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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道这个词是什么

这些名词会跨节反复出现,却只在某一节详讲。这里一句话说清它是什么,要展开就进那一节。

宅地宅地

已经作为建筑物用地的土地,以及为了日后建造建筑物而成为交易对象的土地。用途地域内的土地原则上也算宅地。

用途地域内只有道路、公园、河川、广场、水路五类除外——农地与建筑材料堆放场的用地也可能是宅地。

详讲:什么是「宅建业」 ›
取引取引

宅建业法所指的交易行为:自己买卖、自己交换宅地或建筑物,以及代理、媒介他人的买卖、交换或租赁。

站内保留日文原词。出租自有房产不属于取引,所以自己当房东不需要免许;代理或媒介他人的租赁则属于取引。

详讲:什么是「宅建业」 ›
免许权者免許権者

给予该业者免许的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

事务所只在 1 个都道府县内的,是该都道府县知事;跨 2 个以上的,是国土交通大臣。各类届出与报告都向免许权者提出。

详讲:事务所与免许申请 ›
专任宅建士専任の宅地建物取引士

常驻该事务所、专门从事宅建业的宅建士。事务所须配置从业人员的 1/5 以上。

人数不足后须在 2 周内补足。案内所等签订契约或受理契约申请的场所另有一条要求:至少 1 名成年的专任宅建士。

详讲:事务所与免许申请 ›
电子显示方式デジタルサイネージ

用电子屏幕代替纸面揭示。事务所的标识与报酬额表都可以这样揭示。

揭示的是法定记载事项,不是把免许证原件挂上去;报酬额还要求随时查阅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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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出届出

向行政机关报备。报备本身即完成,不需要对方批准。

站内保留日文原词。与「申报(申出)」不是一回事——申报是向公告方申报债权。

详讲:免许的更新·名簿·废业 ›
视同业者みなし業者

免许失效或业者死亡后,在完成已有取引的目的范围内仍被当作宅建业者看待的人。

只能完成已有的取引,不能再接新的。免许本身不能承继——公司合并后存续的一方接得下未了的取引,却拿不到原公司的免许。

详讲:免许的更新·名簿·废业 ›
宅建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考试合格、经资格登録并取得宅建士证的人。重要事项说明、35 条书面记名、37 条书面记名这三件事只能由宅建士做。

这三件事不限于专任宅建士,一般宅建士同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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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録登録

由行政机关记入其备置的簿册。宅建士的资格登録向考试合格地的知事申请,登録本身终身有效。

站内保留日文原词,与不动产的「登記」不是一回事。REINS 登録、开发登録簿、登録免许税里的「登録」也照写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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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録地知事登録をしている都道府県知事

受理该宅建士资格登録的都道府县知事,宅建士证也由它交付。

由考试合格地的知事担任;办过登録移転后改由移转后的知事担任。与业者的免许权者是两套独立的归属关系——免许权者可能是国土交通大臣,登録地知事永远是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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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刑拘禁刑

剥夺自由的刑罚,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取代旧法的懲役与禁錮。

被处拘禁刑以上的刑,不问罪名一律欠格;罚金只有宅建业法违反、暴力相关犯罪、背任这三类才欠格。

详讲:免许与登録的欠格事由 ›
营业保证金営業保証金

业者自己存入供托所的钱,交易对方受损时从这里获得还付。本店 1000 万日元,支店每处 500 万日元。

与加入保证协会二选一,两套制度不能并用。

详讲:营业保证金 ›
供托供託

按法定条件,把金钱等财产交由供托所保管的手续。

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等情形,以及营业保证金、弁済业务保证金和住宅销售瑕疵担保保证金制度,都会用到供托。由谁供托、供托多少以及谁能请求还付,须按各项制度分别判断。

详讲:营业保证金 ›
供托所供託所

接受并保管供托财产的机关,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支局等。

在营业保证金制度中,保证金存主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弁済业务保证金一律存东京法务局,不看业者在哪个都道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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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付還付

