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买卖契约书、請負契约书,开一张收据,这些文书上都要贴印花税票(印紙),缴的就是印花税(印紙税)。印花税按文书课税,作成几份就要贴几份,税额按文书上写的金额分档。
这一节先讲谁缴、哪些文书要贴,再讲记载金额怎么定、哪些文书不课税,最后讲没贴或没消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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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税主体 | 国 |
| 课税客体 | 别表第一列举的文书 |
| 纳税义务者 | 课税文书的作成者 |
| 纳付方法 | 最迟在文书作成时,贴上与应纳税额相当的印花税票(印紙)并消印 |
课税对象是文书本身,不是文书背后的交易。同一笔买卖作成 3 份契约书,就有 3 份课税文书,每份都要贴印花税票。交给负责的宅建业者留存的那一份,同样属于课税文书。
一份课税文书由两人以上共同作成时,这些人对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缴纳印花税分两步:贴上与应纳税额相当的印花税票,再用印章或签名跨着文书与票面盖销。
课税文书由别表第一逐项列举,未列入的文书原则上不课税。宅建考试重点关注其中三类:
| 号 | 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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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号 | 不动产的转让契约书;土地的地上权或赁借权的设定、转让契约书 |
| 第 2 号 | 請負(以完成工作换取报酬的契约)契约书(建筑物的建筑工程等) |
| 第 17 号 | 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收据,包括销售的收据 |
第 17 号并不限于销售代金的收据。保证金等销售代金以外的收据,如果与营业有关且记载金额达到 5 万日元,也可能成为课税文书;记载金额不足 5 万日元或与营业无关的收据不课税。
在别表第一列举的文书之外,最容易被误认为课税文书的是两种:建筑物的租赁契约书,以及抵当权设定契约书。第 1 号列入了土地的租赁,却没有列入建筑物的租赁;别表第一也没有列入抵当权设定契约书。
停车场的契约要看租的是什么。把土地租出去、由对方自己用作停车场的,是土地租赁权的设定契约书,属于第 1 号;在设有设备的停车场里约定把特定车辆停在某个车位的,是设施的租赁,不课税。
「契约书」不限于名称中带有「契约书」的文书。能够证明契约已经成立,或者证明契约内容已经变更、补充的文书都包括在内,所以变更契约书也是课税文书。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承接书(念書、請書),只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商业习惯足以证明契约成立,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契约书。
下表中的增额与减额规则,前提是能看出原契约书已经作成,并写明了变更前的金额。
| 文书 | 记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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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契约书 | 买卖金额 |
| 赠与契约书 | 视为没有记载金额,一律 200 日元 |
| 交换契约书(双方价额都写明) | 取较高的一方;只写交换差额时,取该差额 |
| 土地的租赁契约书 | 权利金等日后不返还的金额;租金不算 |
| 增额的变更契约书 | 增加的金额 |
| 减额的变更契约书 | 视为没有记载金额,一律 200 日元 |
| 消费税额可以明确区分 | 第 1、2、17 号文书可以剔除消费税额 |
赠与契约书与符合上述前提的减额变更契约书,都视为没有记载金额:赠与契约书即使写了时价,时价也不是转让对价;减额变更写明的减少额,也不算这份文书的记载金额。
剔除消费税额的规则,仅适用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经营者作成的第 1、2、17 号文书。文书直接列明消费税额,或者同时写明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能够算出消费税额时,才可以从记载金额中剔除。
同一份文书中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号文书的记载金额时,原则上将这些金额合计。例如,一份契约书同时写明一块土地的金额为 3,000 万日元、一栋建筑物的金额为 2,000 万日元,记载金额就是 5,000 万日元。
一份文书同时记载不同号的契约时,要先判断这份文书归入哪一号,不能直接把所有金额相加。例如,一份契约书分别写明土地转让金额为 5,000 万日元、建筑工程的請負金额为 6,000 万日元。土地转让属于第 1 号,建筑工程的請負属于第 2 号;由于請負金额较高,这份文书归入第 2 号,记载金额为 6,000 万日元。
| 不课税的情形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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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表第一的非课税物件栏 | 第 1 号或第 2 号文书记载的契约金额原则上不足 1 万日元;第 17 号收据记载的收取金额不足 5 万日元 |
| 国、地方公共团体等作成的文书 | 因作成者的身份而免税 |
一份文书同时属于多个号的文书类型时,能否适用不足 1 万日元的非课税规则,还要根据该文书最终归入哪一号来判断。
国等与国等以外的人共同作成文书时,法律根据谁保存文书,交叉认定每份文书的作成者:国等以外的人保存的文书视为由国等作成,因而不课税;国等保存的文书则视为由国等以外的人作成,需要课税。例如,国与公司各留一份买卖契约书时,公司保存的那份不用贴印花税票;国保存的那份需要贴,由公司负责贴。
| 情形 | 过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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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贴 | 原应缴印花税额 + 其 2 倍,合计 3 倍 |
| 没贴,但在尚未预见会因调查而被认定前自行申告 | 1.1 倍 |
| 贴了没消印 | 未消印的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 |
自行申告能把 3 倍减为 1.1 倍,前提是作成者尚未预见到税务机关会通过调查认定其未纳税。没有消印时,过怠税按未消印的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计算,与原应缴税额无关。没有消印的印花税票可能被揭下再用,所以贴了不消印同样要征收。
通常,过怠税的合计额不足 1,000 日元时,按 1,000 日元征收;但仅适用上述自行申告 1.1 倍规则的过怠税,不受这一最低额限制。
没贴印花税票不影响契约本身的效力。契约仍然成立并有效,但作成者需要缴纳过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