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办所有权移转登记、借房贷设定抵当权,登记时都要向国缴登録免许税。税额是课税标准乘以税率,住宅另有降低税率的特例。
这一节先讲谁缴、怎么缴,再讲课税标准和税率,最后讲住宅用家屋特例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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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税主体 | 国 |
| 课税客体 | 登記等(登記、登録、免许、许可、认可等受理行为的总称) |
| 纳税义务者 | 接受登記等的人 |
| 纳付方法 | 原则现金纳付;税额在 3 万日元以下等情形可用印花税票(印紙)纳付 |
宅建考试主要考查不动产登记。买卖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由买方与卖方共同接受,因此双方对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通常由买方负担税款,但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影响双方的连带责任。
采用现金纳付时,应先缴税,再将缴款收据(領収証書)贴在登记申请书上,提交给登记所。税额在 3 万日元以下等情形,也可以直接在申请书上贴印花税票纳付。
不动产登记以登记时的不动产价额为,通常根据上登録的价格计算。买卖契约书中约定的成交价不作为课税标准,因此成交价的高低不会改变税额。
抵当权设定登记是例外:课税标准不是不动产的价额,而是债权金额;设定根抵当权时,则以极度额为课税标准。
| 登记的种类 | 本则 | 住宅用家屋的特例 | 土地的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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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保存登记 | 1000 分之 4 | 1000 分之 1.5 | — |
| 所有权移转登记(买卖) | 1000 分之 20 | 1000 分之 3 | 1000 分之 15 |
| 所有权移转登记(继承(相続)、法人合并) | 1000 分之 4 | — | — |
| 抵当权设定登记 | 1000 分之 4 | 1000 分之 1 | — |
继承、法人合并的移转登记和保存登记,本则都是 1000 分之 4。
土地因买卖而进行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可以适用 1000 分之 15 的税率。这项特例只看登记原因是不是土地的买卖,不问地目,也没有价额、面积的要件。买下带地的住宅时,房屋适用 1000 分之 3,土地适用 1000 分之 15,两者分别计算。
| 要件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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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 | 限个人,且取得后供自己居住 |
| 面积 | 楼地板面积合计 50㎡ 以上 |
| 时间 | 新建或取得后 1 年以内接受登记 |
| 二手房屋另加 | 符合耐震基准,或昭和 5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造 |
住宅用家屋特例仅限个人适用。土地买卖的 1000 分之 15 特例则不限于个人,法人也可以适用。
面积按整栋房屋的楼地板面积合计判断,几个人共有时不按各自的持分折算。这些要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町村长(特别区为区长)出具证明,不是由税务署长或都道府县知事证明。
取得后必须供本人居住。即使买方是个人,将房屋用于出租或作为员工宿舍,也不能适用住宅用家屋特例。
保存登记的特例(1000 分之 1.5)只适用于个人新建的住宅,或个人取得的尚未使用的住宅。所有权移转登记还要看取得原因:只有通过买卖或竞得取得住宅,才能适用特例;因继承取得住宅时,适用本则的 1000 分之 4。
只有当抵当权担保的是为新建或取得住宅而借入的资金等债权时,才能适用抵当权设定登记的 1000 分之 1 特例。即使住宅本身满足面积和自住等要件,抵当权担保的是其他债权时,也不能适用该特例。
住宅用家屋特例的适用次数没有上限,以前适用过也可以再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