与该业者交易而受损的一方,从供托所取得赔付。宅建业者自己不能请求还付。

还付之后保证金会不足:走营业保证金的由业者补足,走协会的由协会补充供托,再向该社员收还付充当金。

详讲:营业保证金 ›
保证协会保証協会

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团体,替社员集中供托弁済业务保证金。

加入后无须再自己供托营业保证金,而且只能加入一个保证协会。加入协会的业者称为社员,指业者本身,不是协会的员工。

详讲:保证协会 ›
弁済业务保证金弁済業務保証金

保证协会为全体社员集中供托的钱,对交易对方起的作用与营业保证金相同。

业者交给协会的那笔叫分担金(本店 60 万日元、支店每处 30 万日元),只能用金钱;协会往供托所存时可以用有价证券。

详讲:保证协会 ›
社员社員

加入保证协会的宅建业者。指业者本身,不是协会的员工。

加入与失去社员地位,协会都须立即向该业者的免许权者报告;失去社员地位后 1 周内须供托营业保证金。还付的对象也包括该业者成为社员之前所做交易产生的债权。

详讲:保证协会 ›
认证認証

请求还付前由保证协会确认债权额的手续。与中文通常说的资质认证不是一回事。

走协会一侧请求还付时,先向协会申请认证,再凭认证向东京法务局请求还付。

详讲:保证协会 ›
案内所案内所

事务所以外用来介绍、销售物件的场所,分售现场的接待处与展示会场都算。

在那里签订契约或受理契约申请时,须配置 1 名以上成年专任宅建士,并在业务开始 10 日前届出;只做介绍说明的,只须揭示标识。

详讲:案内所的设置与届出 ›
媒介媒介

受委托促成他人之间的买卖、交换或租赁,自己不作为契约当事人。实务与口语里常说「仲介」。

法定的三种契约是一般媒介契约、专任媒介契约、专属专任媒介契约。

详讲:媒介契约 ›
REINSレインズ

指定流通机构运营的物件信息共享系统,供不动产业者之间查找、共享物件信息,帮助寻找交易相对人。

买卖、交换的专任与专属专任媒介都有法定登録义务。受托业者须从媒介契约缔结日的次日起,分别在 7 日、5 日内完成登録,计算时不计入业者休业日。一般媒介没有这项法定义务。登録完成后,业者须将指定流通机构出具的登録证明交给委托人,不得迟滞(遅滞なく)。

详讲:媒介契约 ›
斡旋あっせん

业者不自己做,而是居中介绍、安排能做这件事的人。不是中文「斡旋」的调解纠纷之义。

媒介契约书须记载是否为委托人斡旋建筑物状况调查的实施人员——只要求写明有没有斡旋,不是必须斡旋。真要斡旋时,实施人员须是建筑士并修完国土交通大臣规定的讲习,调查本身仍由该人员实施,业者只负责牵线。35 · 37 条书面里的「贷款斡旋」是同一个意思:业者不放贷,只介绍金融机构,须说明斡旋内容及贷款不成立时的措施。

详讲:媒介契约 ›
重要事项说明重要事項説明

契约成立前,由宅建士向准备买入、交换或承租的人说明会影响判断的信息。考场与实务里简称「重说」。

说明义务属于业者,实际说明必须由宅建士本人做;说明时即使对方没有请求也要主动提示宅建士证。

详讲:重要事项说明(重说) ›
重要事项说明书重要事項説明書

考场与实务都叫 35 条书面。契约成立前交给买方、承租人等准备取得或承租的一方,由宅建士记名并说明。

记载的是签约前足以影响判断的信息,项目按标的与交易类型分组选取,不在每笔交易中机械相加。对方是宅建业者时仍要交付,只是可以省略口头说明。

详讲:35条书面 ›
灾害风险地图ハザードマップ

市町村制作并公布的、标出洪水与土砂灾害等风险范围的地图。

重要事项说明要指出物件在水害风险地图上的位置,洪水、内水、高潮三种分别确认,买卖与租赁都要提示;市町村没有制作或没有公布时,要说明这一事实。国土交通省另有把各类风险叠加显示的门户网站(ハザードマップポータルサイト),与市町村的地图本身是两回事。

详讲:35条书面 ›
37条书面37条書面

即契约书面。契约成立后不得迟滞地交付给所有契约当事人,记录已经确定的契约内容,由宅建士记名。

与 35 条书面的分工:那份在签约前提供判断材料,这份在签约后确认已经成立的内容。不要求由宅建士制作、交付或说明,两份书面上的宅建士也不必是同一个人。

详讲:37条书面 ›
电磁方法電磁的方法

把应当交付的书面改用电子邮件、下载等电子方式提供。须事先取得相应当事人的承诺,不是业者单方决定。

该由谁承诺随业者的立场变化:自任契约当事人时是契约相对人,媒介时是全体当事人,代理时是契约相对人与代理的委托人。改用电磁方法只改变提供方式,不改变交付时点与记载事项。

详讲:37条书面 ›
自任卖主自ら売主

宅建业者自己作为买卖契约的卖方,既不是代理也不是媒介。

8 种限制只在「业者自任卖主 + 买方不是宅建业者 + 土地或建筑物的买卖」三项同时成立时才适用。

详讲:8种限制:定金与保全 ›
定金手付金

签订契约时买方交给卖方的钱。业者自任卖主时,不论契约给它起什么名字,都按解约定金处理:买方放弃定金、卖方提供双倍金额,即可解除契约。

金额上限是成交总价的 20%。没有超过 20% 也不能就此判断合法,交付前收取的定金等还要检查保全措施。

详讲:8种限制:定金与保全 ›
保全措施保全措置

防止卖方在物件交付前破产、买方既拿不到物件也收不回钱的担保安排。原则上业者须先完成保全,再收定金等。

两类情形不需要:买方已办所有权移转登记或保存登记;累计金额没有超过免除标准(未完成物件为成交总价 5% 且 1000 万日元以下,完成物件为 10% 且 1000 万日元以下)。需要保全却没有办理时,买方可以拒绝支付。

详讲:8种限制:定金与保全 ›
冷静期クーリング・オフ

业者自任卖主时,买主可以撤回买受申请或解除契约,不负违约责任。

从业者依法以书面告知之日起算 8 日内,须以书面作出意思表示;业者没有依法告知时,8 日的期间不起算。

详讲:8种限制:买卖与履约 ›
报酬報酬

业者在买卖、交换、租赁的代理或媒介中收取的酬金,上限由国土交通大臣的告示规定。

三条底线:超过告示的额不得收取,委托人同意支付更多也不能收;契约成立后才能收;每个事务所都要揭示报酬额表。

详讲:报酬额的规定 ›
指定住宅纷争处理机关指定住宅紛争処理機関

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受理住宅纠纷的机关,实际由各地弁護士会担任。

投保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的新建住宅,其买卖契约纠纷可以向它申请特别住宅纷争处理,由它斡旋、调停或仲裁。只做了供托的住宅不在此列。

详讲: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