 建筑物新建、增建、灭失或土地地目变更等,原则上须在 1 个月内申请 |
| 继承登记与住所变更登记的申请义务 | 因继承取得所有权:知道之日起 3 年以内;遗产分割后多取得的部分:分割之日起 3 年以内;登记名义人的姓名、住所等变更:变更之日起 2 年以内 |
| 登记义务的过料 | 各项表示登记、继承登记:10 万日元以下;姓名、住所等变更登记:5 万日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