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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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制的对象与农地的认定
农地法对农地等的权利移动和转用原则上实行许可制,买卖、出租和把农地改成住宅用地等行为都可能需要许可。
一块土地是否属于农地,看它现在实际供什么使用,不看登记簿的地目。开垦山林后现在供耕作使用的土地就是农地,登记簿记为山林也一样适用农地法。面积原则上按登记簿的地积计算;与实际显著不符或者没有登记地积时,由农业委员会按实测认定。
| 用语 | 含义 |
|---|---|
| 农地 | 供耕作目的使用的土地。田地、菜地、果园算;为了改成田地而正在平整的山林不算 |
| 采草放牧地 | 农地以外,供采草或家畜放牧使用的土地。闲置的牧草地算;将来打算做牧草地的原野不算 |
| 农地等 | 农地与采草放牧地的合称 |
二、3 条、4 条、5 条的区分
同一块田,卖给别人继续种地、自己改成停车场、卖给别人做停车场,适用的许可不同。以下以普通买卖、出租等情形说明原则上的分类;免许可和市街化区域内的届出特例另有规定。
| 对这块农地做什么 | 原则上适用 |
|---|---|
| 卖给或租给别人,对方继续种地 | 3 条许可 |
| 不卖也不出租,自己改成停车场 | 4 条许可 |
| 卖给或租给别人,对方改成停车场 | 5 条许可 |
卖给、租给别人等,叫权利移动;把农地改成停车场、住宅用地等,叫转用。3 条(法第 3 条第 1 项)针对权利移动,4 条(法第 4 条第 1 项)针对转用,5 条(法第 5 条第 1 项)针对为了转用而进行的权利移动。
※
出租时所有者虽然不变,承租人仍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无偿借给别人使用也属于权利移动。
买下外的农地准备盖住宅,只需取得 5 条许可,不必另取 3 条和 4 条许可。租来盖住宅也一样。
三种许可都可以附条件作出。

采草放牧地的分类与农地不完全相同。同样比较继续放牧、改成田地、改成停车场三种情形:
| 对这块采草放牧地做什么 | 原则上适用 |
|---|---|
| 卖给或租给别人,对方继续放牧 | 3 条许可 |
| 卖给或租给别人,对方改成田地种菜 | 3 条许可 |
| 卖给或租给别人,对方改成停车场 | 5 条许可 |
| 不卖也不出租,自己改成田地或停车场 | 不需要 3、4、5 条许可 |
采草放牧地改成田地,虽然用途变了,但交给别人种地仍归 3 条。5 条对采草放牧地的规定排除了改成农地的情形。
4 条的对象只限原本是农地的土地。所以,自己把田地改成停车场,原则上要 4 条许可;自己把采草放牧地改成停车场,不要 4 条许可。这里说的是农地法上的许可,其他法律的手续仍须另行判断。
三、3 条许可(权利移动)
农地等的权利移动,由当事者双方向申请许可。
要许可的是能让对方实际使用收益该土地的权利:
- 所有权的移转,竞卖取得也在其中
- 地上权、永小作权(交佃租,在别人的土地上耕作或放牧的权利)、质权、使用借贷(使用貸借)上的权利、赁借权等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的设定与移转
法人所有农地,必须是农地所有适格法人;不满足这个要件的法人虽然不能所有,但以耕作为目的借入是可以的,取得 3 条许可即可。社会福祉法人等法令列举的法人,把农地用于本来业务所需的设施时,不是农地所有适格法人也能取得所有权,但仍要 3 条许可。
抵当权的设定不在其中。地上权、赁借权一设定,就由对方实际占用这块地;抵当权人却不占有、不使用那块地,土地照旧由所有者耕作,所以设定抵当权向银行借钱不要 3 条许可。另外,约定「取得 3 条许可时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付买卖,在只申请临时登记(仮登記)的阶段权利尚未移动,既不要许可,也不要向农业委员会届出。
3 条许可不要的情形:
| 情形 | 为什么 |
|---|---|
| 权利取得者是国或都道府县 | 取得者本身就是行政主体 |
| 依土地收用法等被收用或使用 | 不经当事者合意 |
| 民事调停法的农事调停 | 在法院主持下成立 |
| 继承(相続)、遗产分割等取得权利 | 继承属于法定承继;遗产分割也被列为免许可情形 |
四、因继承取得农地时的届出
因继承(相続)或遗产分割取得农地的人不必取得 3 条许可,取而代之的是不得迟滞(遅滞なく)地向该农地所在市町村的农业委员会。免除的只是事前对取得人的审查,行政仍须掌握农地归谁所有。
遗赠要分两种:给继承人(相続人)的特定遗赠与继承同样处理,免许可;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特定遗赠,取得人由遗言指定,不是当然承继,仍须取得 3 条许可。
五、4 条许可(转用)
