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鉴定委员会每年在公示区域内选出标准地,判定它单位面积(每平方米)的正常价格并在官报上公示,这个数值称为公示价格。地价公示法的目的,是为一般土地交易提供指标,为公共事业用地的补偿金额提供计算依据,从而促成合理地价的形成。公示价格约束谁、约束到什么程度分三档:不动产鉴定士评定正常价格时和公共事业取得土地时,必须以它为规准(经要因比较,使价格与之保持均衡);算定收用补偿金额时要考虑它;一般交易者只需努力以它为指标。
| 区分 | 区域 |
|---|
| 包括 | ,以及其他预计会有相当规模土地交易、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区域 |
| 除外 | 国土利用计画法的规制区域 |
「其他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区域」这一项使范围不限于都市计画区域,因此都市计画区域以外的土地也可能属于公示区域。
规制区域是国土利用计画法中地价急剧上涨、区域内土地交易一律需要知事许可的区域。
标准地由土地鉴定委员会选定。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看,在利用价值类似的地域内,委员会选择利用状况、周边环境等属于通常水准的一团的土地(即连成一片的一笔或数笔土地)。选的是能代表该地域一般状况的土地,不是条件最好或最特别的土地。
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存在地上权等权利时,仍然可以选为标准地。判定价格时当作这些定着物与权利不存在来计算。能否选定与价格如何计算是两件事,不能因为计价时当作它们不存在,就说这块土地不能选为标准地。
01选定标准地
土地鉴定委员会在公示区域内,选出利用状况与周边环境等属于通常水准的一团的土地
02委托鉴定评价
每年一次,委托 2 名以上的不动产鉴定士对标准地进行鉴定评价
2 名以上
03提交鉴定评价书
完成鉴定评价后,各鉴定士分别向委员会提交记载鉴定评价额等事项的鉴定评价书
04审查、调整、判定
委员会审查结果并作必要调整,判定标准地在基准日的单位面积正常价格
05公示、送交(送付)、查阅
委员会在官报上公示,并把书面与图面送交关系市町村长,由市町村长在事务所供公众查阅
不动产鉴定士评价标准地时,必须综合考虑三类估算结果:根据附近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估算的价格、根据附近类似土地的地租等估算的价格,以及开发(造成)一块效用同等的土地所需的估算费用。这三类结果分别对应。
基准日在条文中只写作「一定的基准日」,实务上统一定在每年 1 月 1 日,通常于同年 3 月公示。
委员会判定、公示的是标准地的正常价格。
| 界定的内容 | 规定 |
|---|
| 哪些交易计入 | 自由交易下通常成立的价格。农地、采草放牧地与林地照原用途进行的交易排除在外;买来改作其他用途(例如住宅用地)的交易仍然计入 |
| 土地上有定着物或权利时 | 土地上有建筑物等定着物,或有地上权等限制使用收益的权利时,当作这些不存在来计算 |
| 事项 | 官报公示 |
|---|
| 标准地所在的郡、市、区、町村、字(町村内的小地名)与地番 | ○ |
| 单位面积的价格与价格判定的基准日 | ○ |
| 标准地的地积与形状 | ○ |
| 标准地及其周边土地的利用现况 | ○ |
| 其他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事项 | ○ |
| 标准地价格的总额 | ✕ |
| 与上次公示价格相比的变化率 | ✕ |
| 周边土地的平均价格 | ✕ |
价格总额与变化率都能用已公示的数据算出来,可以借此记住它们不在公示之列。
约束强度分三档:规准、考虑、努力。
| 适用场合 | 约束的内容 |
|---|
| 不动产鉴定士对公示区域内的土地进行鉴定评价,并评定正常价格时 | 必须以公示价格为规准 |
| 有土地收用权的事业施行者为该事业取得公示区域内的土地、决定取得价格时 | 必须以公示价格为规准 |
| 依土地收用法计算收用补偿金额时 | 必须考虑以公示价格为规准算出的被收用土地的价格 |
| 在都市及其周边地域等进行土地交易的人 | 必须努力以公示价格为指标进行交易 |
不动产鉴定士的这项义务只在评定正常价格时适用,评定限定价格等其他种类的价格时不适用。
一般交易者仅负有努力义务,法律使用的是「指标」而不是「规准」,并不是必须按公示价格成交。作为指标的,是与交易对象土地利用价值类似的标准地的公示价格,不是距离最近的那一块。即使交易对象本身就是标准地,结论也不变。
「以公示价格为规准」是什么意思
以公示价格为规准,指的是下面三步,不是照用公示价格:
- 找出与对象土地利用价值类似的一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地;
- 就位置、地积、环境等作用于土地客观价值的各种要因,把对象土地与标准地作比较;
- 根据比较结果,使标准地的公示价格与对象土地的价格之间保持均衡。
因此公共事业取得土地时,取得价格不必与公示价格同额,要求的是经过要因比较之后两者保持均衡。