把农地改作农地以外的用途,由转用的人本人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许可;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市町村内是指定市町村长,合称都道府县知事等。不论农地面积多大,许可权者都是知事等。
4 条只针对一个方向:农地→农地以外。采草放牧地不是 4 条的对象;把原野开垦成农地是相反的方向,也不要 4 条许可。农地闲置多年没耕作,只要现况还是农地,改成自家住宅用地仍要许可。
4 条许可不要的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 国或都道府县等为道路、农业用排水设施等政令所定设施而转用 | 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协商 |
| 上述以外,国或都道府县等自行转用 | 与知事等的协商成立即视为已取得许可 |
| 依土地收用法等收用·使用后的农地的转用 | 收用阶段已经过审查 |
| 已取得 5 条许可的农地,按该许可所定目的转用 | 转用这一层已经在 5 条许可里审过 |
| 耕作者把农地转用为农业用设施,且面积不足 2 公亩(アール,即 200㎡) | 供自家农业经营使用的小规模设施 |
六、5 条许可(转用目的的权利移动)
把农地卖给或租给别人盖房、做停车场等,原则上由当事者双方向都道府县知事等申请 5 条许可。无偿出借等也可能适用,权利范围与 3 条相同;只设定抵当权不需要这项许可。许可申请书原则上要当事者连署提交,只有农事调停成立等一定情形免除连署。
不足 2 公亩的农业用设施这条特例只适用于 4 条,5 条没有。为设置这种设施而买下或借入农地,仍原则上要取得 5 条许可。
一时利用也算转用。依砂利采取法取得认可、为采取砂石而临时借入农地的,权利发生了移动,用途也离开耕作,须取得 5 条许可。
有两种情形知事等不得作出 4 条·5 条许可:
- 申请的事业只以住宅用地的造成为目的,而申请所涉农地不能确认全部会用于住宅
- 为设置临时工作物等一时性利用而取得所有权
5 条许可不要的情形,过去问常考的有两种。一种是依土地收用法等被收用或使用。另一种是国或都道府县等为转用目的取得权利,这一种与 4 条一样按协商成立处理:协商一成立,就视为已取得 5 条许可。
七、市街化区域内的事前届出特例
市街化区域本来就是要推进市街化的区域,农地转用在这里不必逐件审查。市街化区域内农地的转用(4 条),以及市街化区域内农地等的转用目的的权利移动(5 条),只要事先向农业委员会届出即可,不要知事等的许可。转用之后再届出不能适用这项特例,届出必须在转用之前。
3 条没有这条特例。市街化区域内的农地,以耕作为目的买卖或借入,仍要取得农业委员会的 3 条许可。
八、违反的后果
| 违反 | 后果 |
|---|---|
| 3 条 | 契约的效力不发生——没取得许可就签的农地买卖,所有权移转不生效;有罚则 |
| 4 条 | 知事等可命令停止工程、原状恢复等措施;有罚则 |
| 5 条 | 契约的效力不发生,并且知事等可命令停止工程、原状恢复等措施;有罚则 |
恢复原状等命令的对象不限于违反者本人及其一般承继人,承接该工程的人、再从其处承包的人也包括在内。
罚则是 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的代表者等为法人的业务而违反 4 条·5 条转用规定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科1 亿日元以下罚金。
九、农地租赁的保护
农地法除了对权利移动和转用设置许可,还保护实际耕作的承租人。
| 规定 | 内容 |
|---|---|
| 对抗力 | 农地等的租赁,即使没有登记,只要农地已经交付,此后有人取得该土地的物权时,承租人也能(向该第三者主张自己的租赁权);使用借贷(无偿借用)没有这项对抗力 |
| 法定更新 | 定有期间的租赁,当事者未在期间届满前 1 年至 6 个月之间通知不更新的,视为以同一条件继续租赁 |
| 解约等的许可 | 租赁的解除、解约的申入、合意解约、不更新的通知,都要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才能作出 |
4 条·5 条的许可权者是都道府县知事等,解约等的许可权者只是都道府县知事,不包括指定市町村长。经农事调停作出的合意解约等一定情形免除许可。
互动图解
动手试一次以下土地均在市街化区域外。给每个动作选择所需的农地法许可;免许可或不属于三条规制对象的,选「不要许可」。
把自己的农地租给邻村的人,对方继续种地
不卖也不出租,自己把农地改成停车场
把自己的农地卖给别人,对方准备改成停车场
在自己耕作的农地上设定抵当权,向银行借改建住宅的钱
继承(相続)父亲名下的农地,自己接着耕作
把自己的一片原野开垦成农地
依砂利采取法取得认可,临时借入一块农地采取砂石,用完归还
约定「取得 3 条许可时所有权移转」,先申请所有权移转的临时登记(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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